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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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Chattel P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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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動產的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應為動產,該動產須具有財產價值並可依法定程式變賣。動產質權的最終目的在於變賣出質人移交占有的動產,而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因而無財產價值的動產或不能依法定程式變賣的動產,不能成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動產質權合同的條款包括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動產質權的擔保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實行動產質權的費用以及因質物有瑕疵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質權人的主要權利是直接占有出質的動產,併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出賣質物的所得價金而優先受償。同時還可以在占有質物期間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人對質物的占有受到他人侵害時;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排除妨害,恢複原物或賠償損失。有的國家規定,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還可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應妥善保管質物,當債權消滅時,應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第一,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質物的交付。
第二,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質權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
第四,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美食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就質押給債權人的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1.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質物交由債權人占有,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占有質物實際上是取得了質物上的交換價值。在一般情況下,其只能占有質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質權人的標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是為了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而設定,質權附隨於債權而存在。
2.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屬於他物權。質權的標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債權人沒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財產上為擔保自己的債權設定質權。
3.動產質權由債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條件。質權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條件的,質權人只有占有質物才享有質權,移轉質物的占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因此,出質人須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人才能取得質權。
4.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於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的實現質權的一些事由,例如當事人一般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方式等,如果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等履行債務,則可能構成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之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動產質權,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動產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動產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動產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