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土地私有制是土地歸個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
歷史上最早出現的形式是奴隸主土地所有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先後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這三種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點是農業勞動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離,勞動者無地,有地者不勞動。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處於對立地位,兩者之間是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此外,雖然也存在著處於從屬地位的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兼併的對象。
春秋年間,由於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大量的曠土隙田逐漸得到墾闢。一些奴隸主儘量驅使奴隸從事荒田的開墾,使耕地面積急劇增加,私田大量出現。“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公田”是要給“公家”上一定賦稅的,私田在開始時卻不用上稅。
與此同時,貴族還企圖在公田上確立自己的私有權。以前公田屬於代表奴隸主國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權處置所謂“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對於各國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預,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隨著歷史的發展,上述情況開始改變了。還在西周末年,奴隸主貴族就已經在抗拒周王奪取他們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時代,一般的奴隸主貴族和一些國家的國君,與周天子爭奪公田的鬥爭更加劇烈起來,許多諸侯、卿、大夫,事實上已經把公田逐漸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xi)至公然與周王室爭田,雙方各不相讓,竟然到晉侯那裡打官司,最後取得晉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這塊土地。大小奴隸主貴族,相互間為了一田一邑引起糾紛的事更是屢見不鮮。這說明周天子對土地的最高支配權已經喪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權得到事實上的承認。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國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製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而後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以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製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56年改造後,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於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麼、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後重新在全國推行。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後,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恩恩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