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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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Trademark Op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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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程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一、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1.商標異議是商標註冊流程的重要程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註冊取得。法律對商標註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於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衝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資料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式來檢索該資料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第一,資料庫記錄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資料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資料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信息,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複雜,儘管審查程式的設計儘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類型,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於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於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衝突作出判斷。至於那些申請註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註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商標異議程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4.商標異議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註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准註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准註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儘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准註冊。
- (一)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商標局通過實質審查並依據《商標法》第28條、29條規定,駁回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但在先註冊商標和申請在先商標的權利人可能對商標局的審查結果存在不同意見,認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在後商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為在先商標權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程式保障。商標法還保護其他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專利權等,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難以判斷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對於此類糾紛,只能通過商標異議程式加以解決。此外,商標異議制度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註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 (二)保護消費者利益
通過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質審查,儘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出現,從而使消費者免於混淆。商標審查雖然也是以普通消費者的註意力為標準,但審查中的判斷只是一種可能性判斷,而非事實上的判斷。商標局認為不屬於類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可能認為構成類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標。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就是給予消費者以表達自己主張的機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市場上與其他商標相混淆。因此,商標法對商標異議申請人的資格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於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經註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因商標對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共道德等產生不良影響,《商標法》第10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使用。但受商標審查員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公告。商標異議制度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註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做出裁定,撤消對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正是從此種異議上說,商標異議制度的目的之一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 (四)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商標註冊的審查制度由於受技術條件,審查員的經驗、學識、對商標近似認知程度的差異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誤審、漏審、錯審等現象。設立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制度和商標異議制度,就是將商標審查的情況向社會公佈,使行政權力接受社會監督,有助於提高工作質量,不斷完善商標註冊審查工作;通過公告制度和異議制度,商標局可以廣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見,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之處,從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異議制度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註冊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人民利益從善如流。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准註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後才能獲准註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准註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於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覆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不利於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註冊商標後,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註冊。然後,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