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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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形式(Form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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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形式是信用關係的具體表現,按照借貸主體的不同,現代經濟生活中的基本信用形式包括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其中,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是兩種最基本的信用形式。
按照現代社會信用運作的主體來劃分,一般地可以把信用形式簡單分為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政府信用三種形式。但因企業信用包含的內容比較複雜,所以又可在企業信用中包含銀行信用。
1.個人信用
是指個人通過信用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自己當前所不具備的預期資本或消費支付能力的經濟行為,它使得個人不再是僅僅依靠個人資本積累才能進行生產投資或消費支出,而是可以通過信用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預期資金或消費支付能力。個人信用的基本特征是利率較高,風險較大。一般情況下,個人信用的活躍程度同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金融服務發達狀況成正比。
2.企業信用(也稱商業信用)'
企業信用是企業在資本運營、資金籌集及商品生產流通中所進行的信用活動。企業信用也可稱商業信用,是指工商企業之間在商品交易時,以契約(合同)作為預期的貨幣資金支付保證的經濟行為,故其物質內容可以是商品的賒銷,而其核心卻是資本運作,是企業間的直接信用。企業信用在商品經濟中發揮著潤滑生產和流通的作用。企業信用的信用工具形式主要是商業票據。
在企業信用中又包括銀行信用。銀行信用也是一種企業信用,是以貨幣資本借貸為經營內容,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行為主體的信用活動。銀行信用是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間接信用。銀行信用與企業商業信用相比。具有以下差異:(1)作為銀行信用載體的貨幣,在它的來源和運用上沒有方向限制,既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2)由於金融交易的數量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因此現代銀行信用較之企業信用發展更快。銀行信用產生以後,在規模、範圍、期限上都大大超過企業的商業信用,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占主導地位的信用形式。
3.政府信用
在信用經濟的鏈條中,政府信用是極其重要的一環。政府不僅運用信用手段籌集資金。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和承擔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而且政府信用所創造的金融工具也為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應量提供了操作基礎。政府信用最終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條例不能隨意撤銷、變更和廢除;二是如果迫不得已要撤銷、變更或廢除,也要賠償因此給老百姓造成的損失。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企業信用中。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之間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繫。二者之間的關係可做如下理解:
第一,商業信用始終是一切信用制度的基礎。
第二,只有商業信用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出現了銀行信用。銀行信用正是在商業信用廣泛發展的基礎上產生與發展的。
第三,銀行信用的產生又反過來促使商業信用進一步發展與完善。第四,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各具特點,各有其獨特的作用。二者之間是相互促進的關係,並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問題。
造成信用形式僵化的因素[1]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十分迅速。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各類擔保機構已達4000餘家,而就在2002年,這一數字還不到l000家。擔保機構的業務範圍也已不再局限於其產生之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而是擴大到履約擔保、個人消費信貸擔保、出口融資擔保等多個領域,在提高我國企業信用水平、促進信用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擔保業的出現以及快速發展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水平,金融企業,特別是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水平和手段嚴重不適應經濟生活領域實際情況而催生出來的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在擔保機構中聽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風險與收益不對等”,這句話是指:擔保機構的風險是極大的。顯然,解決這種生存悖論的方法是要麼提高收費水平,要麼降低擔保業務的風險度。
首先看看收費水平是否能提高,客觀地說,目前擔保機構的收費水平加上不斷上漲的貸款利率已基本達到正常生產、銷售企業的承受極限,況且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收費比這還要低,也導致商業性擔保機
構的收費水平不可能超出太多,因此提高收費的可能性不大。那麼只有降低風險水平這條路。擔保機構能夠承擔的風險度必須低於其收益率,按照目前的收費水平扣除必要費用後,也就是1.5%左右。大多數人認為這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為這樣的風險度水平已經是非常低了,這樣的企業銀行不會要求企業提供保證擔保。但事實並非如此,多方面因素共同促使商業銀行的信用形式不斷趨於簡單和僵化,在很多地區和銀行甚至出現只認房地產抵押和擔保機構保證的局面。造成這種現象的影響因素有以下幾個。
1.法律因素
在《擔保法》中對擔保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包括保證、抵押等5種。對每一種的適用範圍又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目前看範圍過小,造成大量在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擔保形式無法應用。另外,在“抵押”一章,規定了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的資產或用於這些公益事業的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質押等,這就極大地限制了這類機構的融資能力,也使得銀行在希望給這些企業放款時難以找到除保證以外的擔保形式。
法律因素還表現在一些信用形式執行過程中的不順暢,我們可以簡單列舉一下貸款主體通常能夠提供的抵押、質押物,看看銀行為什麼不能接受這些信用形式。
1.1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
設定這種反擔保措施的意義在於,如果被擔保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則擔保機構可以將該股權轉賣或低償債務。但《擔保法》中規定這種質押生效的條件是將質押事項登記於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上,而沒有規定登記機關,也正是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辦理股權質押的登記業務。由於沒有一個第三方機構作為質押登記部門,使得債權人無法避免債務人將股權重覆質押給別人,這是這種方式最大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當貸款企業不能償還貸款時,企業經營通常都已陷入困境,產品基本失敗,債務糾紛不斷,其股權價值早已微乎其微。這兩方面因素促使銀行目前完全不接受這種擔保形式。
1.2存貨抵押反擔保
