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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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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farm tax)

目錄

田賦概述

  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擁有土地的人所課征的土地稅。中國田賦起源於夏、商、周之“貢、助、徹”三法,而戰國時代魯國的“初稅畝”(公元前594年)和秦簡公 “初租禾”的實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會的田賦制度。“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賦”是由軍賦代金轉變成的人頭稅,叫口賦。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整套賦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賦、力有役的局面。《漢書•食貨志》記載,秦朝“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既說明當時的田賦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賦稅負擔的沉重。中國曆史上對田畝征收的土地稅(田賦),名稱不盡相同,從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稱田租,後來官田稱租,私田稱稅。宋有“官田之賦”和“私田之賦”,這是不分官田、私田,統稱田賦之始。元至明初,叫稅糧。明推行:“一條鞭法”以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叫回賦。田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歷代政府都十分重視田賦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調”和唐中期的“兩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和清朝的“攤了入地”、“地了合一”,對後代有重大影響。

  辛亥革命後,又將漕糧、戶課和各種官田租課統稱四賦。到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才將按土地所徵的各種稅收統稱四賦。田賦雖然以土地為課稅對象,但封建地主所繳納的是從農民身上榨取得來的地租,屬於農民剩餘勞動或必要勞動產品的轉化形式,農民是田賦的實際負擔者。新中國成立後,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農業稅,這就是土地稅。對城鎮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於財產稅類型或資源占用稅類型。1951年,政務院決定開徵城市房地產稅。1988年國務院決定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田賦徵實

  征收田賦的一種方法。即按土地征收實物稅。抗戰期間,國民政府濫發紙幣,造成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規定,田賦改按戰前糧價折徵實物。各省隨仿行。1941年7月,國民政府明令田賦征收一律改成實物。按1941年田賦正附稅額法幣每元折徵稻穀2市鬥或小麥1鬥5升。1942年又將折徵標準提高到每元稅款折徵稻穀4市鬥或小麥2鬥8升。1943年實行產棉地區折徵棉花,每元稅額折徵皮棉5斤,對棉紗、麥粉統稅改徵實物。1944年又擴大到糖類。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只取消對棉紗、麥粉、糖類的徵實,改徵貨幣,田賦徵實繼續實行。

田賦預徵

  中國唐代以後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歷元年(公元766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沒有等秋糧成熟,就向民間田畝征收附加稅,按青苗地每畝稅錢 15,又徵地頭錢每畝20,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預徵的開始。宋、明兩代南宋高宗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帶預借來年夏稅綢絹之豐。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向山西、陝西、河南等地預徵田賦。清至民國時期,預徵次數多,且時間更長。清政府在太平軍統治區收不到田賦,改向其他省份預徵。北洋政府時期,各地軍閥在所管轄區域內,按照戶口和資產,把民戶分等級,確定預徵數額,責令地方團、保限日勒繳。舊軍閥垮臺,新軍閥上臺後又重新開始預徵。田賦預徵成為各地軍閥的重要財源。如四川梓桐縣,在1926年已被地方軍閥預徵到1957年,預徵達30年以上。國民黨政府時期,四川樂至縣在1934年8月奉令開徵1978年的稅糧。如此橫征暴斂,使農民不堪重負,農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田賦附加

  舊中國隨田賦正額加徵附加稅。清朝在田賦正額之外,還有為數眾多的加徵,主要是耗羡、平餘和漕糧附加三項。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賦多以銀兩繳納,各州縣收入田賦銀後,要把所收納的零碎銀兩,熔化成規定重量的銀錠,才能人庫。由於在熔鑄時,重量有所虧耗,因此,各地征收準適當多徵一些,以補虧耗之數。但地方官吏往往藉此苛索,成為剝削人民財富的一種手段。平餘。雍正時,四川的不法官員在征收賦稅時,暗將戥頭加重,以增收銀兩。乾隆三年,為整飭暗中加重之弊,準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兩提解六錢,稱平餘。以後各省仿行,成為田賦的加徵。漕糧,是指向京城運送漕糧的各種加徵浮收。漕糧是清代田賦的一部分,以實物繳納。清後期政府為支付不斷增加的對外賠款,以“分賠”、“攤賠”。“代賠”等名目將沉重的賠款負擔分散給地方。地方無款可籌,只好以附加稅的形式,’。。附加於田賦,且名目繁多,如隨徵津貼、畝捐、按糧捐/輸等等。其中洞治、光緒時,田賦畝捐已超過正賦。 由於田賦附加無一定章法,是當時財政搜刮的一種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後,田賦加徵更加嚴重。 除將清代末期田賦之外的一切附徵條目,歸併於正 稅之中,又開徵新的附加稅目。1912年北洋政府規定,地方征收的田賦附加稅不得超過田賦正額的 30%,但這一規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繼突破,致使附 加稅超過田賦正稅,有的地方甚至超過若幹倍。田賦附加的泛濫,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負擔,造成農村經 濟萎縮,民不聊生。

田賦三徵

  舊中國民國時期的一種稅收制度。即田賦徵實、糧食徵購、糧食徵借。抗日戰爭初期,國民政府為擺脫通貨膨脹造成的財政困境,將田賦按戰前的糧價,由原來的徵貨幣改徵實物。抗日戰爭爆發後,華東、華中等地相繼淪陷,財政失去主要財源,國民政府實行戰時財政政策,於1938年4月頒佈《各戰區糧食管理辦法大綱》,開始在各地賤價徵購糧食,徵購價低於時價,但不全給現金,一部分價款只給糧食庫券或法幣儲蓄券,徵購辦法為隨賦徵購,與田賦正課無異,同樣限額完納。1943年,四川省在糧食徵購時停付現金,全部以糧食庫券付給,遂徵購變成徵借。此後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佈將徵購全部改行徵借,並廢除糧食庫券,只在田賦收據上標註糧價數額,以此作為憑證。一些地方甚至將徵借改為捐獻,變本勒派。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為發動內戰,繼續實行田賦徵實徵借政策,且規模更大,地域更廣,民眾不堪重負。

臺灣田賦

  中國臺灣對農業用地在作農業使用期間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征收的實物稅。臺灣《土地稅法》規定,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 可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當局從1978年起減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徵。但田賦仍是土地稅的組成部分。

  田賦的納稅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上地的典權人,承領土地的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分別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為代繳人。

  田賦為實物稅。征收稻穀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征收稻穀27公斤;征收小麥區域,每年按賦額每賦元征收小麥25公斤;不產稻穀、小麥的土地每年賦額未超過5賦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徵雜糧或代金。賦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冊所載土地使用類別的等則、土地面積以及全年收益或地價確定全年賦額的單位。征收實物的地方,可經批准辦理隨賦徵購實物。

  田賦征收實物的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的標準,由‘“行政院”公告,經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經營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經營的農業用地,按應納田賦加徵1至3倍的荒地稅。

  田賦減免規定與地價稅減免規定相同。田賦原則上每年分兩期征收,於農作物收穫後三個月內開徵。開徵前10日,主管稽征機關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周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納稅人或代繳人於收到通知單後30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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