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金融監管法是指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其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金融監管法隨著金融活動和金融監管實踐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形成並完善。
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
(1)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在金融監管活動中。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前者對後者實行強制監管。後者對前者必須服從,這體現了國家對金融業的適度干預。
(2)金融監管法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範。監管主體主要通過做出法定的監管行為來完成監管活動,因此,金融監管法具有行為法的屬性。
(3)金融監管法是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結合。在金融監管法中。監管主體明確金融監管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及職責。規範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這些規定將實體性規範與程式性規範進行有機結合。體現了實體法與程式法並重。
金融監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準人、經營行為、退出機制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許可權的規定來對整個金融市場進行調節。有學者認為,金融監管法最終能夠達到如下調控目的:其一,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其二,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場體系,規範金融市場行為,協調、確保金融市場各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運營效益,實現資金融通的個體效益和社會整體效益目標;其三,確定金融巨集觀調控目標,規範金融調控、管理、監督行為,完善金融巨集觀調控、監督體系。這三個方面的目的實際上正是金融監管立法的意義所在,從另一個方面也可以說,只有建立了完備的金融監管法,才能夠保證上述三方面目的的實現。
在對金融業進行定義時對現代金融業有一個較為直觀的分類: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前者主要包括發行金融工具、債券和股票等直接的資金融通方式;後者則主要體現為以銀行作為交易的中介方而形成的間接融資方式。從這兩種分類各自所表現出的不同形式即可看出金融業的主要分支為銀行業和證券業。在這兩者的基礎上,保險業由於也能起到積聚資金的作用,且藉助前兩者的渠道也能進行資金的融通,因此保險業也是現代金融業的一大重要分支。除此之外,以期貨、信托以及新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工具為依托,形成了現代金融行業的各類大小不一的分支,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即金融業。由於篇幅的限制,本書將選擇其中較具代表性的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期貨這四大金融行業的監管立法作為介紹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金融監管法的目標
①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使整個金融體系處於穩定運行狀態。這就需要金融監管有效調動資源。消除危及金融安全的不穩定因素。防止其演變為金融危機。
②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金融業是以信用為基礎的行業。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是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但由於金融業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存款人.投資者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容易被侵犯,確立此項原則有利於降低金融業的道德風險和系統風險。
③促進金融市場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益。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的金融市場蘊涵著較大的市場風險。很容易發生惡性競爭。從而導致金融業不穩定。雖然監管並不能絕對消除風險,但當金融機構不能滿足金融業審慎要求時。監管當局採取措施。確實能達到規範金融機構競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益和保持金融市場有序運轉的目的。
(2)金融監管法的原則
①依法監管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其監管行為不得與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相抵觸。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地位的確立和監管權力的取得來源於法律;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法行使監管權。
②審慎監管原則。又稱持續性監管原則。是指在金融機構獲得市場準入、開始業務經營後,金融監管機構對其日常業務經營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管。審慎經營主要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監管包括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兩方面。隨著金融創新業務日益增多,合規性監管不能及時全面反映金融業風險。以風險性監管為基礎的審慎監管原則逐漸為人們認同。
③預警與處罰並重原則。金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及時、準確地判斷和預警金融風險的狀況及深度。在金融監管過程中,註意預警與處罰並重。要做到在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和發生危機之前及時預警,發現問題則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處罰力度。防止風險和危機的進一步擴大和惡化。化解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