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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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
(1)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普通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細則》規定提交申請。
(4)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5)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普通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主要在於標示一定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特定的企業,而證明商標則僅僅在於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的品質、符合一定的條件或滿足了一定的要求。證明商標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註冊人與使用人分離。
普通商標,註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而證明商標,註冊人只能允許符合其規定條件的人在他們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並不能使用,而且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人通常不能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