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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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原始取得”的對稱。通過一定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裡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在繼受取得中,所有權移轉時間因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移轉,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或移轉占有時移轉。土地使用權等他物權和知識產權也可以通過繼受取得方式取得。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1.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