存貨抵押屬於動產抵押的一種,如果抵押物是價格穩定的暢銷產品,那這種形式還是有很強的保障性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抵押必須到登記部門——存貨所在地工商局進行抵押登記後,抵押行為才生效。抵押登記的基本要求是抵押物必須是確定的動產,如果真的能把企業的存貨在一個指定的地點進行封存,那麼這種反擔保手段還是能夠非常有效地彌補風險損失的。但在實踐中,很少有企業願意把一部分存貨封存作為抵押,這根本就有違企業經營、貸款的常理。因此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性經營,存貨抵押通常被設定為最高額存貨抵押,即僅規定貸款企業必須保有的最低存貨價值量,只要貸款企業的存貨額大於這個最低額,企業就可以自由支配存貨的買進賣出。但這樣一個嚴重的問題就產生了,抵押登記機關不承認這種最高額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企業需要提供明確的抵押物清單,而一旦清單內的存貨售出被新的存貨替代後,抵押登記的效力其實已經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抵押合同的有效性都成了問題,更不要說會不會出現重覆抵押的問題了。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往往不能雇佣第三方倉儲機構管理抵押的存貨,因此最低額的限制只能通過企業自覺和擔保機構的定期檢查,這種方式的監督力度非常有限,一旦企業惡意逃廢債,金融機構根本無法控制企業的存貨。
1.3應收賬款質押及保理業務
應收賬款質押的性質與保理業務相似,所不同的是保理業務在辦理時應收賬款的收款權就已經發生了讓渡,而應收賬款質押只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銀行才取得代為收款的權利。應該說如果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是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的企業,那麼這種質押方式的變現能力應該是比較強的。但無論是保理業務還是應收賬款質押,國內銀行都很少採取這種方式,主要原因是無法得到應收賬款付款方的付款承諾。我們知道,貸款企業和應收賬款的付款人構成了一筆債務的雙方當事人,貸款企業有向付款人收取應收賬款的債權,如果貸款企業把這種債權質押給銀行,作為債務人的付款人必須配合,付款人必須承諾在債權轉讓和質押期間,他不再付款給貸款企業,而是付款給銀行。否則,如果付款人仍然付款給貸款企業,銀行的質押權利就無法保障。但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都不願配合貸款企業做類似的承諾,越是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就越是不會配合。主要原因是這些企業認為貸款企業的貸款行為與他們無關。另外,即使做了承諾,一旦付款人違約,司法部門也很難有什麼措施彌補銀行的損失。由於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諾以及強有力的保障,金融機構輕易不敢使用這種反擔保方式。
1.4機器設備抵押
這也是銀行應用較多的擔保形式,但這種形式有很大的局限性,那就是它通常只能適用於生產性企業,對於大多數沒有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流通型企業就不能採取這種方式。另外,採用機器設備抵押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障礙,那就是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在辦理抵押時必須有海關部門的書面同意,而這無論是從時間還是手續的複雜程度上看,都幾乎是做不到的事情。
由此可見,法律上的不健全、司法部門在保障債權人利益時的軟弱無力都是迫使銀行等金融機構信用形式趨於簡單和僵化的重要原因。
2.監管因素
銀監會作為銀行系統的監管部門,為了防範金融風險的發生,對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擔保措施非常重視。但在監管過程中,其檢查重點往往過於集中在擔保形式上,似乎只要有充足的抵押物和保證方就一定能避免風險,而對於靈活的信用形式以及無擔保信用放款方式基本持否定態度,這就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為了達到監管部門的要求,避免被處罰或者僅僅為了避免解釋上的麻煩而必須尋找符合要求的擔保形式。抵押當然是最好的、最有說服力的形式,但客觀上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可供抵押的資產,即使有也未必能滿足企業的需要,因此,包括擔保機構在內的保證擔保就成了最能滿足監管部門要求,又比較容易取得的擔保形式。
3.銀行體系內部責任規避本能
銀行的信貸業務也是風險很高的業務,一筆貸款發放後是否能按期收回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比如巨集觀政策、經濟形式等系統性風險,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控制人的道德風險等,因此,銀行貸款產生一定比例的壞賬是有其客觀性和必然性的。能否承認這一點並以此為基礎尋求降低壞賬率的措施,決定了銀行系統在劃定壞賬責任時的思路和措施。而目前國內銀行普遍採取的措施是信貸人員終身責任制,也就是說當一筆貸款成為壞賬後,信貸人員的績效要受到影響,他還要負責進行追償,直到全部收回壞賬,否則他終身都將背負著這樣的責任。我們可以很遺憾的看出這種措施顯然是採取了不承認壞賬客觀性的思路,是極其簡單、極其不合理的措施。在這種制度下,信貸人員自然會首先考慮責任規避以及出現風險後的追償問題,而達到這一目的的最好形式就是增強擔保的力度,也就是儘可能採用變現能力強的實物抵押,甚至資金定金的形式。而房地產抵押則順理成章地成為銀行的首選。另外,銀行在選擇信用形式的時候也必須考慮操作難度和成本的問題。
4.社會信用監督機制的缺失
在我國現階段存在著一種嚴重損害信用經濟發展的狀況,就是對那些不履行債務的債務人缺乏有效的懲罰措施,特別是缺乏對負有債務責任的自然人的懲罰措施,法律常常對他們束手無策,或者執行過程緩慢複雜,成本極高。事實上,在目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時,通常要求貸款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這也是銀行不接受,但擔保機構採用最多的反擔保形式之一。這是以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及名譽對貸款所作的保證擔保。但其效果卻不能令人滿意,首先,一旦真的出現風險,其補償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因為貸款金額往往遠大於保證人的個人資產額,何況擔保機構很難真正瞭解到保證人的個人資產狀況,存在保證人隱瞞資產的情況;其次,目前司法部門在執行保證人資產時的力度很小,特別是對執行個人資產持謹慎的態度。
這造成了兩方面的嚴重後果:
①債權人利益無法保證。金融機構即使是在強化擔保的情況下,仍然有很多壞帳無法收回,從我們瞭解到的情況看,最大的問題就是“執行難”,法律本身的不合理以及司法機構對債務清繳方面的軟弱無力都給金融體系造成了難以想象的困難。②道德風險逐漸增加。我們常常看到的情況是債務人的法人或實際控制人通過貸款中飽私囊,不能償還貸款後只要死硬到底誰也拿他沒有辦法,而債權人卻由於收不回債權損失慘重。
嚴格地說,社會監督機制仍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落實,因此這仍然是法律因素,當法律健全後,對社會整體的道德水平也將會產生極大的促進,最終,道德壓力將與法律威懾一起成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兩大根本保障。
唐宋時期信用業的發展之信用形式[2]
一、信用形式
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結束了魏晉以來的低谷狀況,得到極大地發展。由於商品經濟的活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生了諸多信用業務。從形式來看,主要有高利貸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和國家信用等形式。宋代,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分化,生產的專業化水平漸趨提高,進人流通領域的商品無論是在種類上、還是數量上都日漸增多。生產、消費卷入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都較唐代有所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與之切合聯動的信用業務,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宋代,信用形式主要有高利貸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和國家信用等。
(一)高利貸信用
唐代,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激勵下,放款取利無疑成為逐利的一項重要方式。《舊唐書》捲78《高季輔傳》載:“貞觀初……,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經資用,勛貴之家,俸祿足供器服,乃戚戚於儉約,汲汲於華侈。放息出舉,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豈覺其非?”
