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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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deposi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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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是指以保管為目的、將物品交給他人的行為。作為實物契約中的一種,該契約自寄托人向受寄托人交付可動物之時起成立。
寄托還可能表現為以下一些特殊的形態:
(1)提存或者叫托管(depositum in sequestrem)。當數人對某物的歸屬發生爭議時,他們共同對該物實行提存,要求受寄托人在有關爭議解決之前對該物實行保管,並且在有關爭議解決後將該物返還給被確認享有合法權利的人;如果預定的情形未出現,則不發生返還。在上述提存中,受寄托人對提存物不是簡單地持有,而是享有占有人的權利,“因為在托管期間,存放物品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占有托管物”。
(2)必要寄托或者叫緊急寄托(depositum necessarium)。當出現某些特別嚴重的或者危急的情況(例如:火災、擱淺、塌方、動亂)時所實行的寄托。在必要寄托中,受寄托人無故拒絕寄托請求或者不履行返還義務將表明他缺乏同情心和基本的誠信,因而會遭受較為嚴厲的處罰;對於寄托人,“將賦予雙倍返還之訴對抗受寄人”。
(3)非常寄托(depositum irregulare)。此種寄托以可替代物作為對象,例如寄存錢款。因此,與普通寄托不同,非常寄托中的受寄托人只負有歸還同等數量的同質物的義務,這意味著受寄托人可以使用被寄存的可替代物,從而使得這種寄托具有消費借貸的作用。對於非常寄托,人們可以附加利息簡約,要求受寄托人為被寄托物的使用支付一定的利息。
寄托並不導致寄托物所有權的轉移,受寄托人僅僅獲得對寄托物的簡單持有(或者叫自然占有)。“寄托物的所有權及占有權屬於寄托人。”實際上,任何人均可成為寄托人,即使對物不擁有所有權或者不是物的合法占有者。
作為債務人的受寄托人有義務對寄托物進行保管,不得使用該物品,“如某人使用被寄存在自己處的物品,則在實施盜竊”。在羅馬法中,受寄托人對物的保管一般是無償的。受寄托人有義務隨時根據寄托人的要求返還寄托物。“正因為寄托人挑選的是受寄托人的善意,因此,在不返還寄托物的情況下,應當滿足於單純寄托物價值的賠償。”寄托人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提起寄托之訴(actiodepositi);受寄托人則可以通過反訴訟要求對自己為保管有關物品而付出的費用予以補償,或者要求賠償被寄托物給自己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