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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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構成要素,又稱商標權的客體及客體的成分。該要素的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過去一般只包括靜止的平面商標,現在已擴大到立體及動態的標記,有些國家則已突破視覺可見的標記,開始保護聲音乃至氣味商標。從具備識別能力的角度講,商標客體的範圍是無限的。
商標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
商標的必備要件包括兩項:
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
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
1、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在我國能夠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國外允許的聲音商標和氣味商標在我國均不能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的。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作為商標的標誌必須能夠將此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區別開來。欠缺顯著性特征的標誌可以使用,但不能註冊。(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誌專用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