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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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P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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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是指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等市場主體通過與典當行簽訂協議,以自己的財產作質押,從典當行取得一定的款項,在約定期限歸還該款項以贖回原物,並付給典當行該款項的利息,超過一定期限不能回贖,則成死當,典押物可由典當行以拍賣等方式予以處理。
典當的類型[1]
典當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
動產典當指典押人以動產移交典當行作質押,從當鋪借回一定款項,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取回原動產的法律行為。如字畫、貴重物品典當。
不動產典當指典押人以不動產移交典當行作質押,從當鋪借回一定款項,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取回不動產的法律行為,如房屋、土地典當。不動產典當必須到管理部門登記方纔生效。
從典當回贖期限來分,可以分為定限典當和不定限典當。
定限典當是指典當回贖有明確的期限,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如典當合同(即當票)中寫有“典六月之後,錢到回贖。”字樣,即為為期6個月的定限典當。定限典當期限屆滿後,典押人應以原典價連同利息回贖典當物,到期不贖,即變為死當。
不定限典當是指典當不確定回贖期限,典押人可以隨時以原典價連同利息回贖典當物。定限典當和不定限典當可以以契約形式變更,但變更均需在法定最長典期內進行,且已經過期限與所定期限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法定最長典期。
此外還有一種有期限但期限不確定的典當。如當票上規定“以典押人知道承典人死亡時為其期限屆滿之日”字樣,即屬於此種期限不確定典當。此種典當,在其性質上當械小定限典當。
從當戶融資迫切程度的角度出發,可將典當劃分為應急型典當與非應急型典當:
1、 應急型典當
當戶的融資需求十分迫切,表現為急需用錢,為的是應付突發事件,如天災人禍、生老病死等。這類當戶以廣大普通社會公眾居多。為解燃眉之急,他們往往用自己的金銀首飾、家用電器等典當,向典當行押款,因為“急事告貸,典當最快”,所以應急型典當很受老百姓歡迎,屬於大眾融資渠道之一。
2、非應急型典當
當戶的融資需求並不迫切,表現為不急需用錢,但卻願意從事典當交易
希望通過典當融資,只是獲取當金後並非用於應付突發事件。
從當戶融資目的的角度出發,可將典當劃分為投資型典當與消費型典當。
1、投資型典當
當戶融資的目的是為了從事生產或經營,如做生意用錢、上項目調頭寸等。這類當戶通常是個體老闆、一些中小企業。他們往往利用手中閑置的物資、設備等,從典當行押取一定量的資金,然後投入到生產或經營中,將死物變成活錢,利用投融資的時間差,獲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2、消費型典當
這種典當又可具體劃分兩種。
其一,正常消費型典當。
當戶融資的目的既不為應急也不為賺錢,而純粹是為了滿足某種生活消
費,如出差典當些路費、旅游典當些零花錢。
其二,非正常消費型典當。
當戶融資的目的儘管是為了滿足消費,但卻不是正常消費,而是畸形消
費。如通過典當融資參與賭博活動或者吸食毒品等。
從當戶交易目的角度出發,可將典當劃分為借貸型典當與變賣型典當:
1、借貸型典當
這類典當表明當戶有當有贖。其典當交易的目的在於融資,故一旦典當期限屆滿,當戶就會還本付息,清償債務,從而贖回當物。
2、變賣型典當
這類典當表明當戶有當無贖。其典當交易的目的通常不在於融資,而是要將當物借典當方式賣掉,故在典當期限屆滿時,當戶便不會還本付息,清償債務,贖回當物。
然而在有些情況下,當戶有可能確因無力償還當金及其息費而被迫絕當,從而造成事實上的變賣型典當。
從當戶交易目的角度出發,還可將典當劃分為融資型典當與保管型典當:
1 、融資型典當
這類典當表明當戶存在資金需求,其典當交易的目的在於融資,看好典當行以物換錢的融資功能。這類當戶資金短缺,利用典當方式達到籌款目的。
2、保管型典當
這類典當表明當戶不存在資金需求,其典當交易目的在於倉儲,看好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功能。這類當戶並不缺錢,而是將自己的貴重物品送至典當行保管,利用典當方式達到貯物安全的目的。
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當鋪”、“押店”或“典當行”,行業一般分為典、當、按、押四類,“典當”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和當而來。
首先,需要借貸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當商估價,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借出款項,併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貸者的財物。如果借貸者能夠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也可以收買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後即時賣出。
為免接收賊贓,典當商通常應警察要求把貨品保留一段時間,一般21至30日不等。業者指有一些地區規定借貸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反而在eBay和跳蚤市場,由於貨物往來不受監管,買到賊贓的機會更高。
長期以來很多人把典當與高利貸混為一談,但其實問題在於借款一方對行業不認識,或者看不懂借條。
典當的社會功能[2]
倒典當,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經濟活動,自有其特殊的社會功能。典當的特殊社會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藉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於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並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麼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麼先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藉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願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後發揮的,即其必須晚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 4.其他功能
典當除了具有上述三大社會功能外,還有其他諸如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需說明的是,對於一次具體的典當交易來說,典當的上述三大社會功能是不會同時發揮作用的,其只能是有先後秩序的相繼發揮。
典當的社會地位[2]
客觀地講,人類歷史發展長河中,典當具有自身獨特的社會地位,主要表現在:
- 1.典當是是人類傳統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典當活動歷史悠久。迄今為止,典當已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這四種社會形態,可見典當無疑是一種具有很強生命力的社會經濟活動。典當的存在和發展與人類社會經濟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繫,決不是某種人為的因素或社會中的政治力量所能輕易否定或消滅掉的。古老的典當業是現代金融業的鼻祖,典當制度是人類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
- 2.典當始終處於現代金融業的從屬或補充的地位
典當與現代金融中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信托業等重要支柱產業相比,以及與現代商業中的批發業、零售業等重要服務業相比,典當業只處於從屬、補充的地位。其依附於這些主流行業而存在,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從世界範圍來看,即使在典當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典當業在其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也只處於從屬或補充的地位。
- 3.典當是一種方便人民生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在與市民個人生活關係上,典當極大地方便了廣大市民生活。在國外,參與典當活動的人口比例相當大,如20世紀90年代以後,加拿大每年參與典當活動的人次高達3500萬,墨西哥每年接受典當服務的人數就高達400萬。在我國,典當融資也達幾個億以上的規模。
- 4.典當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有促進作用
典當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以下三個方面:
(1)在與其他民間借貸形式的關係上,典當是抑制民間高利貸、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團結的一支重要力量。
(2)在與銀行業的關係上,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
典當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當戶通過典當取得的當金付出的利息成本較高一,當金數額相對也較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
①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經營機構對當戶的資信要求幾乎為零,典當經營機構註重的是當物是否屬於當戶可以依法處分的所有物以及當物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貸款,而不做動產質押貸款與權利質押貸款;典當經營機構既做動產質押當,也做不動產抵押當,還做權利質押當。
②當戶到典當經營機構典當物品的起點要求低,幾十元,一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典當,典當經營機構更註重為個人和中小企業服務;而一般商業銀行貸款數額的起點要求比較高,一般都要求上千元,幾百元的也有,但數量極少,一般商業銀行更註重為大中企業服務。
③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較長相比,典當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當,在手續上也比銀行要簡捷得多。
④銀行在貸款用途上有著嚴格的限制,借款人取得的銀行貸款不能用於超出銀行具體指定的範圍;而典當經營機構對當金的用途則不管不問,當戶使用當金十分自由,大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率。
歐洲的典當業,幾乎每一個地方長久以來都是一成不變的,直到英國把典當業置於在一個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上;但從英國與世界其他地區比較,後者比前者更為精工且相當麻煩,主要原因就是要確認借款人的身份證明。
在歐洲和其他西方國家,典當業以被帶子系著的3個球為象徵。過去認為這個符號源於佛羅倫斯的梅第奇家族:傳說查理曼大帝雇用的一個祖先用三袋石頭殺死一個巨人,家族便此製作徽章以資紀念。後來家族因金融事業繁榮,其他人亦爭相仿效。現在的說法是倫巴底商人發明瞭這個徽章,掛在店前作識別,而三個球原來是三枚金幣。
而典當業的主保聖人是聖·尼古拉,因此亦有說法指3個球是他捐贈予貧者的3袋黃金。
古希臘和古羅馬時候的典當業已相當盛行,目前大部分相關法律源自羅馬時代。相反,猶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蘭教禁止對同信仰的人放債取利。有證據指天主教會曾准許方濟各會以濟貧目的放債,但取利多少仍為未知之數。
