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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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條件(condi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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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註冊條件[1]
商標註冊條件是指商標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批准商標註冊的必備條件。
商標註冊條件的內容[2]
申請商標註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和申請註冊的商標,規定了應具備的條件。
一、商標註冊申請人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包括以下幾類:
1.自然人
《商標法》規定,任何自然人在我國均可申請註冊商標,而不必具有從事生產經營的資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2.法人
申請註冊商標的法人組織在我國主要包括:(1)企業法人;(2)機關法人;(3)事業單位法人;(4)社會團體法人;(5)聯營法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的組織。具體包括:(1)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合伙型聯營企業;(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社會團體;(5)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等。
4.共同申請人
《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有權。該規定為解決我國由於歷史問題而遺留的商標權的爭執提供了一個可供操作的方案。由於商標本身具有的專有性的要求,商標共同申請通常是各方共同妥協的結果。對共同擁有的商標,共有方不僅應遵守財產共有的一般規定,同時針對商標的特性,還應註意一些特殊問題,如共有商標在轉讓、質押時,應徵得每個共有人同意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自己直接辦理。
5.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商標法》第17條和第18條,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二.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獲得核准:
1.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法》第7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2.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
《商標法》第8條對商標的構成要素作了明確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根據該規定,我國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主要是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以及顏色組合商標。可見,《商標法》排除了聽覺、味覺和電子數據傳輸等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其中,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是根據我國參加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於2001年《商標法》修改時新增加的商標種類。
3.具有顯著性
顯著性,英文表述為“Distinctive Character”、“Distinctiveness”,是指商標應具有可識別性和獨特性,要求商標的構成要素立意新穎,獨具風格。商標是區別商品的標誌,如果它本身不具有顯著性,就無法將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如“SONY”、“Haier”、“P&G”等詞語,就屬於臆造的詞,具有顯著性容易獲得註冊。
4.不得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衝突
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所謂在先權利,是指他人在先已經合法取得的權利,包括商號權、外觀設計權、版權、地理標誌權、姓名權和肖像權等。實踐中,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已經開始註意保護在先權利。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5.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
《商標法》第10—12條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1)《商標法》第l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①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②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④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⑥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⑦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⑧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商標法》第11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例如,日本某工業株式會社向中國商標局申請在圖章、印臺上註冊“原子印”商標。商標局經審查後認為,原子印系指一種灌入混合油印漿製成的多次連續使用的印章,我國有多家企業生產這種印章,都稱自己的產品為原子印。故“原子印”一詞在我國已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因此駁回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
②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③缺乏顯著特征的。以上所列的標誌,如果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3)《商標法》第12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商標法》第15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5)《商標法》第16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6.不得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所謂相同商標,是指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其文字、圖形和讀音相一致。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的文字、圖形和讀音等構成要素有相似的商標。實踐中,如何判斷兩個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關鍵是看它們是否用於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如果兩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但它們不是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也不影響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但馳名商標例外。
7.馳名商標註冊相關規定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另外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