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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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是指在交易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場合,出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出讓人將其對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交付的方式。
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