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金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直接金融(direct finance)
目錄 |
間接金融的對稱。資金盈餘部門與資金短缺部門分別作為最後貸款者和最後借款者直接協商借貸,或者由資金盈餘部門直接購入資金短缺部門的有價證券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金融行為。
①交易雙方直接進入市場,按照一定的條件直接進行交易;
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也有兩種方式,一是自辦發行,二是通過中介機構代為發行。不論交易是直接進行還是間接進行,只要買賣雙方作為最後貸款者和最後借款者而結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資金融通均屬直接金融。證券的買賣是否通過中介人,並不是區別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的標準。同樣,證券的買賣是在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進行,還是在二級市場(轉讓市場)上進行,也不是區別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標準,因為直接證券的新舊並不改變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的直接債權債務關係。
①能夠把資金供需雙方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資金的快速融通,有利於多種信用形式的發展,促進投資儘快實現。
②把資金供需雙方的經濟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既使投資者更加關心籌資者的資金使用狀況,又使籌資者增加了壓力和約束力,兩方面的合力,促使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高。
①對於貸款者(資金供應者)來說,直接金融的風險比間接金融為大因為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不排除發行直接證券的部門有經營虧損和破產倒閉的可能,而這種風險只能由貸款的一方獨自承擔。
②直接金融得以發生,必須以交易雙方在資金借貸的數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均有一致的要求為前提條件,而這一條件不是總能得到滿足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影響資金融通。
③在金融市場欠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直接金融證券的流動性較弱,變現能力較低。
總之,直接金融有利於發展商品經濟,但要實現商品經濟的有計劃發展,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