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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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鞭法又稱類編法、總編法等,是明代中後期在賦役制度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一條鞭法就是將各種徭役、田賦和各種雜費,並而為一,針對土地多少摺合銀兩征收。
明朝在實施一條鞭法之前採用累進稅制,奉行有力者多承擔的原則,因此財富較多的納稅人相應承擔著較高的稅負,但是這種較為公平的制度由於遭到經濟優勢階層的反對和抵制而逐漸失去作用。明朝中期,隨著地主豪強兼併土地的行為愈演愈烈,朝廷所掌握的稅田越來越少,國家財政收入日益減少、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緩和社會矛盾,張居正在全面清丈全國土地之後,於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對明代賦役制度做出全面改革。
一條鞭法產生的背景[1]
1.財政入不敷出
明朝中後期。皇室奢侈之風遍行,封建帝王大肆揮霍,興建行宮,個人消費支出急劇增加,導致國庫空虛,財政困窘。同時,為了穩固政權,朝廷不斷擴增軍隊,國防支出也隨之大幅上升。與支出增加相比。財政收入顯得捉襟見肘。歷史學家錢穆對當時的財政情形描述道:“王府久缺祿米,衛所缺月糧,各邊缺軍餉,各省缺俸祿。”
2.土地兼併嚴重
明中葉,土地高度集中,皇帝帶頭掠奪地產,大量設置皇莊,官僚和縉紳也紛紛效仿,通過各種手段兼併大量土地。隨著土地兼併的惡性發展,衛所屯田也逐漸破壞。農民雖然失去土地,但是依附於土地的賦稅卻並沒有轉移或減少,農民為了逃避賦役而四處流亡,居無定所,朝廷的財政收入急速下降。
3.貪污腐敗日益嚴重
明英宗之後,皇帝怠政,宦官專權,操縱朝政,官場污濁,宦官和錦衣衛仗著皇帝的恩寵,欺壓百姓甚至官吏。索賄受賄,無惡不作。許多官員為了保住烏紗帽甚至性命,不得不討好這些法外之人,但當時官員的俸祿很低,只能依靠貪污腐敗來行賄,一時之間,貪污腐敗之風盛行全國。貪腐現象極大侵蝕了稅基,也激起了民憤,階級矛盾日益激化。
4.商品經濟的發展
明朝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朝代,並且隨著城市交通發達、農產品的商品化和手工業的發達,在全國已形成龐大的商業網路。不少農戶棄農從商,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封建土地制度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隨著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原先的銅錢貨幣運輸不便,無法適應大批量的流通,必須有一種更貴重的金屬貨幣進行補充替代。當時由於中國在與西方的多年貿易往來中一直處於巨大的貿易順差,西方使用白銀作為貨幣支付,使中國的白銀儲備大量增加,最終使得白銀成為了普遍流通貨幣。白銀的廣泛使用為實施“一條鞭法”提供了有利條件。
一條鞭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差役方面的改革。均徭本有銀差與力差之分,現里甲、均瑤合併征收,差役亦由地丁徵銀。
第二,賦稅方面的改革。首先是課稅對象由人改為物,原來“丁”、“產”從戶,戶為納稅主體,今改為計畝下銀,折辦於官;其次是納稅手段,原有本色和折色之分,今計畝徵銀,把貨幣部分的比重極度擴大,這也表明瞭商品貨幣經濟逐漸發達。
第三,征收方法的改革。改十年編戶一次為一年審編一次丁地之冊。審編的單位,由里擴大到縣。將民收民解改為官收官解。
一條鞭法改革刪繁就簡,提高了國家稅收體系的效率,節約了徵稅的成本,提高了國家財政的汲取能力,增加了財政收入,改變了過去的財政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預期的效果。據統計,萬曆六年,明朝財政收入3509800餘兩白銀,支出3808400餘兩白銀,共計虧空328600餘兩白銀。而到了萬曆十二年十二月,從戶部尚書王遴的報告“皇上御極十三年,太倉粟可支七年,銀亦可支二年”,可以看出一條鞭法的頒行的確給明王朝的財政狀況帶來了轉機。同時,實行計畝徵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均賦稅和徭役作用,一條鞭法將土地的數量作為徵稅的依據,以法的形式對於無地、少地農民以及大地主豪強的賦稅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併,緩和了階級矛盾,鞏固了明王朝的統治。
對農民而言,徭役折銀將農民從繁重的徭役勞動中解脫出來,農民可以合理安排生產,併為農民脫離土地進行商品交換創造了條件,為城鎮手工業的發展提供充足的勞動力成為可能。另外一條鞭法將賦役合併征收,簡化了稅目,減少了徵稅的次數,從制度上制約了官吏的尋租行為,減輕了農民的部分負擔。對社會經濟發展而言,一條鞭法從法律上明確了貨幣成為賦役征收的主要標的物,促使了實物稅向貨幣稅轉化。一條鞭法改革既是對當時人口流移相對自由和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認可,也為人民離開土地流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農產品的商品化趨勢、加強小農與市場的聯繫和貨幣地租的產生,起到了強勁的推動作用,明代中後期商品貨幣經濟得以迅速發展,中國資本主義萌芽進一步生長,所以一條鞭法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1、賦役合併徵繳。即將各類徭役及土貢方物等併入田賦,依據土地的大小進行征收,同時取消力役,並將部分丁役攤入田畝,將原來分開的秋夏二稅放在一起課征。一條鞭法簡化了原來複雜的賦役制度,方便了稅收徵管。
