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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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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封建社會

  封建社會指實行封建制度的社會狀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是指地主或領主占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西方學者的“封建社會”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是一種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種“社會”,屬於政治制度範疇。地主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社會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封建社會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組織。中國的封建社會起源於戰國時期,秦朝建立後正式形成相應的封建制度。此後各代相繼沿襲。

封建社會的經濟體制[1]

  (一)封建領主所有制

  眾所周知,目耳曼人打敗羅馬帝國後歐洲逐步形成封建領主經濟制度,即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經濟體制。在中國,封建領主經濟體制始於西周,到春秋戰國之交被封建地主經濟體制取代了。由於眾所周知的歷史原因,中國和歐洲的封建領主經濟體制存在時間的先後和長短有別,但它們的本質是一致的,即均為封建農奴制經濟,且由此而產生不少相同或相似的主要特征,概述如下。

  其一,土地的封建領主所有制或占有制。中世紀的歐洲,雖然各國的土地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差別和變化,但一般說來,均屬於封建等級領主所有制,國王是最高的領主,但國王不直接經營,而是通過層層封受形成若幹層等級領主,從而存在多層的君臣關係。此外,還有不同程度的教會土地、農村公社土地和農民私有土地,雖然他們僅為從屬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國的西周,雖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也分封王族和其他貴族(功臣)。封地大小不_,有“公、候、伯、子、男”之分。得到封地的貴族又層層往下封地。所以,實質上也是多層次的封建領主占有制。

  其二,東西農奴均靠種“份地”生活。歐洲農奴的“份地”曾有一部分是農村公社延襲下來的,但隨著封建領主逐步把農村公社土地占為己有而使之日漸減少,加之接受領主“保護”之後,農民自有的土地也交給了領主,他們種的原來屬於自己的那些土地變成了領主給予的“份地”。中國西周實行井田制,雖然史料對此記述不一,史學界對此的歧見頗多,但有一點是較為一致的,即農奴有一“份地”耕種以謀生。

  其三,耕種土地的勞動者是農奴。歐洲封建領主制下的農奴有的是由奴隸演變來的,有的是自由人為求領主“保護”而成為農奴的,他們不僅要為領主種地,還為領主服其他勞役,包括領主的各種家務。中國西周的農民(即“庶人”)形式上是有人身自由的,但要為封建領主種“公田”,服各種勞役(從兵役到領主家務雜役),這說明,歐洲和中國的農奴均要向領主交納勞役地租

  其四,封建領主經濟體制取代奴隸制經濟制度固然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但封建領主經濟的內在矛盾漸趨尖銳,因而必然為封建地主經濟所取代。隨著鐵器的普及和改進,生產力逐步發展,而在帶濃厚奴隸制殘餘的封建領主經濟體制下,農奴對耕種“公地”的積極性日低,服勞役的情緒每況愈下,勞動生產率日益下降。其根本原因是,這種農業勞動組織違背了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農業生產力特點所決定的農業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總的說來,歐洲和中國的封建領主經濟體制在本質上或主要方面是基本一致的。

  (二)封建地主經濟體制

  在歐洲,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封建地主經濟體制。這是因為,封建領主經濟體制逐步瓦解過程中的地主或大地產所有制,其時間不長,且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因而實質上是資本原始積累的基本內容,它既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積累了一定的資本,又用各種方式解除農奴的人身依附關係,使之失去土地等生產資料,成為一無所有的無產者,從而形成了資本所需的雇佣工人。人類歷史上最典型而又發展最充分的封建地主經濟體制在中國,其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中國的封建地主經濟體制是在封建領主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在戰國時期各國競相改革中發展,在秦國統一六國後完全確立的。如前所述,封建領主經濟的內在矛盾阻礙了生產力發展,因而不得不進行改革。較大的改革最早見於春秋時期的齊國。齊相管仲的富國富民思想和政策被稱為“管氏之學”。他不是法家,但他那一套理念與後來東方法家一致,因而被尊為東方法家鼻祖。到了戰國時期,基於軍事、政治上爭奪的需要,各國競相進一步改革,影響最大的是商鞅變革,其主要內容是:採取各種措施扶植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經濟;大力推行農戰政策,獎勵建軍功者和生產、繳納粟帛多者,反之受罰,並限制打擊農戰以外的其他行業;廢除領主貴族特權的世襲制,無軍功貴族被取消貴族身份;實行群縣制,既限制領主勢力,又加強中央集權;推行統一的度量衡制,廢除領主貴族私立的家制;立法嚴懲一切違法者,“刑無等級”(《商君·賞刑》)。這些改革嚴重打擊和削弱了封建領主貴族的勢力,發展和加強了新興地主的政治經濟地位的優勢,併為秦後來統一中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他六國也先後程度不同地仿效了商鞅變革,從而相應增強了地主階級的優勢地位。換言之,戰國時期的改革使封建地主經濟體制得到了發展與鞏固。

