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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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Word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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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数企业都会道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义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识读。
一是有带有一般含义的词语组成的商标。例如,“三洋”(电视机),“凤凰”(自行车)等;
二是有不带含义的创造性词汇组成的商标。例如,“SONY”(索尼)就是日本一家电器公司在其所生产的磁带、电视机、录音机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
三是由两个或几个带有一定含义的词汇简化拼合而成的商标。例如,“上药”(六神丸),即由“上海中药制药厂”简化而来的。
1、表达意思明确
2、视觉效果良好
3、易认易记等优点
1、受民族、地域的限制。
2、汉字商标在国外不便于识别。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
3、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
1、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2、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3、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4、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5、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6、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7、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