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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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現在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簡易交付實際上是以動產物權讓與合意代替現實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在簡易交付中,要註意兩點:
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占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占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註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對手機的占有,而後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
案例:張三將自家的耕牛租給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買下這頭牛,張三表示同意。雙方約定1個月後付錢。不料第10天,這頭耕牛遭到雷擊而死。
關於本案有以下幾個問題:
1、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
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誰承擔?
解:
1、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李四承擔,李四仍然應當向張三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