  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地主帝國。為實現這個大帝國的“千萬世”(司馬遷《史記》之秦始皇本紀),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在法令上正式確立土地私有制。“黔首自實田”,這意味著在法律上規定了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從而明文規定了封建地主經濟體制的核心或基礎;二是統一文字、貨幣、度量衡和修築馳道,在維護中央集權、統一國家和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深遠的作用;三是普遍推行郡縣制,制定了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機構和官吏制度。“漢承秦制”,且成為2000多年封建地主經濟體制的基本藍本。

  第二,中國封建地主經濟體制下土地繼承的特點。如前所述,中國封建領主經濟體制土地已有一定的多子分承製,進入封建地主經濟體制後,這種土地繼承的多子分承製則發展成為普遍而又合法、合理的了。例如,西漢早期,為了恢復經濟,除了鼓勵戰爭中逃離的農民回鄉領地和減免賦稅外,還鼓勵農民早婚生子,子女婚後必須分家,否則受罰;規定女子15歲~30歲未婚者分五等罰錢。同時,大大減輕農民的賦稅和徭役。經過幾十年,人口即大體上恢復到戰國時期的水平,為復耕(丟荒田)和開墾提供了所需的勞動力。值得註意的是,土地的多子分承製是影響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經濟的一大社會因素,因為即使擁有土地較多的大地主分為幾家後也會變成小地主,中地主的土地分為幾家後則變為小地主或自耕農,小地主則相應變為自耕農,而一般的自耕農在土地分為幾份後則因耕地不足,或租種地主土地或自己開墾荒地方能自食。

  第三,廣大的小農經濟。與土地的多子分承製相關,封建地主經濟體制下的土地普遍實行小農經濟的生產經營。秦漢以來,中國雖仍有一些封建領主制的殘餘,且在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一定時期內頗重,但沒有也不能改變封建地主經濟體制的主體地位及其發展趨勢。在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的條件下,不僅農民要勤耕苦種和儘量精耕細作,即使那些雇工自營的地主,也要儘可能想方設法改進管理和耕作技術。所以,中國的小農經濟是一種先進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

  第四,重農抑商政策是封建地主經濟體制的一項基本國策。農業和以農業為主的自然經濟是封建地主階級政治統治的經濟基礎。“重本”即維護這一經濟基礎,“抑末”則為避免傷害這一基礎。在長期的中國封建地主經濟體制中,戰亂和改朝換代之初,通常允許工商業一定程度的發展以恢復農業和整個國民經濟,從而鞏固封建政權。但是,“末”發展超過一定程度必傷“本”,因為富商購置地產,兼併土地,而農民失去土地難以生計,且富商行賄導致官場腐敗,這必然導致社會矛盾加劇,削弱封建統治力量,達到一定程度即爆發農民起義,加之北方少數民族乘機進攻中原,致使改朝換代。這是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不勝枚舉。封建地主階級統治者深知這一點,所以長期實行重本抑末這一基本國策。中央封建政權對一些重要工商行業實行國家壟斷經營(如鹽鐵專賣),還對一些“末”業實行這樣或那樣的限制,抑“末”以重“本”,以維護封建統治者的經濟和政治的統治地位。

中國曆史上的封建社會

  “封建”一辭,最早見於春秋時富辰之說:“周公弔二叔之不咸,固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義,即“封”土而“建”國,“封”之本義起始於“豐”字,在甲骨文與金文中,其字形狀如“植樹於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建”乃由“封”而來,“建”字可見於金文,指“建國立法”;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戰勝的部族對於戰敗的土地人口施行的一種統治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戰爭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何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有人主張始於西周。封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黃帝時代,“諸侯咸來賓從”、“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時期不斷發展,到周朝時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達到頂峰。柳翼謀謂:“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即從堯、舜經夏、商到周朝,採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鑒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然而西周時各諸侯國的軍隊並不由國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傳》:“齊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齊國兵權的守臣。東周諸侯國軍隊為國君所掌握,直接導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實亡。從這時起,大國兼併小國後,多以其國土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對國家政權實行中央集權制,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鏟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曆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封建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社會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論》文中認為:“封建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認為,由封建制而入郡縣制,“以一政府而統制方數千里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封建社會發展成為一國政府體系統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統社會,可說是社會進化(包括產業商業科技交通、軍事、行政、思想等發展)的必然結果。封建社會變為大一統社會,世襲貴族和全民階級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選拔和行政制度,確立了廣大人民之間的平等原則;而基層民間自治機制,仍得以延續發展;在中央則採用君主集權制,直至民國。

參考文獻

  1. 陳華山.簡論封建社會的兩種經濟體制(A).廣東商學院學報.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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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4d8d4c7abb034e4995119d2e9f08b333 (討論 | 貢獻) 在 2021年3月19日 13:59 發表

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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