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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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Direct posse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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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直接占有[1]
直接占有是指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即對物的直接控制。
直接占有的內容[1]
直接占有是基於一定的占有意圖對物進行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直接占有不論是基於一定的事實狀態,如遺失物的拾得人對拾得遺失物的占有,還是基於一定的權利,如承租人基於租賃關係對租賃物的占有,對物的占有均表現為對物控制的客觀狀態。
直接占有均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一種現實的占有。但是,直接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在觀念上不得據為已有,直接占有人對其所占有的物並不享有所有權。在產生占有的法律關係消滅之後,占有人應返還占有物,從而產生了間接占有的依據。
直接占有的取得和消滅[2]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於他人的占有而為新占有的取得。所謂新占有的取得,是指取得對於物的事實上的支配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取得占有的事實,可以是合法行為,如基於捕撈許可證而捕魚,對於漲灘的控制;也可以是不法行為,如盜竊他人的錢包併為占有。再者,直接占有的取得,必須具有占有的自然意思。
2.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它分為占有的移轉取得和占有的概括承受。前者系依當事人的行為而取得,又稱為占有的讓與。後者乃依法定事實而取得占有。
(1)占有的移轉
所謂占有的移轉,是指占有人基於法律行為將其占有物交付他人,該他人因而取得占有的現象。其構成要件包括:
1)須有移轉占有的意思表示;
2)須有占有物的交付,可表現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形態。
(2)占有的概括承受
占有的概括承受主要表現為占有的繼承。
《繼承法》尚無明文規定占有屬於遺產(第3條)。假如機械適用《繼承法》而否認占有為繼承的對象,假如認為占有人一旦死亡,其占有的意思即不存在,同時也斷絕了他與物的控制關係,占有應當歸於消滅,而不得繼承,顯然不足以保護繼承人。有鑒於此,宜承認占有可以繼承的觀點。
因繼承而取得占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取得繼承標的物的占有,也就是不以繼承人知曉繼承事實的發生為必要,亦無須事實上已經控制其物或有交付行為,更無須為繼承的意思表示。正所謂繼承的占有為一種“對物無事實上管領力的占有”。
直接占有的消滅,由如下原因引起:
1.喪失對於物的事實上的控制力
事實上控制力的喪失,是指占有人對於物不再具有事實上支配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其情形主要有:
(1)由於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其控制力。例如,把動產交付於買受人,配偶一方因分居而離開同居的房屋,拋棄占有物等。使占有喪失的意思,不是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自然意思,不以占有人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2)非由於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其控制力,如物被盜或遺失。
但需註意,事實上的支配力一時不能實行,並不導致占有的喪失。例如,家禽走失,可預期其歸來;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沒數日;因山崩橋斷,一時不能取回放置於彼岸的物品;等等,並不導致占有的喪失。
2.占有物的滅失
占有物的滅失,如占有物的毀滅、消耗或添附等,顯然是占有消滅的原因。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區分實益[3]
我國《物權法》現在沒有區分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從一些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例考察,區分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的實益主要在於:
其一,直接占有的存在是間接占有存在的前提,即間接占有不能獨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則可獨立存在。
其二,區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民法上關於占有的規定,如取得時效、保護占有等,原則上也可擴大適用予間接占有。當然,對占有的保護,有時僅限於直接占有人。
其三,使動產的交付能依占有改定進行,便於物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