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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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概括移轉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債權、債務全部移轉給受讓人,而不僅僅是權利或義務的移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的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形式[1]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三是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四是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後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該部分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適用的法律[1]
1.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應適用《合同法》第79條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對於該條所規定的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例如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進行轉讓的、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的、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等,不得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2.《合同法》第81條和第86條規定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從隨主”原則,概括轉讓亦受其約束。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應適用《合同法》第82條有關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的抗辯權的規定,即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可以對原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4.《合同法》第83條有關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的抵銷權的規定,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時同樣有效,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務人得以即時所有的到期債權主張對原債權人進行抵銷。
5.《合同法》第85條規定的債務受讓人抗辯權規定,對於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也同樣適用。債務的受讓人因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所以債權債務轉讓人的一切權利也一併轉移於受讓人,轉讓人的抗辯權自然也轉移於受讓人。
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該合同應為雙務合同;
3、應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4、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
關鍵理解點在於“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