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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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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ual Right)

目录

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79条)。在前者场合,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因此,原合同债变为多数人之债。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享连带债权。如果转让合同无此约定,以共享连带债权论。

  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以下专门讨论这种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再如依《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例如以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但大多基于合同,该合同叫作转让合同或让与合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转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权利即移转于受让人,转让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转让合同为债权人与第三人(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合同权利的合意,债务人不是合同当事人。(3)转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以下专门讨论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

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不过,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尚有债务人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还有,因可以撤销的合同所生合同权利,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权利仍为有效,故可成为转让的标的。如果让与人即为享有撤销权的人,其转让合同权利的行为可视为撤销权的抛弃,此时转让的合同权利即可视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权利;如果撤销权人为债务人,债务人于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权利消灭的,成立让与人的不能履行。在这两种情形下,转让人均应担保其转让的合同权利有效。

  转让合同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即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由让与人和受让人自行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而应直接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总之,转让合同权利不得改变该权利的内容。

  2、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或受让合同权利的,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让合同还必须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无效原因时,合同无效;存在可撤销原因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它。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例如,租赁权不允许擅自转让。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条)。

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于未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如果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便应负违约责任,对债务人不公平。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并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合同法》第80条第2款)。

  转让合同权利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缺乏公示性,因此,让与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还可能向他人为重复转让。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案:对债务人所发出的转让通知是转让合同权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该转让通知须在履行期限届至前为之。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

  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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