這段記述雖然說的只是放款取利的一個小片斷,但卻反映出唐代放款取利的現象十分普遍。提供放款的渠道較為廣泛,有商人、富室、官吏、權貴,甚而官府。商人放款,既有本國商人放款,也有外國商人放款。《全唐文》捲72載:“頃者京城內,衣冠子弟諸軍使並商人百姓等,多舉諸蕃客本錢。”反映的就是外國商人放款之事。官府放款,有專人管理。“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才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文,歲滿授官。”官府在經營放款取利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弊端,產生諸多惡果,敗壞了吏治。貞觀十二年二月曾在褚遂良的建議下敕停。但無論是對具體經營者還是對官府而言,由於收益較大,敕停之令宛如過眼雲煙。
由於依托於官府,這種官府經營的放款事業經營者具有一些特權。如“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間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為之”。這就給經營者進行投機活動和徇私舞弊大開方便之門,以致官府都無法控制,只能在承認這種事實的前提下稍加限制。《唐會要》捲93《諸司諸色本錢》上有一段記載,反映的就是這種狀況:“元和十一年八月……右御史中丞崔從奏,前件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產,或通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為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沒官。從之。”
據彭信威先生考諸《唐令拾遺》、《唐會要》、《太平廣記》和《新唐書》等文獻,這一時期的信用放款稱為出舉、舉放、舉債、放債、放息錢或責息錢。11而這些放款多為高利貸。經營高利貸能夠獲取較為豐厚的利潤,無論是官方還是私人都熱衷於高利貸的經營。《唐會要》捲88《雜錄》開元十六年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釐革,自今已後,天下負舉,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從唐政府的這道詔令中,不難看出,放款方因取利太甚,嚴重損壞了貸款人的利益,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唐政府規定放款利率以對之進行限制。高利貸信用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成為一種主要的信用形式。
對於高利貸的利率而言,私營的利率一般均高於官府。《太平廣記》捲434引《原化記》:“貞元中蘇州海鹽縣有戴文者,家富性貪,每鄉人舉債,必須收利數倍。”據葉世昌先生考諸吐魯番出土的契約文書,多數契約月息10分,高可達20分。官府所收利率,月息一般不高於10分。從玄宗開元年間至武宗會昌年間,官府經營的高利貸利率出現了依次由月息7分、6分、5分、4分更替的現象。彭信威先生指出,這並不代表唐代的利率在下降。“至於後來收益的減少,一則因為一部分人於私囊了;二則也許因正當通貨緊縮,市面不景氣,放款收不回來。”對於放款收取複利官府是嚴厲禁止的。《唐會要》捲88《雜錄》載:“長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負債出舉,不得回利作本,並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但當利息超過本錢時,對收取複利,官府則又採取另外一種態度。“凡質舉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債過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高利貸的對象,既有出於生計而進行借款的平民百姓,又有用於經營以期聚財的商人,也有為了滿足私欲、獲取高利的官吏借款。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分化。平民百姓為度日或者完成婚喪嫁娶等重大活動,不得不依附於高利貸。這種現象在以小生產為基礎的古代社會非常普遍。因為高利貸利率高,商人欲依賴於高利貸資本作為經營資本獲利極為不易。因此,商人借取高利貸的現象極少出現。惟第三類人,既無炊米之憂,也無經營之需,為什麼還要借款呢?這無非有兩方面因素:一是借款作為行賄本錢。《資治通鑒》捲243就載:“自大歷以來,節度使多出禁軍,其禁軍大將資高者皆以倍稱之息,貸錢於富室,以賂中尉,動逾數萬。”二是為了滿足私欲而向富室借款。《唐會要》捲92會昌元年:“選人官成後,皆於城中舉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
宋代放款的稱呼與唐代不盡一致,有出舉、貸息錢、放債、生放、賒放、稱貸、出子本錢、舉錢出息等稱呼。借款入主要以平民百姓為主。這主要是由於社會的分化,平民百姓資金嚴重不足,要滿足正常的生產生活的需要,必須進行借款。如宋神宗年間王安石變法,變法派在闡述實行青苗法的主張時曾言:“人之睏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不得。”雖然變法派想申明的是在新陳之際兼併之家乘機牟取高利的弊端,但同時也反映出了這樣的事實:貧者不能負擔正常的生產,只能借款予以維持,但利息之高又常令借者深感頭痛。當時,利息多為“倍息”。早在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時就“令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人之”。但這些旨令往往行同空文,有禁不止。在具體的借貸中,往往出現“息不兩倍則三倍”的現象。因此,在王安石變法中,才針對這種有禁不止的狀況採用經濟手段,官府在春秋之際向平民提供低息貸款。即“昔之貧者舉息之於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於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王安石推行的青苗錢,利息一般每次為二分,年息為四分。利息雖然較私人高利貸低,但在實行過程中,由於官吏的舞弊等緣由,青苗法執行的實際情況並不理想。蘇轍曾言:“以錢貨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青苗法是實際利率高於名義利率的一種官營高利貸。
