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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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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

官方網站網址: http://www.wipo.int/ 英文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zh 中文

目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介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直到2007年6月15日為止, 成員國有184個國家。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致力於發展兼顧各方利益、便於使用的國際知識產權(IP)制度,以獎勵創造,促進創新,在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維護公共利益。成員國賦予它的任務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廈設有聯絡處,是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的16個專門機構之一。它管理著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4項(16部關於工業產權,7部關於版權,加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國際條約。該組織的很大一部分財力是用於同發展中國家進行開發合作,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發明創造和文藝創作活動,以利於其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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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

  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組織,成為它的第90個成員國。中國1985年加入保護工作產權的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2年10月加入保護文學藝術品伯爾尼公約,1994年1月1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至1999年1月,中國共加入了該組織管轄的12個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立與發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

  《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版權走上了國際舞臺。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

  • 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
  • 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

  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併,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範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而又充滿活力實體的前身。

  隨著知識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10年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併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併進一步證明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

  • 協調各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和程式;
  • 為工業產權國際申請提供服務;
  • 交流知識產權信息;
  • 向發展中國家及其他國家提供法律和技術援助;
  • 為解決私人知識產權爭端提供便利;
  • 利用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作為存儲、查詢和使用有價值的知識產權信息的工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大事記

  • 1883年——巴黎公約
  • 1886年——伯爾尼公約
  • 1891年——馬德里協定
  • 1893年——BIRPI成立
  • 1925年——海牙協定
  • 1960年——BIRPI遷至日內瓦
  • 1967年——WIPO公約
  • 1970年——WIPO成立
  • 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
  • 1989年——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 1996年——WIPO版權條約
  • 2000年——專利法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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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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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153.* 在 2009年1月9日 08:57 發表

知識產權應更體現中國智慧!國智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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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138.* 在 2011年5月10日 19:25 發表

我想要國際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局的法文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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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86.130.* 在 2011年12月24日 11:26 發表

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中,需要扮演更加主動的角色,而不能夠只是一味的適應。當然,這有個過程,其中如何在現有規則基礎上制定國內法,使國內法最優於自身,並將這種影響力擴大到國際舞臺,是比較合理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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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95.64.* 在 2014年7月14日 14:29 發表

能否把通訊地址寫在網上,以便讀者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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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小家伟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8月17日 14:05 發表

121.32.153.* 在 2009年1月9日 08:57 發表

知識產權應更體現中國智慧!國智知識產權!

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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