中古時代的義大利北部商業發達,基於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猶太人獨占了包括典當在內的金融業。故英語中典當的同義詞稱為Lombard(倫巴第,義大利中北部地區)。
在歐洲,有研究指超過2%的借款人任由當鋪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計算,所以個別抵押的利率是經常地高。不論在私人或官立的當鋪,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況,對於這些借款人來說典當總是昂貴的。
- 義大利典當業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3份之2。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裡拉。而當期則為6個月,且可續期最多5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裡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義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 英國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佈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
- 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儘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 瑞典典當業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2],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 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髮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 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
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 最多可借150裡拉(約100歐元)
-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 利率6%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在德國,行業把當期定為6個月,6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國的典當業,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美國各個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規章,但是紐約和馬薩諸塞州的可算是當中的代表。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在紐約,每12000名居民中就會有一家當鋪,而大多數當鋪的經營者是猶太人。在波士頓,當鋪每日須把24個小時內接受的當押記錄提供給警方,包括每筆交易的小時,款項的借給多少等。
1964年,一部講述猶太人典當商故事的電影《典當商》在美國上映。
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弔金錢”為符號,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征利潤。當鋪的櫃臺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臺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台”和“折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鋪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10],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在中國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 中國大陸典當業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中國大陸的月利率最高為3%,當期可長達3年。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安全制度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典當行安全防範設施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 (二)營業櫃臺設置防護設施;
-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 (四)設置報警裝置;
-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 港澳典當業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13]。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9]:
- 當: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兩(50克)銀收三分(1.5克)銀。
- 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減利息一個月。
- 按: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 押: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錢(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 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
現時港澳地區主要採用“押”的模式經營。
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繫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臺左邊視窗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台叩拜祭祀後由票台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視窗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
- 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佣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 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麵都註明瞭“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繫,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貨”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托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 港澳典當業術語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
-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鋪中的頂頭大伙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鋪鑒別估價的人。由於櫃臺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 票台──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台聽錄方式進行。
- 折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摺疊整齊、捆扎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占貨架的面積。
-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折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 將軍──即是夥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閑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當鋪設施
-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 馬紙──即是號碼紙,是系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西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天,而過了一天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其他
- 出質──把物品典當的動作。典物的人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採用。
-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
- 雜架──指鐘、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 斷當──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把典當品贖回,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把硬幣放在耳孔,示意有錢借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現在指放高利貸的人。
-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鋪騙取金錢的騙子。
-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鋪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實際只借九元,但贖回卻需要十三元。現已不復存在。
-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與雷公轟般可怕。
- 臺灣典當業
臺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鋪”)。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臺灣地區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據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鋪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1952年間中國臺灣鑒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周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臺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臺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
臺灣的當鋪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當鋪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鋪業法”管理當鋪業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條。臺灣早期當鋪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佈“當鋪業管理規則”管理(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