第三方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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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第三方保證[1]
第三方保證是指根據約定,當借款人發生違約事件或未能還款時,由第三方代為償債的合同安排。
第三方保證的條件[1]
第三方保證的存在,可能會使得授信風險評級要強於借款人風險評級。應註意的是,即使第三方保證或保證人的具體特征並不能確保更強的授信評級,獲得第三方保證本身也總是能夠給銀行提供某種程度的保護。
在對保證的有效性進行評估時,銀行需要審慎判斷保證的性質,以及促使保證人願意提供信用支持的具體環境。具體而言,銀行必須首先判斷,保證是否符合了以下四個標準,這些標準都是第三方保證能夠起到信用增強的作用所必需的:
(1)保證必須對保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並且是可執行的;
(3)保證必須是無條件的;
(4)保證人兌現保證的能力和意願必須是確定無疑的。
以上任何一個條件未得到滿足的話,都不應考慮對授信評級做更優調整。
銀行的法律部或外部法律顧問必須審查和批准保證文件,以確定是否上述法律標準已得到滿足。若使用外部法律顧問,則他們必須對保證安排提供法律意見,其格式與貸款協議的法律意見書相同。
至於保證人兌現保證責任的能力和意願,將由銀行自行判斷:
·為了對這種意願和能力進行判斷,銀行必須獲得或進行對保證人的信貸分析,來評估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現金能力。
·分析應當關註保證人的流動性和現金流,並且應是前瞻陛的,而非關註其歷史的財務條件和業績表現。
·為了判斷保證人的能力以及保證的價值,銀行必須藉助信貸分析而對保證人做風險評級。若某個國際評級機構或全國性評級機構(其可靠性已由銀行的信審部門認可)已對保證人公司做出了評級,那麼銀行可使用這種“外部”評級來確定保證人從1至10的風險評級。
在對第三方保證做了法律評估並且確定了保證人的風險評級後,銀行必須運用自身判斷來確定第三方保證是否滿足了對授信安排做向上調整的要求。若所有的標準都已經得到了確切無疑的滿足,則應遵循如下三條原則來處理:
(1)授信風險評級應同樣基於對保證人的評級,除非授信評級本身已經顯示出了更強的信用度;
(2)若授信風險評級基於對保證人的信用評級而做出,則前者的上限應為對後者的評級降低一個檔次。例如,若對保證人的風險評級為4,則基於對保證人評級的授信風險評級,不得比5更強(即不得為4或3等)。
(3)若授信評級本身已經顯示出高於保證人評級的結果,則第三方保證對於授信風險評級並無影響。此種情形下,授信評級無需針對保證人的情況做任何調整,儘管第三方保證的確能增強對銀行的保護。
來自任何政府機構的第三方保證,必須滿足與企業保證人相同的標準,才能對授信風險評級產生影響。此外,銀行應當採取措施.查清這些提供保證的政府機構在歷史上是否曾經兌現或未能兌現其保證責任,因為在有些國家,由於公司治理標準和法治(rule of law)尚不夠完善,執行保證責任可能很困難或者不可能。有些發展中經濟體的政府,無論級別如何,都經常都會拒絕或無法兌現其法律義務。
“安慰函”或“道義支持函”對借款人或授信安排的風險評級並無影響,因為這些函件對於提供主體來說並不構成任何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有關這些函件的性質,我們已在第十章“信貸設計”中做了討論。
第三方保證的價值評估[1]
任何第三方保證的價值,都必須通過評估保證人的現金流以及流動性來源來確定,這些都是承擔潛在保證責任所必需的。無論保證人是個人還是公司,銀行都必須分析其“財務報表”,以評估保證人用來隨時承擔保證責任的可用現金水平。若存在保證人以物“加保”,則應將“加保”財產的清算價值納入可用現金的評估之中。銀行必須註意,保證人並非總是願意立即對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做出反應,而銀行可能需要通過昂貴而費時的訴訟來迫使保證人付款。大多數銀行只有在由較大保證人提供公司保證,並且保證人有較強的現金流和還款資源,無需中斷保證人正常經營也能兌現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才能預期獲得較大的保證賠償。個人保證也會有一些現金回收的價值,但從保證人那裡取得個人財產並清算的過程,通常是十分困難的,很可能收不回多少現金。此外,在很多司法體系下,法院更傾向於體恤自然人而不是銀行,這使得清收保證人的財產會相當困難。
就目的而言,第三方保證通常更具有心理效果而非財務效果。由於第三方保證一般由借款人的個人或公司股東提供,因此保證也就加重了借款人管理層的還款壓力。在中小企業貸款中,個人保證增加了企業所有者的個人責任,從而鼓勵了企業管理者在做出經營決策時更加審慎。
第三方保證的一些關鍵好處在於:
·把第三方的財產和盈利能力作為支持債務償還的額外來源;
·第三方有動力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
·個人保證給企業的股東和管理者施加了還貸的壓力。
但第三方保證也有一些缺點:
·保證人的還款動力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
·監控保證人兌現保證責任的能力,是很困難而且費時費力的;
·貸款人無法控制保證人的經營決策,在沒有財產“加保”的情況下無法控制保證人的財產;
·發生下列情況時,保證無法執行:
法院認定保證人並未在提供保證時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在法律上稱為“對價(consideration)”,或者簽署保證合同未獲得適當的授權;
修改貸款條款時未徵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若一國的公司治理環境、法律基礎設施和法律規則不健全或較差,也可能會導致保證無法兌現或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