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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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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查詢(Trademark Inquiries)

目錄

什麼是商標查詢

  在註冊商標之前,將打算註冊的商標與已經獲得註冊或者公告或者商標局已經受理的商標進行比較,判斷該商標與這些商標是否有近似或相同。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果其與他人在通一種類或者類似商品是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所以,應當在申請之前進行查詢,這樣才能使該商標最大可能地獲得核准,同時,一個註冊商標從商標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時間,如果因為沒有查詢而被駁回,不僅浪費了金錢,更重要的是浪費了時間,耽誤商標的使用。

商標查詢的作用

  一、探明註冊障礙

  作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商標查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當打算申請註冊的商標對申請人非常重要,申請人希望提高註冊的成功率,或者商標本身的獨創性較差,如為代表常見事物的圖形、文字或者純文字商標字數較少,存在在先註冊及申請的可能性較大時,商標查詢可以使申請人對其商標能否比較順利地註冊做到心中有數。如果查詢結果顯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註冊或已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那麼所查詢的商標最終註冊的可能性大。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商標,申請人就必須面臨選擇,是仍然將所查詢的商標申請註冊呢,還是改弦易轍,對商標進行修改或對商品進行調整,或者乾脆另起爐竈,甚至放棄提交申請;保險起見,也可準備一個或幾個應變商標,在力爭主要目標商標註冊的同時,提交幾個備用的商標,一旦主商標被拒絕註冊,其它商標仍然能夠有機會獲得註冊並投放使用。

  二、弄清商標能否安全使用

  在多數國家,審查官需對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因而從商標申請提交之日起到最終獲得商標註冊,大約需要兩年多時間,有的國家甚至長達六七年。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由於對其商標最終能否獲得註冊沒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標。如果不進行查詢而貿然使用,有可能出現兩種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對他人商標的侵權;二是因商標最終無法獲得註冊而放棄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標宣傳費用及已經建立的商譽化為泡影。因此,如果商標所有人急於使用其商標,在使用之前進行商標查詢是非常必要的。

  三、發現搶註商標

  商標搶註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某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品銷路也不錯;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搶先以自己的名義註冊。搶註者往往有三類:一類是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銷售代理等。他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或鞏固自己獨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搶註人索取高額轉讓費;第二類是“搭便車者”,即企圖利用被搶註商標的良好商譽,有意識造成消費者誤認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類人通常也是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三是商標掮客,即純以詐取被搶註人商標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為目的搶註他人的商標,而搶註人自己並沒有使用搶註商標的意圖。後一種人在搶註後往往主動出擊,在適當的時候對被搶註人進行要挾,以勒索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而前兩種人則往往在註冊後按兵不動,並不急於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搶註的事實。因此,及早進行商標查詢,對於發現商標搶註,減輕、避免及輓回損失,具有重大意義。如果通過查詢得知搶註商標尚在申請階段,還未獲得註冊,就可及時在異議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否則,搶註商標註冊後再申請撤銷就會麻煩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國家進行商標查詢對於及時發現商標搶註進而採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奪回被搶註商標是非常重要的。

  四、瞭解申請進展

  在多數國家,商標申請在經過實質審查被審查官認為可以註冊後,審查官將發出核准通知,告知該商標申請已被接受註冊,將刊登在異議公告上。但也有個別國家,審查官在商標申請通過實質審查後不發核准通知,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商標查詢也許是瞭解申請進展的有效途徑。如果一個商標申請已經被商標審查官同意註冊併排定公告,就可以通過檢索得知公告的時間。

商標查詢的局限性

  一、查詢的準確性無法得到絕對的保障。任何國家和機構都不保證查詢的絕對準確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詢的檔案不夠完備、不夠準確以及檢索人員對官方關於近似的審查尺度把握不准確,將應該視為近似的商標視為不近似而不予報告,不應視為近似的卻判斷為近似。

  二、從查詢的範圍上看,某些國家只能查文字及數字商標,不能查圖形商標。相對說來,文字商標及數字的查詢比較簡單,而圖形商標的查詢工作量大且難度較高,使得部分國家不接受關於圖形商標的查詢。因此,在這些國家,人們無法在通過查詢在申請前獲得在先註冊或申請的圖形商標商標的情況,因此不可能對是否會在申請過程中遇到障礙做到心中有數。

  三、新提交的申請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供人查詢。新提交的申請通常要等數星期才能獲得官方的收據。而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圖樣、商品、申請人名稱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據發出後才能被輸入電腦資料庫或記錄在商標文獻庫內。因此,會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請無法通過查詢查出,而在這部分申請中就可能存在對查詢人所要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

  四、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可能對查詢之後提交的申請構成障礙。《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某一成員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的六個月內,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員國提交同一商標的註冊申請時要求優先權,即將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為申請日期。因此,有的商標申請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獲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時期,從而可能對實際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標申請構成障礙,由於這種情況的不可預知性,商標查詢也就無能為力。

  五、較難查明跨類近似的商標。在多數國家,查詢是按照商品及服務的分類進行的,但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及其它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分類中,都存在著跨類近似的問題。如在中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使用的《類似商品區分表》中明確寫明:國際分類表第21類的“化妝用具”與第3類的“成套化妝用具”類似,第9類的“電焊設備”與第7類的“焊接設備”近似。還有一些商品雖然未在商品區分表中列明為跨類近似,但根據商品的性質、用途,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與另一類別的商品近似,如某個使用商品為第7類的“火花塞”的商標申請經異議後被裁定與已註冊的使用在第12類“汽車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標近似。對於這類商品,僅在一類商品上進行檢索是不夠約,只有依賴具有豐富商品分類知識的專業人員的建議,在多個類別上進行檢索才能儘量避免漏掉可能構成障礙的商標註冊或申請。

