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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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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compulsory liquidation)

目錄

什麼是強制清算[1]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什麼是強制清算價格

  強制清算價格是指資產所有者在短期內就會失去對資產的控制支配權,按快速迫售變現的辦法清償債務。這種強制既有來自法律和合同的強制約束力要求變現清償的壓力,又有快速變現的時間壓力。在快速變現條件下,資產公平市場是不存在的,因而,強制清算價格與現行市價有很大的數量差距。

建立公司強制清演算法律制度的必要性[2]

  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這是《公司法》規定的一個法定程式,其中,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的公司,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時,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建全的,運轉也是正常的,公司的權力機關有能力、也有可能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債權人也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但是,不排除公司的權力機關故意不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債權人不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情形。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的清算,《公司法》只規定了一種途徑,即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前已述及,這一規定不具備可操作性,公司的清算難以進行,為瞭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建立公司強制清算的法律制度。

  公司自行決定解散和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的,應當從法律規範上確定必須進行清算。清算的基本條件是成立清算組,只有成立清算組,才能啟動清算程式。清算組如何成立,應當根據公司類型分別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由於股東人員不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清算組應由股東會決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難度大,清算組可以考慮由董事會決議成立。

  清算組成員不應當限定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內,除《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外,還應當聘請專業機構人員參加清算組,如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師負責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負責公司財務帳目的清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負責解決清算中的法律事務等。法律作出上述規定,並不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一定會履行法定義務,一定會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因此,還應當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後,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沒有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對清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規定,有利於強制公司決策層履行清算的法定義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都是自然人,由自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否合法?顯然不合法,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是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要股東或者董事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是,這一說法應當建立在股東或者董事已經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了法定義務的基礎上。所以,此問題的答案有兩個:一是公司解散時依法進行清算,還要由股東或董事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不合法;二是公司解散時,應當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而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由股東會組成人員股東、或董事會組成人員董事對清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則是合法的。這是對股東或董事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性規定。

  從法理學上看,法定義務必須要履行,不履行法定義務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就會帶來相應的法律後果,違法者就要為這個法律後果付出代價。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性。

  這樣規定有五個好處:

  一是使公司解散的一個法定程式——清算得以實現;

  二是保護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的工資、勞動保險及安置費用等有望得到保障;

  三是保護國家利益,如公司欠繳稅款能如數征收;

  四是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銀行的大宗貸款就不會成為不良資產

  五是有效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如公司清償債務後有剩餘財產,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分配。

強制清算的組成及註意事項[3]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自行組織清算,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法院組織強制清算可以建立較為可靠的清算組監督機制,有利於債權人瞭解整個清算程式的進展,從而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股東不能自行清算的情況下,也有利於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中僅僅規定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而對於其他主體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請沒有規定。針對這個局限,《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司法解釋將“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作為公司股東提出清算申請的前提條件,既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同時也平衡了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三方的利益。

  《公司法》對於強制清算的申請事由僅僅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這一規定較為籠統,範圍也相對狹窄。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則擴展了強制清算的啟動事由: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在實施強制清算時,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指定,那麼什麼樣的主體能夠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呢?《公司法》對於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的“有關人員”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

  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抑或其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關於強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式之中,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式的進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監控。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

  關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裡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司強制清算的準用程式[2]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破產而解散,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公司自行決定解散時,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公司決策層可以在作出自行解散公司的決定後,另行作出申請公司破產的決定,這是公司內部行為,公司完全有能力也有可能完成這個行為,使之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呢?

  《公司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法理學認為:法不禁止即允許。這就使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的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時,使清算組處於兩難境地。如果不允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有可能將清算組列為被告而提起民事訴訟,清算組又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如果債權人纏訟,該如何處理;如果允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那麼這個公司是破產解散還是因違法行為被責令解散呢?責令公司解散,是行政機關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撤消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兩個途徑,一是行政機關自行撤消或由其上級機關予以撤消;二是通過行政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判決撤消。這是公司的外部行為,公司沒有能力也不可能做到。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公司清算組的申請並裁定宣告公司破產,那麼行政機關責令公司解散的處罰決定又處於何種法律地位呢?

