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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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標(Word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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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漢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或字母)、數字所構成的商標。文字商標是一種主要的商標形式,由於其便於呼叫,大多數企業都會道選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作為商標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義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識讀。
一是有帶有一般含義的詞語組成的商標。例如,“三洋”(電視機),“鳳凰”(自行車)等;
二是有不帶含義的創造性辭彙組成的商標。例如,“SONY”(索尼)就是日本一家電器公司在其所生產的磁帶、電視機、錄音機等產品上使用的商標;
三是由兩個或幾個帶有一定含義的辭彙簡化拼合而成的商標。例如,“上藥”(六神丸),即由“上海中藥製藥廠”簡化而來的。
1、表達意思明確
2、視覺效果良好
3、易認易記等優點
1、受民族、地域的限制。
2、漢字商標在國外不便於識別。外文商標在我國也不便於識別。
3、少數民族文字,也受著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時,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說明,以便於識別。
1、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2、一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字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採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3、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4、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5、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漢語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6、除漢字,漢語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包括漢語拼音)或英文文字為首選。
7、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