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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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稅(tax in 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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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稅為“貨幣稅”的對稱。是以納稅手段是實物還是貨幣為標準對各稅種所進行的一種分類。指納稅人以實物形式繳納的稅收。稅收最早是以實物形式繳納的。
如中國奴隸社會的“貢”、“徹”、“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封建社會的“田賦”等,都屬於實物稅。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和1949年以後的35年內,農業稅基本上也是採取征收實物(糧食)的辦法。從1985年起,農業稅改為折徵代金,統一按糧食“倒三七”(30%按原統購價,70%按原起購價)計算。
實物稅是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的產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實物形態的社會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會供給,但卻不便於稅收的繳納和征收管理。現在世界各國已極少或幾乎不採用實物稅。中國現行稅制中,僅以牧業稅(無統一立法)以征收實物(牲畜)為主,採用實物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