宋代,軍隊中也出現了高利貸的活動,並且演變成為當時軍政的一大弊病。將校搜刮借款兵士,使得兵士家庭貧苦不堪,接近崩潰。河北沿邊軍營已然是“禁軍大率貧窘,妻子赤露饑寒,十有六七,屋舍大壞,不庇風雨。體問其故,蓋是將校不肅,斂掠乞取,坐放債負,習以成風”。
宋代的放款取利,除高利貸外也存在一些低息貸款。這是因為隨著商品經濟發展,人們對市場依賴的程度越來越大,一些大商人能夠憑藉自己的財力,壟斷商品流通,操縱市場。政府一方面要限制這些大商人的壟斷行為,一方面希望增加財政收入。在這兩種需求下,王安石變法時推行市易法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京師設立市易司,各地設立市易務,受市易司領導。商人可以向市易務貸款。《宋史》捲186《食貨志》下《市易》載:熙寧五年“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文獻通考·市糴考》載:“元豐二年詔,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顯然,市易法實際上是一種對商人的低息貸款。有利於平抑物價,保證商品的正常供給。
(二)商業信用
唐代,商業發展較為繁盛,但從現有的記載看,這一時期的商業信用似不甚發達。還尚未成為商品買賣所採用的普遍行為。但在商品流通過程中也存在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等形式。玄宗開元年間,針對宇文融主持徵得客戶數百萬錢的情況,下制曰:“其客戶所稅錢,宜均充所在常平倉用。仍許預付價直,任粟麥兼貯。”在這裡,官府向粟麥出售者預付貨款。從《吐魯番出土文書》載高宗總章元年左憧熹購買草契可以看到,左憚熹先向貨主張潘塠預付貨款銀錢40文,到高昌取貨。如果到期不能交貨,張潘塠則要歸還銀錢60文。關於延期付款,天寶六年太府少卿張瑄奏:“準四載五月並五載三月敕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準開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賒糶,至粟麥熟時徵納。”這是民間向官府延期返付,也有官府延期支付的。《全唐文》捲718《諫竇易直》載“前在朔方,度支米價四十而無逾月積。皆先取商人而後求牒還都受錢”。
宋代,隨著商業貿易的發展,商業信用在商業往來中較為普遍。無論是在流通領域還是生產領域都出現了需要藉助商業信用才能完成經濟活動的現象。商業信用的具體行為主要有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兩種方式。時人已經清楚地看到:“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與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28實施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的經濟行為儘管很多,但不外乎在兩類主體之間發生:一是商品經銷者之間;二是商品生產者和經銷者之間。這些商品經銷者和生產者是在商業貿易活動中產生的,不論是民間的商人、生產者還是官府,在商業信用中都是以商品經銷者和生產者身份出現的。薑錫東先生認為,宋代的商業信用可分為民營和官營兩種,29這是從商業信用的提供者來劃分的,較為明確地道出了宋代商業信用中提供商業信用的兩種主體,是符合宋代實際的。
商品經銷者之間發生的商業信用,多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出現。在《夷堅志》中有一則《布張家》的故事,從中可以看出張牙人替大客賒布匹給鋪戶,相對大客而言,張牙人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得到大客的布匹;相對張牙人,鋪戶得到張牙人的布匹也是基於延期付款方式。拋開大客報恩的因素,還可以看到,大客齎布五千匹,顯然既屬大商人,又是行商。擁有這麼多的貨物,加之又遠道而來,他不可能人市一點一點的零售。“自為鬻市之事,此大商之所不為”,這是宋代大商人的普遍行為。作為行商,也不可能入市零售,必須依靠坐賈。
因此必然一次轉手他人,或者賒賣他人。這種情況在宋代是十分普遍的,因為這符合行商與坐賈兩方的利益。正如蘇軾在奏文中指出的:“自來民間買賣,例少見錢。惟藉所在有富實人戶可倚信者,賒買而去。歲之往來,常買新貨,卻索舊錢。以此行商坐賈兩獲其利。”32此類現象在宋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是常見的,考諸有關記載宋代的史實,我們可以發現諸多類似的記載。
宋政府為解決邊地駐軍的糧草問題,推行“交引”法,“令商人入芻糧塞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到京師給以緡錢”。宋政府其實是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商人販運的糧食。這雖然是政府行為,使用的卻是經濟方法。促成商人接受這種信用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就是宋政府實施的“虛估”、“加饒”措施。“募商人入中糧草,度支給還錢帛。加抬則例,價率三倍。”
