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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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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愿注册原则[1]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的原则。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我国在采用该原则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使用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办法,主要包括一些药品和烟草制品。

自愿注册原则的优点[2]

  自愿注册原则不同于强制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通常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将其使用的所有商标进行注册,其结果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多将商标注册当作行政任务完成,企业并不重视其商标权,有的企业商标注册后不使用,不仅造成了浪费,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可满足企业在运用商标战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其商标注册行为。

  我国虽然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可见,强调使用注册商标在我国只是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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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于玉林主编.无形资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01.
  2. 吕彦主编.知识产权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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