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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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the scien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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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一門社會科學。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法學是高等學校開設的一個大類,中國大學開設的十大學科之一,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的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法學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辭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註釋。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複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在1911年辛亥革命後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西方法學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辭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 理論法學
即從總的方面探求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理論法學主要是依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劃分出來的。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
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一國法學體系中不設綜合法學這個大的部類,那諸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等也可視為理論法學。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理論研究的也可列為理論法學。
- 應用法學
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應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產生的理論是為解決本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
應用法學的代表性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程式法學等等,有關法律實務的分支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解決實踐問題的分支學科也可列入應用法學。
- 歷史法學
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即論從史出),也包括應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
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實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等。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學、中外法律思想史學、法學史學。
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征:
- 它的研究對象跨越多種甚至各種法學分支學科;
- 理論、應用和歷史不是各有側重,而是三者兼容並包。
- 法學總論或概論之類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也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國際法學等。
1、法學可以分為很多分支學科,主要有:
- 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係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 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 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占有主導地位。
- 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
- 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制、立法風格、立法程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彙編、立法評價等問題。
- 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註釋法學。
- 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
- 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該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繫。
- 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 在每一獨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劃分為不同層次的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個國家的法學都總是以研究該國現行法為重點的。
2、法學專業分類
法學專業分成:法學、法律 、商務法律、法制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環境法、訴訟法學、軍事法學、法學理論、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國際法學、國家私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科技法學、民商法學、 商法、金融法學、財稅法、涉外經濟與法律、律師事務、法律事務、法律碩士專業。
法學中最熱門的三大專業依次是民商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和經濟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從2010年開始正式分為法學和非法學兩部分。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 法學與醫學
在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法學和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係。
- 法學與哲學
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當代中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
- 法學與社會學
二者存在著極為密切並相互交錯的關係。法律社會學既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是介乎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
作為法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和作為社會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註的問題,但雙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些問題,後者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方面。
- 法學與經濟學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關係直接體現了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原理,即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歸根結底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法學和經濟學都需要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
法學從研究法律制度、法律關係、法律行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民事侵權行為等)出發來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而經濟學則從生產力、經濟關係、經濟規律和經濟活動的角度出發來研究這種關係。
- 法學與政治學
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主導地位,政治學和法學都從屬於教會的神學。17~18 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學和政治學都擺脫了神學的桎梏,但還是一些哲學家的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中的兩個環節,而且,兩個學科也很難分開。直到19世紀,法學和政治學才從哲學中脫離出來 ,各自成為獨立學科。
法和國家、政府、政黨以及政治家的活動等現象是密切聯繫的。法學要研究政治,政治學也要研究法律,而且兩者都要研究國家,只不過研究的對象和重點不同而已。
- 法學與倫理學
在近現代,一般說,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法學與倫理學已明顯分開,但法學與倫理學都極為關註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這一極為重要和複雜的問題。
- 法學與心理學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而人的行為同人的心理活動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學與心理學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聯繫。但法學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時重視人的心理活動,註意吸收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學是犯罪學與心理學相結合的邊緣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