宋代,預付貨款多發生於商品經銷者與生產者之間。這是由於商品生產者生產資金不足,經銷者為了得到商品,因此以定金的形式向生產者支付部分貨款。“陝西糴谷,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可見官府曾以經銷者的身份向糧食生產者預付貨款。川茶未進行官榷之前,商人與生產者之間的賒欠之風已起。商人為了得到茶貨,與生產者直接聯繫,先付給一部分貨款,生產者也需要得到一部分資金,於是茶商與生產者之間就形成了信用賒買賒賣關係。“茶園人戶,多者歲出三五萬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後,接續採取,乘時高下相度貨賣。”預付貨款除了貼補商品生產資金的情況之外,也存在經銷者為保證得到商品而預先支付定金的情況。必須指出的是,除了商品經銷者與生產者之間預付貨款形成的商業信用外,商品經銷者之間也有預付貨款的行為發生。薑錫東先生在考察了宋代諸多具體事例後指出,“商人預付貨款、定金的對象,既有商人也有生產者,而生產者多於商人。”《夷堅志》中曾記載,平江常熟縣東南直塘的糧食經銷大戶張五三於淳熙元年與“一客立約,糴米五百斛。價已定,又欲鬥增二十錢,客不可,遂沒其定議之值。客抑鬱不得伸”。張五三侵吞客商的定金,反映出張五三與客商之間存在預付貨款的事實。宋代,經銷者之間預付貨款的行為,在商人販賣禁榷商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商人預取得禁榷商品,首先必須向官府指定的地區和機構交納一定的錢或物,然後到指定地點領取禁榷商品。對商人而言,不論具體預先支付的是錢或物,其實質都是預先支付了所需禁榷商品的貨款,即預付貨款。但這種預付貨款形成的商業信用完全依賴於官府實行的政策和措施,是禁榷專賣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並非是由商業運行自身需求衍生而來。
(三)消費信用
唐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興盛,人們對商品的依賴日益增強,商品的賒買賒賣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主要是源於買賣雙方的需要。從買方而言,因一時無錢支付而又想即時消費,於是便先消費,保證將來有錢時償還。對賣方來說,只有賣出商品才能獲利,雖說收款日期延後,但採用賒賣方式既解決了商品的出售,也保證了貨款的獲得。唐穆宗時,韓愈的奏文中就明言了賒賣雙方的這種利益要求。文曰:“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用此取濟,兩行利便。”40因為賒買賒賣符合買賣雙方的利益,所以到期歸還時無需交納利息。《唐令拾遺》曾載:“諸以粟麥出舉,還為粟麥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仍以一年為斷。不得因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為本。”從這段記載,我們不僅可以看出唐代賒買賒賣無需計算利息的事實,而且還能進一步明瞭這種方式是受到官府保護的。官府聽任進行正常的賒買賒賣,如果要計本收息就要受到官府的干涉。因此,像食鹽、酒41和粟麥等等這種日常生活消費品的賒買賒賣現象在民間十分普遍,42形成了發達的民間消費信用。不過,消費信用大多在人們的食品消費中發生,其發展尚處於較低層次。
宋代,人們在生產、生活中進行物品的賒買賒賣已是無須爭論的事實。進行賒買賒賣的物品種類的範圍較之唐代有所擴大,幾乎所有的商品都能進行賒買賒賣,如糧食、酒、酒曲、布、木材、食鹽、礬、香料、銀絹、度牒、牲畜、魚蟹等水產品等商品。而且,卷入消費信用人員的關係也較為複雜。既有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官吏、勛貴和商人。一般的市民在日用生活消費品的購買過程中,向店家賒買之風盛行。這種賒買賒賣,雙方大都認識,即使不認識的也瞭解他住在哪兒。這是這種消費信用發生的首要前提,也是維護信用的保證手段之一。宋代許多詩人在詩句中都顯現出了這種情況。如就賒酒來說就是“無酒問鄰賒”、“鄰家貰酒尊”。鄰家賒酒,雙方都屬相知,所以可以建立信用消費關係。在消費信用中,也存在抵押物品的情況。如趙概的母親,“每聞諸子之賓至,必解衣為貰酒脯”。宋代消費信用像唐代一樣,在食品消費中較為常見。而官吏、勛貴依賴消費信用,並非缺乏償付能力,而是帶有欺壓性,常常自毀信用。仁宗曹皇後的弟弟曹佾就曾“賒買人木植不還錢”。而那些失勢的中小官吏,確也無力付款而依賴於消費信用。如許洞官場失勢後,“嘗從民坊貰酒,大有所負”。因此,宋代消費信用的發生,仍然是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化的結果。消費信用的規模、層次和水平尚還停留在較低階段。
(四)國家信用
唐代,官府偶有借錢的情況發生,但國家信用還不是一種常見的信用形式,也未成為一項制度。官府向民間負債時,往往帶有強制性。德宗建中三年,為了討伐李希烈的叛亂,官府強借僦櫃質錢。《舊唐書》捲135《廬杞傳》載:“又以僦櫃納質積錢貨貯粟麥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櫃窖,長安為之罷市。百姓相率千萬眾,邀宰相於道訴之。杞初雖慰諭,後無以遏,即疾驅而歸。計僦質與借商,才二百萬貫。德宗知下民流怨,詔皆罷之。”這是突發事件爆發,官府又府庫空虛,不得不向民間拆借。由於不是出於民間的真實意願,只是官府單方面推行,因此這種信用不能久行,最終禁行。降至宋代,面對突發事件,宋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的渠道較之唐代多樣,比如前文提及的交引法,宋政府出售交引給商人,商人憑引領取禁榷物品或者現錢,事實上形成了政府負債於民的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唐宋時期出現了國家或者政府負債於民的情況,但並不等於說國家信用已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被積極施行。因為這一時期尚未具備國家信用實施的社會經濟基礎。而且,即使出現這種信用形式,更多的還是在國家(或政府)與商人之間發生。國家或者政府在籌集資金時,更多地是使用政治強權或者暴力,採用直接剝奪的方式,這是國家信用不能得到順利發展的根本原因。
信用從原始社會末期就產生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信用形式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演進過程:簡單的信用——商業信用——銀行信用——虛擬資本。
(一)簡單的信用
簡單的信用是最原始的信用形式,起源於直接的產品交換,產品“能夠交換,是由於它們的所有者彼此願意把它們讓渡出去的意志行為”。在原始部落之間的交換過程中如果要避免發生不平等的搶奪事件,就要求雙方必須相信他們面臨的交易是安全的。這種“願意讓渡的意志行為”隱含著交換雙方相互之間的信任,它來自相互之間長期的瞭解與合作。同時交換要順利進行還需要雙方確認對方所提供的物品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可以說是已經包含了對人和對物兩方面的信任的最簡單的信用。簡單的信用是一種信任,交換雙方必須承擔交換對方違約或交換物的風險,但它體現了等價交易中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簡單的信用的產生使商品交換成為可能,是最原始的信用形式。
