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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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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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謂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強制力迫使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完成一定的行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與法律一樣的效力。換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並非直接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源於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繫,統一於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於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後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並非同時存在於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繫又相互獨立的階段,並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此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既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束;又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於合同成立制度之後,表了法律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廣義上講,合同生效應包括產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兩重含義。由於 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成立效力。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於合同成立後所說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樣分析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與後或期限屆滿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係,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與後的合同效力關係,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關係等一系列問題。
一般認為,合同的效力源於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其效力源於法律的賦予,法律對符合其規定要求的合同賦予約束力。法律不僅賦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約束力,也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約束力。只不過法律賦予了有效合同同時具有前述兩個方面的約束力,僅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毀約的一個方面的約束力而已。法律賦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實質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礎上增賦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論,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兩個方面的效力基礎,就其產生的依據來說,具有同一性,均源於法律的賦予,但就其產生的基礎來說,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為基礎,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為基礎,這兩方面的效力均系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和體現。由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分屬於兩種不同的合同事實,因此不僅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基礎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具體條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雙方締約人;二是締約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論,此二條件即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意為同時具備此二條件。合同履行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說,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締約人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論,此四條件即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有效合同,意為具備此四條件。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對合同沒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過規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樣能夠達到明確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已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同樣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於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與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區別,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與合同履行效力的區別,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議修訂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毀約。依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