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合同承受又稱“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後,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併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1、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
2、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中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承受合同的標的。
3、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
4、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生效力。
1、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係。嗣後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
2、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3、《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