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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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學是一門以金融法律現象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應用法學[1]。具體來說,金融法學是研究金融法現象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金融法與金融、法、法的其他部門等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金融法的內容以及其實現等的一門法學學科。金融法學的直接研究對象是金融法。
金融是現代經濟生活的核心。我國市場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現代化、金融法治化和國際化進程的加快,促進了我國金融法治建設發展。與此相適應,金融法學教育也日趨完善,併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地位日益凸顯。[1]
金融法學的研究對象[2]
法學是研究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與法律部門的劃分相適應,法學劃分為許多分支學科,如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社會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金融法學作為一個學科,是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金融法學是以研究我國金融法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對象的一門獨立的法律科學,在我國法學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門科學,不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都有各自特定的研究對象。作為法律科學的金融法學,當然也不例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法學即以金融法律規範及其發展規律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可以說,金融法學是對金融法律規範及其發展規律進行理論概括的科學。實際上,金融法學除主要研究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及其發展規律外,還包括古今中外的金融立法及其規律,併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有益的因素。
金融法學在法律科學體系中的地位如何呢?我國的法律,按照它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若幹個部門。部門法學,是以特定的部門法為研究對象來劃分的。金融法學在法律科學中的地位,是與金融法在我國立法體系中的地位相聯繫、相適應的。金融法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學就是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對於金融法學在法學中的地位,有專家將其稱為是“一個亞法律學科”。
在理清基本概念之後,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概念之間的基本關係:
1、金融是金融學研究的直接對象,金融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找出金融現象背後的蘊藏的規律,從而促進對資金的優化配置。
2、金融法是金融法學的直接研究對象,但是金融法學對於金融法的研究不限於對金融法律進行規範分析,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研究其產生髮展的規律、以及其與有關社會現象的關係。
3、金融是金融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雖然金融法學直接研究的是金融法律,但正如第二點中提到的那樣,金融法學對於金融法律的研究是不陷於規範分析的,金融作為 一種社會現象,對金融法律的產生、發展、實現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它必將成為金融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只不過金融法學對金融的研究相比金融學對金融的研 究,在出發點、研究方法、進路上都有著巨大的區別。
4、金融法律可能會在金融學研究向外延伸的過程中進入其視野,但是,就金融學研究現狀來說,金融法律還沒有真正的進入其研究日程表中,充其量在金融制度、行為金融學的研究中起到一種輔助的作用。
金融法學和金融學在大體上屬於同時作用在金融這一社會現象之上,並行不悖的兩個學科,或稱為:將金融視為考察內容的兩個二元並行的學科。金融法學和金融學間接或直接的對金融進行著理性考察,區別在於金融法學對金融的研究以經濟法的基本假設為出發點,採用法學方法,遵循一般的法學原理,目標是更好的認識金融法律的產生、發展和實現。而金融學則是將金融作為自己的直接研究對象,以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為出發點,通過研究,達到對金融運行規律的瞭解,從而優化對稀缺資金的配置。
所謂“並行不悖”,意味著:金融學不能被視為金融法學的基礎;金融學的研究成果應當被金融法學研究者視為認識金融這一社會現象的有利工具,加以充分利用。但是,金融法學研究者對於金融的認識,絕不局限於對金融學成果的學習。需要強調的是,金融學和金融法學的關係,不能簡單類比 數學和經濟學之間的關係,數學作為經濟學研究的工具,更多的是促進經濟學研究的內部邏輯自洽,而經濟學對於自己研究對象的認識和瞭解卻不是借用數學研究成果為工具的。
也許理解金融法學和金融學的關係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但是,對上述概念的理清和關係的梳理,絕非簡單的文字游戲和純粹的邏輯演繹。這種金融法和金融學之間二元並行關係的確立,有助於解決一些存在於金融法學研究中的基本問題。
首先,如果金融法學始終將金融學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金融法永遠不可能獲得獨立,金融法學家就永遠只能用法學的腔調重覆金融學家的話。金融法學作為一種社會學科,應該從自己的價值觀和立場出發,穩穩立足於對金融的理性考察。
其次,金融法學的基本研究要發揮金融學的工具作用,大膽的借鑒其研究成果,實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金融學的工具性作用包括兩個層面:將金融學的研究成果視為認識金融的重要工具;將金融學的研究方法視為金融法學可以借用的研究方法,適時的加以使用。當一個研究者降金融學視為自己認識金融的工具時,他已經自覺或不自覺得從金融學的藩籬中將金融法學解放出來,他將以一更高的姿態來研究金融法學。
最後,基於對金融法學和金融學的二元平行關係的認識,金融法學研究者應該一定程度上掙脫金融學的束縛,構建金融法學自己完整的價值體系、假設體系、原則體系,並以此為出發點對金融進行理性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