  六、可能構成障礙的馳名商標不在查詢的範圍內。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應加以保護,而某個商標是否馳名,要由各國商標主管當局或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去判定。因此,商標檢查無法查出的某個未註冊商標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根據《巴黎公約》享受保護時,就可能對與其近似的商標構成障礙。還有,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往往不限於其註冊的類別和商品,這也是在進行商標查詢之前必須瞭解的。如某一生產飲料企業的商標並未在“服裝”上進行註冊,但由於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另一企業在服裝上註冊的同樣商標就被依法撤銷。

  由於商標查詢存在以上局限,因此,任何查詢結果都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要求商標註冊當局或查詢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儘管存在許多局限,商標查詢的價值是無可否認的。實際上,商標檢索無法涵蓋的商標申請畢竟是少數,跨類近似與馳名商標造成的障礙也只是特例。經過查詢後再提交的商標申請,其註冊的成功率大大高於未經過查詢即提交的申請的成功率。因此,為使自己的商標儘可能順利的獲得註冊及保護,商標所有人應積極運用商標查詢的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發揮開路搭橋的“先遣軍”的作用。

準確和經濟地進行商標查詢

  直接在國家商標局的查詢最為準確,因為其數據比較全,只有最後這三個月的數據沒有,數量是非常小的一部分,但是,不可能所有申請人都來北京查詢,北京國家商標局的查詢是三天後才能出結果,如果加急,當天可以拿到結果,但費用加倍,並且,外地申請人自己來北京查詢,交通、住宿費用也很高,很不經濟,因此,這種查詢最好委托在北京的商標專業代理組織,由該組織代為查詢,既方便又經濟。

  不過,這仍然不是最理想的查詢辦法,因為,中國現在已有註冊商標 1000 多萬,並且每天都還不斷的有近 1000 件的新商標報送,而中國的漢字不過是幾千字,組合成數千萬的商標,重覆的可能性非常的大,有些註冊人在國家商標局查詢了近百次,都仍然得不到理想結果,而這一筆費用已經是商標註冊費的幾十倍了,很不經濟,一般即使申請人精心擬訂的商標,也要經過十次左右的查詢才能有滿意的結果,而這一筆查詢費用也已是 600 餘元,而現在一般一個商標的代理費不過 500 到 600 元,查詢費如此的高,也不很經濟。

  所以,這仍然不是最好的查詢方式,根據一些申請人和代理公司的總結,最好的查詢方式是委托代理組織,在代理組織的查詢系統里先把該商標查詢一遍,代理組織的查詢系統包含了所有已公告的商標,和國家商標局的查詢系統相比,只是缺乏已經受理但尚未公告的那部分數據,也就是缺乏了近一年的數據,而代理組織的查詢系統一般幾分種既可出結果,並且有的收費,有的不收費,收費的價格也低於國家商標局,並且能在幾分鐘內出結果,不需等那麼久的時間,一般一個商標在代理組織的查詢系統查詢後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再去商標局查詢,通過的機率很高,最多再查詢兩、三次就可以通過了,這種查詢方式非常的經濟,而且也非常的迅捷,是最理想的一種查詢方法。

商標查詢的幾點建議

  一、查詢商標商品或服務的正確分類對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已經十分明確的產品或服務不再贅述。但由於新產品、新服務的不斷產生、《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未明確列出的商品或服務層出不窮,如何進行商標分類、正確辦理查詢越來越重要。一般來說產品的最終使用方式、服務的最終體現形式是劃分商品、服務類別的主要標準。

   二、查詢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明晰性因為在商標申請中,每類商標可以選擇十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因而不少代理人認為在各類中進行全類查詢會提高查詢通過率,即查詢結果中提供了某類3組、7組有在先權利,就認為其他組還可申請,其實這種方法會嚴重影響代理質量。

   三、商品和服務項目的交叉檢索雖然我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了按類申請、按類保護的原則。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務項目是跨類、跨組保護的,常見的有:5類02組的部分產品與 30類05組部分產品交叉,16類中各組產品本身大量交叉,又與5類、7類、9類、27類部分產品跨類交叉保護;而9類 13組產品按其生產、銷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標查詢中,如果申請人選擇的產品或服務有交叉產品,則必須進行交叉查詢;如果沒有交叉產品,而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註示內容一一填列,也會發生查詢結果與申請內容的背離。對於在同一群組中,以生產、銷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辦理商標查詢時除應標明類別、組別外,還應填寫相關產品。在出現了在先權利信息時,需要對在先權利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被代理人的商品進行對比,看兩種商品在生產、銷售渠道和功能是否類似。如果兩種商品為非類似商品,則可建議申請人提出該商標註冊申請,同時將該產品的說明書作為商標註冊申請書的附件一併提交商標局,協助商標局做出正確審查。

   四、代理機構內部查詢應註意的問題近些年,部分代理機構開發了商標查詢軟體,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於代理機構軟體開發中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及對審查原則的掌握等的差距,導致產生的查詢結果與商標局數據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議在辦理商標申請時對註冊時間超過十年的商標,即使在查詢軟體中發現了在先權利,也應再向商標局辦理查詢,防止出現本所查詢軟體中有在先權利,而該商標因撤銷、註銷等原因已喪失其商標專用權,使申請人錯失權利。而在辦理各類商標案件時,不論所內查詢結果如何,都應向商標局辦理相關商標的查詢,確認商標權現實狀況,正確做出案件處理方案。總之,商標代理人不僅是商標申請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標局報送文件的送件人,而且是商標申請人的策劃人、建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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