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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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法學是以探討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為主要任務的法學學科,與之相對應的是應用法學或者就是指部門法學,這也是西方近代以來就出現的對法學學科所作的兩極劃分。
理論法學表現出以下屬性:
第一,如果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集理論與運用於一體的整體,那麼理論法學在這個整體中的屬性表現為它是理論法學而非實踐法學,是實踐知識得以產生的理論而非直接的實踐理論。
第二,如果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理論貫通的整體,那麼理論法學的屬性又表現為它是法學的普遍理論而非特殊理論,其所有的範疇和命題都涉及所有法律內容而並不單單局限於回答某一類法律現象的問題,但任何一個具體法律問題的回答都必須以這些範疇和命題為前提和基礎。
第三,理論法學是巨集觀理論而非微觀理論,以整體的法律現象作為研究對象,著眼於法律運作的全部過程而不是單一法律的運行,著眼於各個具體法律部門及法律體系中的共同理論的一種巨集觀總結與思考,因此它構築的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巨集觀理論框架,營造的是一個疏闊的理論空間。
第四,理論法學還是抽象的而非具體的理論,它從具體中抽離出一般原則和規律,並將時代的精神和理念貫註於法律中成為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理論法學要真正實現自己的使命,應以抽象性作為自己的目標,關註於法的根本性問題,註重法的精神的培育和法的理念的表達。並且使這種精神和理念成為整個法學體系的內在靈魂和整個法律體系的精神支柱。
第五,理論法學還表現出交叉性的特點。如果法學學科體系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各種學科表現出諸多關聯並因此而呈現出開放形態,那麼這種關聯的理論連接主要依靠理論法學來實現,開放性形態也主要依靠理論法學來成形。
- 吳曉玲,陳和平.理論法學及其在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功能(J).江西社會科學.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