(二)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在資本主義以前就已經產生。馬克思認為,商業信用是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的基礎,資本在貨幣形態和實物形態上發生變化,簡單的信用起了重要作用。買方和賣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原材料的購入和商品的銷售,信用就成為“使商品資本向貨幣轉化得以預先實現的形式”。因此,商業信用在開始的時候就伴隨著賒購方到期無力償還的信用風險,風險的積累暗示著潛在的危機爆發。商業信用體現的是從事再生產的資本之間相互提供信用的關係,對產業資本迴圈和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進行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三)銀行信用
銀行信用所包含的信任,除了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信用以外,更重要的是對銀行信用所使用的工具——貨幣的信任。眾所周知,銀行信用主要通過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來進行。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條件下,借款人或銀行券持有人對銀行的信任,實際上是對自身具有一定價值的金屬貨幣的信任,雖然他們也承擔銀行不能兌現票據的風險。然而,銀行業的發展“又建立信用貨幣,從而限制了貴金屬本身的壟斷”。信用貨幣一般來說是以紙制貨幣的形式出現的,本身不具備相當的價值,但人們何以樂意信任並持有它呢?“因為在大多數國家裡,發行銀行券的主要銀行,作為國家銀行和私人銀行之間的奇特的混合物,事實上有國家的信用作為後盾,它們的銀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為在這裡可以明顯看到的是,銀行家經營的是信用本身,而銀行券不過是流通的信用符號。”我們可以看到,現代銀行信用制度的背後,是國家或政府的信用,如果一個國家的信用發生危機,動搖的是整個銀行信用的基礎。
(四)虛擬資本
把虛擬資本作為一種信用形式是馬克思的觀點。虛擬資本的出現是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渴望利用這種作為潛在貨幣資本貯藏起來的剩餘價值來取得利潤和收入的企圖,在信用制度和有價證券上找到了努力的目標”。從虛擬資本的種類如國家債券、股票等來看,虛擬資本作為一種信用形式蘊涵著“信任”這層含義。
人們購買國家債券除了能獲得利息外,更重要的是對國家或政府的信任。只有國家或政府的信用可靠,投入的本金才能夠幾乎是零風險地收回。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不管其主要目的是索取股息還是為了二級市場的盈利,也都是以對上市發行股票的企業的信任為基礎。
股票雖然是代表實際投入到企業的現實資本,但它本身沒有價值,只是現實資本的紙制副本,作為能取得收益的資本所有權證書,在證券市場上由於流通轉讓,而表現為似乎具備一定數額的資本價值,實際上真正的價值已經投入到股份公司,屬於公司法人所有。這就意味著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如果不運用於擴大再生產,就無法取得剩餘價值,股票持有者就無法取得真實回報,只能以投機的方式獲得賬面上的增值。股票交易實際上是虛幻的資本在人們手中不停地轉讓,雖然交易是可以不停地進行下去,但都不會改變資本的虛擬性質,而一旦股市連續下跌將造成這種“虛擬財富”的大幅度縮水。特別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股票的市場價格總額迅速增加,甚至超過它所代表的現實資本總額,體現了虛擬資本作為一種信用形式,是有風險的預期,未來的經濟發展是預期的基礎,而一旦發生信用危機,泡沫經濟帶來的副作用是非常大的。
股票的虛擬性還體現在股票市場的交易中,正如馬克思所說:“信用使少數人越來越具有純粹冒險家的性質。因為財產在這裡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在這種賭博中,小魚為鯊魚所吞掉,羊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在股票市場中投機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水至清則無魚,沒有投機行為證券市場也就無法發展了,但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是證券市場得以發展的前提。
概而言之,信用的實質就是信任,而信用的本質則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是社會信用體系存在和有效性的立論基礎,缺乏了這一必要前提,離開馬克思的信用基礎理論去探討信用理論、研究信用建設都將不具有現實意義。
利息與信用形式的關係[3]
利息是最常用的一個經濟範疇,但現實經濟生活中純粹的利息卻是不存在的,它總是從屬或依附於一定的信用形式。不同的信用形式,決定著由此產生的利息的性質,規定著這種利息率的水平,因而籠統地說利息來源於剩餘價值,利息率直接受平均利潤率制約是不確切的。
(一)高利貸信用與利息'
