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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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安慰函[1]
安慰函又稱擔保意願書,是指借款人的母公司(如項目發起人)向貸款銀行出具的,對其下屬機構或子公司的借款人表示支持並願意為借款人的還款提供適當幫助的願意的信函。
安慰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擔保文件,各國法律也未將其作為擔保的種類予以規範,但在項目融資擔保中,安慰函因其具有的獨特作用受到普遍重視,並詖廣泛採用。安慰函的獨特作用主要體現在:當借款人所在國政府因有關法律限制等方面的障礙而不能提供出具擔保文書,但政府出具安慰函則不在法律限制之列。一般而言,雖然出縣安慰函的一方不履行諾言,並無必須實際履行擔保義務,但由此形成的道義方面的壓力卻是一般違約責任所無法比擬的。
安慰函的種類[2]
安慰函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主要體現為:
(1)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對有關貸款的知悉和同意,並無規定出具人有關責任的實質性內容。因此,知悉函對出具人的法律約束力是較小的,貸款銀行一般不能以知悉函為根據要求出具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承諾函。項目發起人向貸款人承諾,在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項目發起人將保持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權,或者承諾項目發起人在借款人公司中股權下降至某一比例時,項目發起人應向貸款人出具一份具有實質性保證意義的保函。該實質性的保函應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在項目發起人違反保函約定時,應按違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支持函。通常在項目發起人向貸款銀行表示將在各方面對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予以支持的意思表示。支持函的效力須取決於出具人對償還貸款所表示的支持程度。如在支持函中出具人承諾“密切關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或“對債務人資金和業務提供大力支持”等,則表明其對債務人給予資金支持或財務監督:一般而言,該支持函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因此,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具體內容的表述來判斷,貸款銀行在辦理項目融資時,應仔細審查有關函件的內容,對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作出合理判斷。
安慰函的局限性[3]
安慰函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安慰信最明顯的缺陷是內容表述模糊,在法律上難以執行。比如,安慰信中雖承諾對借款人的經營風險承擔責任,但如果借款人破產或違約,貸款人要證明借款人破產或違約源於經營管理不善是困難的。
(2)安慰信不是保證協議,因而當擔保人違反承諾,貸款人至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而不得要求支付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
(3)安慰信不像保證協議在各方面都有許多保護性條款,從而削弱了承諾的效力。考慮到安慰函的局限性,貸款銀行如果期望的不只是項目發起人“道義”上的支持,則應避免通過安慰函獲取支持;同時,如果項目發起人確實不願意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亦應明確告知貸款銀行,以免使貸款銀行對項目發起人等出具的支持性文件的法律性質產生不必要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