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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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關係(Financial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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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金融關係,是指在金融業務活動和金融管理活動中各種主體之間產生的社會關係[1]。
金融關係的分類[2]
具體說,金融關係應指五種社會關係,即金融領域內相關主體之間的間接金融關係、直接金融關係、金融中介服務關係、國家金融主管機關與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關係。前三類關係均是發生在平等主體間金融市場上的交易活動中,故又合稱金融交易關係。後兩類關係發生在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市場各方主體的金融交易活動進行調節控制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故稱金融調控監管關係。
1、間接金融關係
間接金融關係以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貨幣市場為基礎,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非金融機構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關係。
這類關係就其發生領域而言,又可稱為貨幣金融關係,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應是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需要以商業銀行法、存款法、儲蓄法、信貸法、擔保法、拆解法等法律規範調整。
2、直接金融關係
直接金融關係以資本市場為基礎,主要表現為籌資人的公司和國家與投資人的公司、企業、基金等社會組織和自然人之間的證券發行、交易關係以及產權交易關係等。
3、金融中介服務關係
金融中介服務是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包括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上,為投融資雙方實現融資提供的收付結算、承銷經紀、咨詢代理等輔助性服務工作。在這些活動中,金融機構不是資金融通的直接當事人,僅是為投融資雙方提供輔助性服務、收取中介服務費。因此,這類關係變稱為中介服務關係。
4、金融調控關係
金融調控是國家對經濟實施巨集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的基本職能之一。金融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主管機關以穩定幣值、促進經濟增長為目的,對有關金融變數實施調節和控制的關係。金融調控以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的貨幣政策為主導,通過調整貨幣供應量指標、市場利率水平,間接調控金融市場。當然,在某些特定時期,也會動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調控關係既有金融市場交易中的平等性質、又有金融監管中的不平等性質。
以上金融調控關係需要制定中央銀行法、貨幣改革法等加以調整。
5、金融監管關係
金融監管關係是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而產生的關係。這類關係需要制定金融監管法加以調整。
金融關係,具體包括三方面的關係:
1、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業務和金融管理活動過程中的經濟關係。
2、銀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