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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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是一门以金融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应用法学[1]。具体来说,金融法学是研究金融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金融法与金融、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金融法的内容以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金融法学的直接研究对象是金融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我国市场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现代化、金融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发展。与此相适应,金融法学教育也日趋完善,并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地位日益凸显。[1]
金融法学的研究对象[2]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相适应,法学划分为许多分支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金融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法学是以研究我国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一门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有各自特定的研究对象。作为法律科学的金融法学,当然也不例外。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学即以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以说,金融法学是对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实际上,金融法学除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外,还包括古今中外的金融立法及其规律,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有益的因素。
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呢?我国的法律,按照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个部门。部门法学,是以特定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来划分的。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是与金融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相联系、相适应的。金融法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学就是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对于金融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有专家将其称为是“一个亚法律学科”。
在理清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概念之间的基本关系:
1、金融是金融学研究的直接对象,金融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找出金融现象背后的蕴藏的规律,从而促进对资金的优化配置。
2、金融法是金融法学的直接研究对象,但是金融法学对于金融法的研究不限于对金融法律进行规范分析,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研究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以及其与有关社会现象的关系。
3、金融是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虽然金融法学直接研究的是金融法律,但正如第二点中提到的那样,金融法学对于金融法律的研究是不陷于规范分析的,金融作为 一种社会现象,对金融法律的产生、发展、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必将成为金融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只不过金融法学对金融的研究相比金融学对金融的研 究,在出发点、研究方法、进路上都有着巨大的区别。
4、金融法律可能会在金融学研究向外延伸的过程中进入其视野,但是,就金融学研究现状来说,金融法律还没有真正的进入其研究日程表中,充其量在金融制度、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中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
金融法学和金融学在大体上属于同时作用在金融这一社会现象之上,并行不悖的两个学科,或称为:将金融视为考察内容的两个二元并行的学科。金融法学和金融学间接或直接的对金融进行着理性考察,区别在于金融法学对金融的研究以经济法的基本假设为出发点,采用法学方法,遵循一般的法学原理,目标是更好的认识金融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实现。而金融学则是将金融作为自己的直接研究对象,以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为出发点,通过研究,达到对金融运行规律的了解,从而优化对稀缺资金的配置。
所谓“并行不悖”,意味着:金融学不能被视为金融法学的基础;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应当被金融法学研究者视为认识金融这一社会现象的有利工具,加以充分利用。但是,金融法学研究者对于金融的认识,绝不局限于对金融学成果的学习。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的关系,不能简单类比 数学和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数学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工具,更多的是促进经济学研究的内部逻辑自洽,而经济学对于自己研究对象的认识和了解却不是借用数学研究成果为工具的。
也许理解金融法学和金融学的关系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对上述概念的理清和关系的梳理,绝非简单的文字游戏和纯粹的逻辑演绎。这种金融法和金融学之间二元并行关系的确立,有助于解决一些存在于金融法学研究中的基本问题。
首先,如果金融法学始终将金融学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金融法永远不可能获得独立,金融法学家就永远只能用法学的腔调重复金融学家的话。金融法学作为一种社会学科,应该从自己的价值观和立场出发,稳稳立足于对金融的理性考察。
其次,金融法学的基本研究要发挥金融学的工具作用,大胆的借鉴其研究成果,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金融学的工具性作用包括两个层面:将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视为认识金融的重要工具;将金融学的研究方法视为金融法学可以借用的研究方法,适时的加以使用。当一个研究者降金融学视为自己认识金融的工具时,他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得从金融学的藩篱中将金融法学解放出来,他将以一更高的姿态来研究金融法学。
最后,基于对金融法学和金融学的二元平行关系的认识,金融法学研究者应该一定程度上挣脱金融学的束缚,构建金融法学自己完整的价值体系、假设体系、原则体系,并以此为出发点对金融进行理性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