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是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及我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採用國際分類以來的使用實踐,針對中國的國情實際對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群組及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進行了翻譯,調整,增補和刪減而制訂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亦隨著國際分類表的修訂而作相應的調整。
二、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儘量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範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填寫。
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是整個商標註冊工作的中心環節之一,它決定了註冊商標保護的範圍。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並且,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一個類別之內。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範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範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鬍刀;第九類的電熨斗、電熱卷髮器;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箱、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料製品”、“皮製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類表中規範的商品名稱及服務項目,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多個層次部分所組成:
1、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用“第…類”表示,全表共有45個類別,其中前34類為商品分類,後11類為服務分類。
2、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用四位數字和相應的名稱表示,數字中,前兩位表示所屬的類別,後兩位表示類似群組號;
以上類別標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用做商標註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的決定”商標[1996]7號 )
3、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名稱在前,編號在後,並由六位數所組成;前端有“C”字標註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未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列入,但屬我國常用的。
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按此處的具體商品(服務)名稱和編號填報所需註冊的商品項目名稱
四、《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商標審查人員、管理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以及商標使用人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規性文件。對於某些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的判斷’]”)
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7年版)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和2002年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為基礎,結合我國商標商標審查工作實踐而相應調整制訂的。
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已於2006年12月04日發出通知,要求於2007年1月1日開始使用第九版《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二、本次新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與原2002年版的類別情況相同,仍為45個類別,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為商品類,第三十五類至四十五類為服務類。但部分類別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註釋有增加、刪減、改變或移類,具體詳見分類表。
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每一類別的標題原則上指出了歸入該類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各類的註釋仍舊援引國際分類的註釋,為正確確定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提供了思路。目錄顯示了各個類的類名及各類似群,以便檢索。
以上類別標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用做商標註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的決定”商標[1996]7號),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名稱、商品號或服務項目、服務號。
四、《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層次代碼所構成:
1、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用“第…類”表示,全表共有45個類別,其中前34類為商品分類,後11類為服務分類。
2、商品和服務類似群組。用四位數字和相應的名稱表示,數字中,前兩位表示所屬的類別,後兩位表示類似群組號;
3、類似群中的分段代碼。一個類似群內的商品和服務原則上是類似商品和服務。若該類似群組內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並不全部判為類似,則按照類似關係將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若幹段落部分,並用中文代碼(一)、(二)……分段表示,同一段落中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原則上判為類似,不同段落間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原則上不判為類似。
凡是未列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但又屬於我國常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內容均在相應段落代碼後用“※”標註分段表示,以示區別,並其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前用“C”標註以示區別。
4、商品和服務項目編碼。用項目名稱和六位數字編號表示,名稱在前,相應的編號在後。其六位數編碼中,前2位表示商品和服務類別,後四位表示商品或服務項目編碼;前端有“C”字標註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及編號未列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但屬於我國常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5、特例加“註”說明。對於某些特別情況下的個案商品或服務項目則在該類似群組後面用加“註”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有多項的用1、2、……區分條說明。
五、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所需註冊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希望儘可能的按照此處的規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及編號填寫,這樣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六、最新第八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於由原第七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修改後移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在所移入的類別、類似群組下方有加“註”說明。檢索時可以按照說明提示進行交叉檢索。
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我國商標主管機關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總結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廣泛征求各部門的意見,把某些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和服務組合歸類在一起,編製而成的。由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不能窮盡所有的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因此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相關公眾對商品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及一般認知進行綜合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商標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用作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以及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參考。
八、國際分類表一般每五年修訂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將已列入分類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觀點進行調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亦隨著國際分類表的修訂而作相應的調整。
目前我國所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7年版)是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制訂的。
九、本處免費提供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供參考瞭解,若需使用,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或商標事務所代理人處對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後使用。
十、單擊做左邊“類似商標和服務類別”表中的黑色字體“第…類”,即可鏈接進入相對應類別的“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表。
單擊“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表中的黑色四位數字“群組編號”(例如:0401),即可鏈接進入相對應群組的“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表。
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