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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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願註冊原則[1]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決定是否申請註冊的原則。為世界多數國家採用。我國在採用該原則的同時對少數商品使用商標實行強制註冊辦法,主要包括一些藥品和煙草製品。
自願註冊原則的優點[2]
自願註冊原則不同於強制註冊原則。強制註冊原則通常採取行政手段強制企業將其使用的所有商標進行註冊,其結果不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企業多將商標註冊當作行政任務完成,企業並不重視其商標權,有的企業商標註冊後不使用,不僅造成了浪費,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採用自願註冊原則可滿足企業在運用商標戰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業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決定其商標註冊行為。
我國雖然實行自願註冊原則,但對某些涉及國計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仍要求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一規定被認為是自願註冊原則的例外。目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僅有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可見,強調使用註冊商標在我國只是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