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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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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清算组织)

清算組(Liquidation Group)

目錄

什麼是清算組

  清算組是指依法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等執行清算任務的臨時性機構。在清算期間,原公司的法人機關董事會停止行使職權,公司的財產管理權、必要的業務經營權由清算組行使,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也由清算組行使。

  進行自願清算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當公司被依法進行強制清算時,清算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主管機關是指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機關;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執行處罰的機關、公司的主管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專業人員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律師等。

  清算組的作用是在企業宣告破產後,接管破產企業並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支配、估價、變賣和分配以及實施其他有關的行為。清算組責任重大,其組成方式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責。我國破產法未對清算組的組成成分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清算組的成立[1]

  (一)清算組產生的時間和方式

  從清算組成立的時間上看,各國立法由於選任權的主體不同,清算組成立的時間也有所不同。我國清算組由法院任命,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但在《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中,並未提到清算組成立的時間。

  各國清算組產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產生;第二種由法院任命產生;第三種原則上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但當債權人會議未能選出時,則由法院指定。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清算組由法院任命。

  (二)清算組成員的構成

  在國外對破產管理人的資格一般不作限定,但對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對被行政機關吊銷過會計師執照、律師執照和公證人資格的人員或者其他法院認為不應當擔任破產管理成員的不能擔當破產管理人。我國破產法並未對清算組成員作任何禁止性規定,但對清算組的組成範圍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的權利和義務[1]

  (一)清算組權利

  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清算組具有以下職權:

  1.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從成立之日起,接管破產企業。接管的具體形式表現為接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經營文件、印章等,從而替代破產企業進行日常工作。

  2.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在接受破產企業財產之後,對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既是清算組的權利,也是清算組的義務。清算組有權對破產財產保管和處置,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清算組對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權利的行使。清算組對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的方案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才可執行。

  3.替代破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之後,其對外的日常事務並未即刻了結,這些工作需要清算組來完成,例如參加對外的民事訴訟活動;決定原先簽定的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此外還有權決定是否承認抵銷權:別除權、取回權;決定支付有關破產費用等權利。

  (二)清算組義務

  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的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

  1.接受債權人的監督的義務。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的提問,並作出如實的回答以接受債權人的監督。

  2.定期向法院彙報工作的義務。清算組由法院選任,並對法院負責,所以清算組在執行工作中應定期向法院彙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直至解除清算組成員的職務

  3.辦理破產企業的註銷事宜。

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了結公司的現狀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具體職權包括以下各項: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康華編著.商法概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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