  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在依法撤消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除對被處罰的公司有約束力外,對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也具有約束力,同樣,對人民法院也有約束力,例如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不具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那樣。為了維護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權威性,使清算組擺脫兩難境地,可以考慮在《公司法》中增加“允許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的公司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准予清算組適用破產清算程式”的內容。應當強調的是,清算組不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是申請准予適用破產清算程式,並允許按破產清算的有關規定處理公司財產,清償公司債務,這樣做,既可以維護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權威性,也保護了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意義[4]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讓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是否違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讓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推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責任有限的基石,而是通過對股東設定一定義務,進一步規範這種企業制度市場經濟是有風險的,公司經營的好壞,與多種因素有關,因此,公司經營不善虧損、資不抵債甚至最終破產都是市場風險的具體體現。公司法不可能設立一種制度,保證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一定能夠實現(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主要也是商業風險)。然而,公司法律人格的消滅,只有經過嚴格的程式,才能最終實現其人格消滅的目的,否則的話,將對市場經濟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後果。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設立,將儘可能減少人為因素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影響,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證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這種制度的設立也不會動搖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石。利潤最大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追求目標,因此,設立了這項制度之後,公司股東為了避免這法律上的風險,依法進行清算當然成為其最佳的選擇。而那些因不依法進行清算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當然僅是少數,對“有限責任”當然不會有任何動搖。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與受理[5]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目的是方便公司清算及監督。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除公司法規定的債權人外,還可以是股東。這一方面是因為由於債權人因利益考慮而提起申請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為公司股東,特別是少數公司股東,對於公司清算也有利益訴求,不能排除他們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被申請人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法院可依申請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自願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司法判決解散後怠於清算或不進行清算的現象大量存在。這是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重要情形。另外,雖成立清算組但拖延清算和違法清算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因此。法院也可以依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接到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後,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組,或已成立的清算組是否違法清算,然後審查申請人資格、申請書等實質與形式條件。符合條件的則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應同時指定清算組成員。法院在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之前或之後,可依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對公司財產和公司賬冊、印章等實行保全,以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被受理後,其他針對公司的民事訴訟是否由受理法院統一管轄,尚須法律規定。另外,有關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是否解除,執行程式是否中止,也需要法律明確。為提高清算效率。筆者認為應由受理法院統一處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債權人通過訴訟或仲裁確定債權的。應根據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申報債權。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從另一方面解釋,債權人也不得在債權申報期間要求清償。對於法院的執行。也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債權申報期間不能強制執行公司財產。

  公司解散後,發現公司已經人去樓空,股東下落不明,公司財務賬冊和其他資料已經毀損、丟失或者嚴重不全,是否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及如何清算問題,這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 有的法院認為,在此情形下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因此不予受理。實踐中有的法院受理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清算 ,中介機構經調查後認為無法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或財務會計報告的,拒絕繼續進行清算,導致不能清算。也有法院認為.雖然公司資產和負債情況不明,但在清理現有財產情況下仍應繼續清算,發現資不抵債即應進入破產程式。從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債權人、股東利益的角度考慮.申請應予受理併進入清算程式,清理現有的能夠確定的財產,公告債權人。當然,一般情形下,這類公司資產往往不足以清償債務,應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執行,但經清理後,公司資產能夠清償經通知和公告確認的債務的.清算仍可繼續進行。公司不經清算而任其自生自滅.不利於市場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穩定。至於作為清算義務人的公司股東、董事的責任可另行追究。

  自願清算和強制清算有何區別?答:自願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願解散公司,清結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式。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1)發生原因不同。自願清算基於公司自願解散而進;強制清算則因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宣告破產而進行。

  (2)清算組組成不同。自願清算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或股東決定產生;而強制清算則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成立或由法院決定清算組的組成。

  (3)適用程式不同。自願清算適用公司法規定的一般清算程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清算
  2. 2.0 2.1 榮華.建立公司強制清演算法律制度的思考
  3. 裴宇瓊.淺析公司的強制清算
  4. 許愛軍.試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強制清算
  5. 古錫麟,李洪堂.公司強制清算的若幹問題.人民司法。200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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