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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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Chattel P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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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应为动产,该动产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变卖。动产质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变卖出质人移交占有的动产,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因而无财产价值的动产或不能依法定程序变卖的动产,不能成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动产质权合同的条款包括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动产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实行动产质权的费用以及因质物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出卖质物的所得价金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在占有质物期间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要求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物或赔偿损失。有的国家规定,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还可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应妥善保管质物,当债权消灭时,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第一,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
第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第四,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美食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一些事由,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方式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等履行债务,则可能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动产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动产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动产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