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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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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Consideration)

目錄

對價定義

  對價又稱做約因,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對價內涵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這也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涌現的新名詞。所謂對價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後來,對價的使用範圍擴展到其他方面。目前,中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或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的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直接付出財產或勞務。而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所用的對價,指的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其他共同認可的形式。

對價例子

  中國的股權分置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 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 對價的標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 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西方規範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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