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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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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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以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比較而存在的一種法律制度。普通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但並不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國的三種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總稱。美國法律,作為一個整體來說,屬於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於英國法的很多特征。該法系與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普通法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中 。
英國、美國及其他過去曾受英國殖民統治的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愛爾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香港地區也採用英美法。南非是大陸法與普通法的混合物,斯裡蘭卡也有類似情況。菲律賓法也是一種混合體。但是,聯合王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屬於大陸法體系。
普通法系是資本主義經濟關係的產物,經歷了不同歷史階段的影響與發展,在存在樣式上,運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特點。
第一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結構和內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其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三法官許可權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擁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可以適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代表人民參加案件審理,但主要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 法官負責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第五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註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係"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結合以上特點英美法系在調整社會關係,制定社會制度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傳統是強調根據具體的經驗解決具體的問題,因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是,其法律的龐雜,混亂和難以被專業人士瞭解的特點也很突出。
聽了郎咸平在清華大學的演講提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