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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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組織(Trademark Agency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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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組織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認可,依法成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標法律服務的機構。商標代理組織之間無隸屬關係,法律地位平等。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商標代理組織還可以跨越行政區域承辦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條件是:
3、有5萬元以上的資本。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並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頒發《商標代理組織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並說明理由。
商標代理組織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之日起,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
1、代理商標註冊申請及有關商標註冊事宜。
2、提供商標法律咨詢。
3、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4、代理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委托代理商標業務時,只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而不能直接委托某個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托後,再指定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