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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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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井田制

  井田制是指經過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猶如一個“井”字。一井約415英畝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由領主占有的公田占這個耕作單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農奴獲得的份地則占九分之八,圍繞在公地四周,稱為私田。[1]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卻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井田制的發展[1]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貴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經王室或公室的特許不得隨意買賣轉讓,這便是《禮記.王制》中所說的“田裡不鬻”。農奴的私田,只是指收益歸農奴,而不是土地的私有,每一個農奴20歲受田百畝,到60歲時要歸還公家。

  井田制產生在西周初年,到了東周前期,這個制度仍然在繼續實行,春秋時文獻中還有關於井田制的記載。到了春秋末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土地的讓渡、轉移和宅圃的買賣,便是公然進行了。從西周以來,“田裡不鬻”的格局已被衝破了缺口,土地關係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儘管由於各(諸侯)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潰過程也先後不一。到秦統一六國,於公元前216年頒佈實施“令黔首自實田”的命令,實行對土地私有產權的保護為止,大體時間段為約公元前11世紀中葉到公元前216年。

井田制產生的原因[2]

  井田制本質上特指西周社會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種勞動分成契約,契約性質等同於西歐莊園制經濟的勞役制契約。選擇這種契約是由於下列原因:

  首先,農業生產的安全非常重要,沒有安全保證,農民是不會耕種土地的。周朝初期這種保護主要是由天子組織。穆王時,淮夷侵伐內地,穆王命令伯雍父伐淮夷;歷王時,淮夷侵至洛水流域西南端,王命敔伐之,嚴狁入侵鎬京,王命武公伐之。但是,西周早期農業定居點很分散,游牧部落的劫掠飄忽不定,由周王室提供保護的效率不會很高,所以,西周後期,王室勢微,/安全保護0就由各諸侯國的貴族武裝提供了。其次,/安全保護0這種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著搭便車的風險,因此,需要某種強迫形式來籌集/集體防務0所必需的財力物力。諸侯國的貴族武裝確保了籌集這些資源的實力,而且這也使它成為解決民事爭端的恰當裁決者,農夫必須納稅來換取貴族提供的/安全保護0和/公正0之類的公共產品

  當時各諸侯國彼此相距很遠,其間蠻夷戎狄部落的掠劫使產品的流動很不安全。而且,那時諸侯國都是以農業為主,各地的主要物產大抵相同,產品種類很少,對產品交換的需求並不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大規模的貿易很難出現,表現為經常性的商品市場的缺乏,但是人們仍然會追求產品消費的效用最大化,因為同一種消費品給人帶來的效用是邊際遞減的。當時的農夫要想獲得諸侯貴族武裝提供的/安全0、/公正0等公共物品時,就必須拿出一定數量的有價值的產品組合來交換。而且,這些用來交換的產品必須滿足貴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費組合0,才能使貴族們滿意,只有當這些貴族滿意時,用來交換的產品才充分實現了其價值。但是,無論是農夫耕種、付給貴族實物稅的契約,還是貴族雇佣農夫而付給其實物工資的契約,都存在一個難以剋服的困難,那就是,在缺乏市場的條件下雙方很難就不同產品之間的交換比率達成一致意見。由於這裡的農夫不是奴隸,他們對實物工資在數量、質量方面能否滿足其效用最大化是有發言權的,因此,農夫和貴族之間談判消費組合的數量、質量時的成本就會很高。如果由於實物的質量引起糾紛,則農夫往往處於劣勢,因此這類實物契約不大可能形成。而且,農業生產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在起作用,給定勞動投入時產出並不確定,所以契約的選擇必須考慮風險分擔,可是確定的實物稅是不能分散風險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分成契約就成為最為理性的選擇。

井田制的內容[3]

  從孟子的上述描述中,我們可以得知井田制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耕地資源所有者將耕地劃分為方塊,中間一塊為“公田”,周圍八塊為“私田”。“公田”所獲,歸耕地資源所有者享用;“私田”所獲,歸勞動者養家糊口,再生產勞動力資源。

  第二,對“公田”而言,耕地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分離,都由耕地所有者掌握。對“私田”而言,耕地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耕地的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者,經營權則屬於勞動者。勞動者取得“私田”經營權的代價是無償耕種“公田”。所以井田制又稱勞役地租制。

  第三,勞動者在“公田”里的耕作,是有組織的集體生產勞動,即所謂八家“同養公田”。考古學者在殷墟王宮旁,曾經發掘出上千把石鐮。這些石鐮大都有使用過的痕跡,不是制鐮工場所藏。《詩經·詩噫噫》有詩句:“十千維耦”,意思是說兩萬人同時耕作,由此可見商周時井田制下“公田”上的勞動規模之大。“公田”生產的組織指揮者是耕地所有者。勞動者在“私田”里的勞作,則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獨立進行。第四,為保證耕地所有者優先獲得利益,保證“公田”生產順利進行,耕地所有者規定了一條紀律:“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就是說,農活安排的原則是,先“公田”後“私田”。勞動者只有完成“公田”耕作之後,才允許耕作屬於自己占有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私田”。

井田制的缺點[3]

  第一,“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必使“私田”的耕作受到影響,從而影響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例如,春旱無雨,一旦下雨(春雨貴如油),勞動者卻要先忙完“公田”上的農活,然後才能去忙自己那一份“私田”上的農活,有時等到“公田”上的農活忙完了,一場春雨又早已過去了。《詩經·小雅·大田》就記載了農奴們對天發出的憤怒呼喊:“雨我公田,逐及我私”。

  第二,“公田”上的集體生產勞動不易組織管理。隨著時間的推移,井田制的不易維持性越發增強,這導致耕地所有者更加運用暴力對“公田”上的集體生產勞動進行強化管理。“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農奴們反抗耕地所有者即農奴主的方式之一便是消極怠工,也就是所謂“不肯儘力於公田”,這就要影響“公田”穀物的收穫量。《詩經·齊風· 莆田》說:“無田甫田,維莠驕驕。” 甫田,即公田。公田裡長滿了野草,這當然是勞動者們消極怠工的結果。

  第三,“公田”與“私田”以及“私田”之間的收穫量會存在差別。“公田”的收成好於“私田”,耕地資源的所有者自然高興。“公田”收成如果不如“私田”,耕地所有者便會憤怒。

井田制瓦解的啟示[3]

  井田制下“公田”里的集體生產勞動與資本主義企業和社會主義企業里的集體生產勞動有相類似的一面,即集體生產勞動具有不易組織性以及由此帶來的低效率。

  井田制不論作為生產資料所有制還是資源所有制,都是私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代替它的租佃制仍然是私有制的一種形式。而且,井田制就已經包含了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租佃制取代井田制不過是耕地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普遍化。

  從根本上說,井田制的產生和瓦解,都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會要求社會或社會的一部分成員對某些資源既擁有所有權又擁有經營權,同時使他們對某些資源投有所有權,他們只能以他們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為代價來換取對那些資源的使用權。井田制的內在缺陷,使“公田”的經營效益低,且缺乏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動力。

參考文獻

  1. 1.0 1.1 孫聖民.井田制興衰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A).經濟評論.2005,6:101
  2. 楊志文,包小忠.對井田制興起和衰落的一種契約分析(A).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136~137
  3. 3.0 3.1 3.2 張寬政.井田制與租佃制的比較分析(A).長沙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6(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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