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08个条目

法理學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法理學

  法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法理學即是通常所說的法基學(法學基礎理論)這一門學科;廣義的法理學則包括法哲學、法基學、法文化學、法社會學、法行為學(或稱為行為法學)等多種學科,它們依各自研究的角度、方法、所關註的重點的不同,及因此所能達到的法現象和法本質的層面不同而彼此相異,並相互補充。

法理學的詞源

  漢譯法理學一詞,來源於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對德文Rechtsphilosophie一詞的翻譯。 1881年,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原開成學校)講授“法論”時,認為當時日本的法哲學名稱的“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濃,而提出了“法理學”這個譯名,併在日本歷史上第一次開設法理學課程。自黑格爾以來,法哲學一直是哲學的組成部分,而不是法學的分支。法哲學與法理學研究的問題有許多重疊。法哲學作為正義的學說,總是對法應當是什麼或法的正當性問題提出追問, 對法哲學問題的回答,有著法學家和哲學家兩種視角。在有些學者看來,哲學家站在巨集觀的角度回答法律的一般問題,可以稱之為法哲學,而法學家回答法律的一般問題,謂之法理學。但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學者們還未在二者之間找到涇渭分明的分界線。

  人們在追尋法理學起源的時候,往往追溯到古希臘、羅馬、印度以及中國古代的哲學,但法理學真正成為獨立學科,卻是19世紀的人文——社會精神影響的結果。17世紀以來自然科學的發展改變了人類的社會結構。以法國社會學家孔德為代表的近代實證主義產生,到此流行了千年的自然法學派受到排斥,取而代之而來的是所謂實證主義法學派。其代表人物為邊沁和奧斯丁。他們首先使用法理學一詞。奧斯丁在其《法理學範圍之界定》一書中,強調法理學只應研究“事實是什麼樣的法律”(即實在法),主張將道德、功利、倫理和正義的模糊概念排除在法理學領域以外。正是由於奧斯丁及其追隨者(如阿莫斯、馬士伯、霍蘭德、薩爾蒙德)的努力和貢獻,法理學才最終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得以存在。

法理學研究對象

  從1980年代以來的法理學教材來看,對法理學研究對象的表述有如下幾種:(1)“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的簡稱,……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 (2)“法理學以‘一般法’即整體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 (3)“法理學與西方的法哲學同義,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4)法理學也稱為法的一般理論,“它是把對法律現象的哲學的研究、社會學的研究和專門法律的研究方法結合起來,來研究各種法律現象的共同性問題的一門理論法學。它研究的不是某一國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某一種法或法律現象,而是把法律上層建築作為整體來研究其產生、本質和一般性理論問題。” (5)“法理學是研究法的本質和一般規律的法學學科”。 (6)“法理學是研究法的最一般規律的基礎學科。”

  從上述羅列的六種略有不同的觀點看,我國學者關於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有如下六種:(1)法的一般理論;(2)一般法;(3)法律現象的共同性問題;(4)法的共性問題和共同發展規律;(5)法律的本質和一般規律;(6)法律的最一般規律。在這六種觀點中,有四種表述談到了法理學研究對象是法律的規律,有兩種表述沒有談到規律問題,這一點可能是我國法理學者對法理學的研究對象的認識中較大差別之處。

  當然,這六種關於法理學研究對象的認識與西方法理學流派相比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現為:第一,關於法理學研究對象有較為一致的認識,這就是法的共性問題和規律性問題;第二,這種定位目標高遠,與中國當今法理學研究現狀和基礎相差甚遠,因而難以在具體研究中發揮指導作用。如果我們用這種定位來衡量我國法理學研究的現狀,我們能很快地找出法理學的研究成果與這種定位的差距。而從法理學是研究法律現象的最一般規律來看,我們確實搞不清,究竟哪一本法理學“教科書”(包括專著)中揭示的是法律的規律,且不說最一般規律。我們認為,整個法學就是關於法律經驗的一些學問,這裡面雖有一些共性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討,但確實很難找出那種以必然性、內在聯繫為特征的規律。即使是有些學者聲稱自己所揭示的是法的一般規律,但也很少有人會承認,某人關於法理學的觀點就是規律。我國法理學界的一些學者之所以願意在規律這類字眼上對法理學研究對象進行定位,其主要原因就在於他們相信,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法理學因而也不例外,當屬於科學的範疇。

  但實際上,法學這門學科不能被視為科學,根據我國法理學目前的研究現狀,我們對法理研究對象定位的格調可以低一些,先確定法律現象的某一區域(但不是降低到部門法的區域),就某一角度進行深入研究。而對所謂一般規律和普遍性問題,留待我們對局部問題有了系統研究以後再進行系統研究。通過對西方國家法理學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各學派間雖有溝通與靠攏的趨勢,但由一派統一另一派的時機還未成熟。當然,我們有些學者可能會說,他們觀點難以統一,正說明他們缺乏馬克思主義的科學觀點。也許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但我國法理學近20年的研究經驗也證明瞭另外一個問題,這就是在沒有對局部問題搞清楚以前,就對法律的最一般問題進行整體的綜合與抽象,得不出令人信服的法理學觀點,更談不上對法律系統性的整體認識。這也許是個解釋學上的迴圈問題,即當我們搞不清部分的時候,難以弄清整體的情況,但當我們對部分研究的時候,不瞭解整體,對部分也難以從整體上把握。從我們的觀察來看,我國法理學研究所缺乏的正是對部分深入而系統的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裡所講的部分是指作為法學研究對象的法律現象中的“部分”,而不是像作為部門法學研究對象那麼具體的“部分”,它指的是像自然法學派所研究的應然法、分析法學研究的實在法那樣的“部分”。如果把部分當成部門法的部分,法理學就失去了理論學科的意義。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36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Frawewdccder,Mis铭,刘维燎.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法理學"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