高利貸信用是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生息資本的主要形態。高利貸資本隨著貨幣支付手段職能的發展而產生,它主要以兩種人作為貸款對象:一是大肆揮霍的顯貴;二是小生產者。這兩種人借款主要是為獲得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小生產者借款用於支付租稅和地租,用於購買必要的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富人借款主要用於滿足窮奢極欲的生活。由於借款的這種非生產性和高風險性,高利貸利息率便不受任何限制,如平均利潤率的限制。高利貸利息的來源除了生產者的全部剩餘勞動產品外,生產者的勞動條件——如土地、房屋、牲畜等等,也經常被高利貸者奪者,甚至可以占有借款人自身。現代社會的高利貸仍然存在,併發展成“一小撮高利貸國家”統治折磨著為數眾多的債臺高築的發展中國家。
(二)合作信用與發展。
合作信用是一種特殊的信用形式,合作信用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宗旨是以低利貸款,解決社員融資的需要。通過社員之間的互相幫助,增進社員的經濟利益。合作信用組織的資金來源為社員股金,每一社員都向合作社提供同一程度的資金,並受法定最高出資額的限制:合作社向社員和非社員借款所應負擔責任的限度也有明確規定。這種規定,是要把責任分散於多數社員之間,同時也避免合作社受巨額出資與大量存款的個別人控制。合作社股票的價格,常與票面相等。當社員退出合作社時,合作社可退回股金、收回股票,以票麵價格轉讓於其它社員。合作社的股票,不上證券交易所。信用合作社認為,人格比金錢重要,因而合作社章程規定,每一社員,對於合作社,具有同等的要求權,在合作社的會議上,只有一個投票權。合作社用每年業務盈餘用來增進社員福利並對股金或社員及非社員的借入款和存入款收取和支付利息。但利率則是相對固定的,不因業務收益突出而立即提高利率,也不因業務不振而降低利率。從合作的立場看,所謂利息,主要目的是對於社員所繳納的資金,給付相當的使用費。因為這種資金,並不是為了個人賺錢,而是為使合作社活動能對社員有所助益而繳付的。由於信用合作社的所有者、經營者、客戶是同一的,追求最大化盈利的動機無從產生,因而合作信用的利息率是以成本為核心的。
信用合作社為了更好地服務社員,放款所收的利息,只是社裡資金成本加一點放款經費,而存款利息往往高於金融市場利率,存放款過程都使社員得到利益。信用社盈餘大部分則轉為積累,增加資金。資金充裕的信用社,可降低放款利率,使社員常常得到實質上是成本化的借款。合作信用組織的貸款,分二大類:生產性貸款和消費性貸款。社員借款用於生產性投資,除非經營虧本,否則利息都以盈利償還;社員借款用於消費,由於消費本身並不能增加社員收入,因而消費貸款利息的償還並不來源於盈利,而只能來源於消費基金。
(三)商業信用與利息。
商業信用。這是指企業之間以賒銷商品和預付貨款的形式提供的信用。商業信用之所以必要,是由於現實再生產過程中,各種原因使得一些企業生產出產品等待出售,而需要這些商品的企業又缺乏現款。如果商品全部要以現款交易,就必然會影響生產過程的連續性,為解決這個矛盾,便產生了賒銷商品的形式。商業信用的預付形式,則是與訂購某些特定商品聯繫在一起的,企業為了保證在約定的日期得到某種商品,便預先付給生產廠家貨款的部分或全部。
其實,賒銷本是商品價值實現的一種手段,是一種賣的行為。但這種“賣”在商品交付的當時並沒有實現商品的價值(而只實現了商品的使用價值),商品的價值須待一定時期之後才回歸到債權人(賣主)那裡,同時這種回歸的價值上還應附加一點利息,所以賒銷本質上是一種信用行為。實際生活中,賒銷這種信用行為往往是與企業推銷滯銷商品的動機連繫在一起的。企業推銷滯銷商品心切,因而這種信用的利息便不在意中了。預付貸款本是購買行為,但貸款支付時並沒有一手錢、一手貨,只是在買主和賣主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這種信用關係的解除要到債務人最終把商品(可以認為這商品的價值量大於買主預付的貨幣價值量,其差額即為利息)交給債權人。預付分一次預付和分期預付二種,都是把貨幣貸出併在約定的日期以商品形式收回。由於預付貨款往往是與購買某些專用、緊俏商品連繫在一起,所以這種信用的利息便亦不為買者所重視。總之,商業信用或者由賣方主動推銷滯銷商品形成(如賒銷),或者由買方主動訂購緊俏商品形成(如預付),這反映出商品供求狀況,所以利息在其中便不那麼耀眼,利息率也微不足道。然而一旦商業票據提請銀行貼現,利息便立即眩目起來,並深深刺痛著持票人。
(四)銀行信用與利息。
當持有商業票據的職能資本家在未到期前需要現款時,他可以把這張票據拿到銀行貼現,向銀行融入資金。銀行信用就這樣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代替了商業信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業信用是銀行信用的基礎。但這種貼現短期商業票據畢竟是銀行信用的初級形式。隨著轉賬制度的廣泛發展,銀行信用變得神秘化了。一般的貸款並不需要付現,只須在企業存款戶中增記相同的數額,於是不僅吸收社會存款成為銀行的信貸資金,銀行貸款本身也能形成信貸資金的一項來源。銀行在資產業務活動中創造的貨幣,其成本是低微的。這種“無本生意”無疑會對銀行信貸資金的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銀行制度的發展使社會上一切閑置資金都集中於銀行,包括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積累基金。這巨額的資金操縱在銀行手裡,它的投向、價格的稍微變動都會對國民經濟產生極大影響。鑒於此,國家必然要對銀行進行干預,利用信貸政策、利率政策來調節經濟生活。這樣,銀行不再單純地是借者和貸者的中介入,而且還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銀行的貸款分為二類,一類是投資性貸款,一類是消費性貸款。投資性貸款的利息收入除了破產企業有可能以補償基金的一部分歸還之外,其餘都是來源於企業剩餘產品價值部分。投資性貸款的利息率,無疑受到投資平均利潤率的制約,而不應超過平均利潤率。正是在論述投資性貸款時,馬克思說利息來源於剩餘價值,利息率的最高限是平均利潤率。馬克思把討論的問題局限於投資性貸款(即貨幣資本家與職能資本家之間的借款),因而有關利息來源及利率決定的論斷自然也是正確的。
我們註意到,馬克思分析利息時,是結合分析生息資本進行的,這裡出現在人們眼前的只有貨幣資本家和職能資本家,這僅是生息資本的簡單的、基本的關係。銀行資本較之生息資本又複雜多了。它不僅通過放款使貨幣獲得利息,而且使放款創造的信用流通工具也能獲得利息。當信用關係只有貨幣資本家和職能資本家時,利息的支付不折不扣地直接由職能資本家交給貨幣資本家,但當銀行信用出現後,銀行的成本升降、資金供求的狀況、國家對銀行徵稅的多少都會對借貸資金的價格產生影響,而且國家利用利率杠桿調節經濟更直接制約著利息率的高低。銀行信用的另一種形式是消費性貸款,這個問題將在消費信用里討論。
