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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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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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於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於不要式合同。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於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於不要式合同。
例如:購房合同,為書面形式,擔保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只有具備了這種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種情況是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僅要採取書面形式,而且必須接受經貿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權轉讓合同,不僅要有書面合同,還必須經股東會同意且報工商局登記備案後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則合同不成立。如專利轉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如我國《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書面形式並非該類合同的成立要件,末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也並非絕對無效,只要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這時的合同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於生效要件。當然對於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