(五)國家信用與利息。'
國家信用是指以財政為主體的信用,所使用的工具為公債券或國庫券。國庫券的發行往往是與財政赤字連繫在一起的。國庫券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二類,一類為生產性支出,如修築道路和水利工程,增加對國營企業的投資等;一類為非生產性支出,如文教衛及國防支出。國家債券的利息支出是靠增加稅收解決的,而稅收的構成則不完全來自於社會純收入,它的一部分還來源於社會產品的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所以國家債券和利息也不完全來源於社會積累。至於國家債券利息率的確立依據,除生產性支出部分以外,大量的非生產性支出從這種支出用途本身我們看不到任何實在的限制。實際生活中債券利率的確定,自然有約束的因素,這在後面論述。
與銀行信用相比,國家債券和利息由納稅人承擔,銀行借款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國家債券的利息是財政的支出,而國有銀行的利息則是財政的收入。
(六)消費信用與利息。
我們把消費信用單獨列出分析。消費信用是由商店、銀行、典當業提供給消費者的信用。
商店在出售商品時,對沒有現款的消費者採取信用出售的方式;對於某些價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還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消費信用不僅由商店對消費者提供,而且金融機構也直接貸款給消費者,用以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銀行提供消費信用還採取這種方式:由銀行同以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商店簽訂合同,銀行用信用卡、現金或增加存款戶餘額的形式把貨款付給商店,以後再由購買者分期償還銀行的貸款。這種消費信用一般是中期的。此外,金融機構還提供購建住宅貸款,這是一種長期消費信用。
消費信用自然也是有利息的,商店提供消費信用,其利息體現在商品實際價格高於市場價格的差額。銀行提供的消費信用,其利息直接體現在貸款利率上。無論是何種消費信用,我們看到,利息都是來源於消費者的收入,即來自消費基金。而且,這種利息率的水平,從這種信用本身我們看不出任何限制因素。
信用形式還有其它,如抵押信用、租賃信用、政策性信用,其利息性質和利率決定又各有特點,這裡不一一贅述。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利息的性質及利率水平決定於信用形式。不同的信用形式,其利息的來源不同,利率的水平也有差異。闡明各種信用形式與利息的關係,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政策意義。
從利息構成看,它可來源於積累基金,也可來源於消費基金,甚至可來源於補償基金(現實生活中,正常的利息支出都計入企業成本)。這種多元利息論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又符合了現實經濟生活的多樣性的事實。這種從利息來源分析利息性質的方法,是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方法,與西方經濟學從資本功能、人的主觀意願和心理活動等角度研究利息的來源和本質從而提出的眾多的學說如“資本生產率說”、“節欲論”、“時差論”、“流動性偏好論”等不相同。多元利息論解釋了當代經濟生活中多種信用形式、多樣的金融商品、多種多樣的利率水平的現實,拓寬了對馬克思關於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式的理論的認識。
從利息率高低的決定因素看,多元利息論認為,不同形式的信用,其性質、特征不同,其利息率水平就有差異。高利貸信用的性質決定其利息率以極高的形態存在。合作信用以服務社員為宗旨的性質決定其存款利率以較高的形式存在,貸款利率則以較低的形態存在。商業信用因商品供過於求(往往產生賒銷形式)或供不應求(往往產生預付形式)而產生,其利息又可以微不足道。銀行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按用途可以為二類,一類是生產性貸款,這類貸款的利息直接受平均利潤率制約;另一類是消費性貸款,這類貸款利率間接受平均利潤率制約,這是因為消費性貸款從自身看,除了消費者和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外,這種貸款利率不會有別的什麼限制,但這種貸款資金畢竟也是貨幣資金,同質的貨幣資金要求獲得同量的報酬,即獲得平均利息。如果消費貸款利率比生產性貸款利率低,那麼信貸資金就會流向投資領域;相反,資金就會由生產信貸領域流向消費信貸領域,直至利率趨於相等,形成平均利息率。
現實中,消費信貸和國家債券利率往往趨向高於銀行生產性貸款利率,這是由於消費信貸不象生產信貸那樣能增加借款者收入,因而風險較大,利率便要高一些。但如果國家從鼓勵消費的角度出發,也可以調節消費信貸利率,使之處於較低的水平。國家債券雖無風險,但它的利率也應稍高於銀行存款利率,以便能改變居民習慣,保證籌集到定量的資金。正確認識不同信用形式的特征及由其決定的相應的利息的性質和利率水平,對於制定適當的財政金融政策具有現實意義。如對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應分別採取不同的利率政策,商業性金融的利率應充分反映資金供求狀況的影響;政策性金融一方面要兼顧信用要還本付息的特性,另一方面更要體現國家調節市場的政策效果,利率要儘可能反映這兩方面的需求;合作性金融的利率要以其成本為依據並兼顧一定的盈餘和發展的需求,但由於它與城市商業性金融所處的環境不同,成本不同,因而有時會高於商業性金融的利息水平;國家信用的利率水平應不低於商業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還要充分協調運用。消費信用的規模則主要根據社會產品的供求狀況進行限制或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