2、田賦計畝徵銀。田賦中除米麥等少數用實物繳稅之外,其餘無論稅糧、差役一律摺合成白銀來繳納征收,從而開啟了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過渡。
3、用雇佣勞役代替力役。即官府所需的力役不再由百姓無償負擔,改為由官府從稅款收入中出錢雇用,同時允許農民出錢代替力役,做到“一歲之役,官為僉募”。
4、將賦役收入分為中央和地方兩部分。賦役由地方直接征收之後進行調配,其中一部分收入由地方上解中央,歸中央所有;另一部分留存,供地方政府開支。
5、官府承辦一切納稅流程,實現官收官解。民收民解制度下的里甲代收代徵形式容易造成中間人對稅銀的侵蝕。一條鞭法規定所有的稅銀都由官府統一徵繳,賦役的催徵、收納、解運等工作皆由官府承辦。這樣堵塞了制度漏洞,提高了稅收徵納的效率。
6、取消了複雜的計徵標準,採取易於實施的規則措施。明代初期按民戶的丁糧多寡將其分為“三等九則”,再據此徵稅。這種制度操作複雜,不易為人民所瞭解。一條鞭法實行“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的計徵標準,取消了繁瑣的規定,簡化了征收標準並使之易為人民所掌握。
(1)簡化了稅制,降低了徵稅成本
在一條鞭法實施之前,明朝賦役雜多且手續繁瑣,這種制度上的漏洞為地方官吏營私舞弊創造了條件,嚴重侵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一條鞭法去繁就簡,將賦役的分散多次征收改為賦役合併的一次征收,精簡了稅收制度,降低了政府的徵稅成本,提高了國家稅收體系的運行效率,並從制度上約束了腐敗行為,使國家財政收入得到穩健的增長。
(2)平衡了稅收負擔,促進了稅負公平
明代中期以來,由於土地兼併的加劇,稅負失衡現象非常嚴重,造成了國家賦役收入的大量流失。一條鞭法以土地為標準,通過計畝徵銀的方式來確定每個人的賦役水平,然後進行賦役征收,從而以法的形式對納稅戶的賦稅負擔加以界定和限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土地兼併。一條鞭法的實施改變了當時嚴重的稅負失衡現象,平衡了社會各階層的賦役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的生存狀況。
(3)以貨幣形式代替實物形式繳納稅款
一條鞭法規定除少數賦役之外,其他各種賦役均應折銀征收。這項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貨幣是賦役征收的主要標的,促進了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化,是稅收徵納在技術上的重大改進。折銀征收的形式大大降低了稅收的徵納成本,有效地避免了實物繳納中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方便了地方賦役收入上解中央,而且貨幣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也比較便利。
(4)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由於一條鞭法廢除了黃冊制度和里甲制度,土地對人口流動的限制被削弱,農民得以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為城市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賦役徵銀制度促進了白銀的流通和使用,併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地租的貨幣化和農產品的商品化,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攤丁入地、計畝徵銀政策的實施增加了政府的稅收收入,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都為商品經濟的成長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一條鞭法的缺點[2]
1.治標不治本
“一條鞭法”的改革是對征收對象的改革,即土地面積,在一定意義上平衡了農民與豪強的賦役負擔。但是從根本上看,這項改革僅僅將土地還給農民,但依然是和過去交同樣的稅。但是豪強比農民富裕,如果稅率相同的話,農民的相對稅負更加重,使得貧富差距擴大,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還可能引起社會的動亂,所以還要對稅率、稅種、稅收優惠等角度來改革。因此對現代稅法的改革更應該註重‘標本兼治”,從根本上解決稅收的公平問題。
2.未做到因地制宜
“一條鞭法”並沒有在當時全國範圍內實行,但是根據己實行的地區來看,南北方的效果存在差異。因為這項政策是源於南方,是根據南方的經濟狀況、地理情況和人文環境來制定的,但是將它完全推行到北方就變得不適宜。雖然當時張居正已經意識到此問題,但是由於一些官員的急功近利,造成了南北方政策一樣,而效果不利。
稅法的制定是要因地制宜的。雖然現在稅法是全國統一的,但是在資源稅方面,我認為應該設定地區差異稅率。在資源相對缺乏的地區,應該多增加稅收優惠或適當降低稅率,根據地區的地理差異來調整政策,更有利於稅收公平的推行。
3.豪強逃避賦稅
“一條鞭法”取消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免稅免役特權,但是其依然可以利用關係、特權轉嫁稅負。自古中國就是一個“關係社會”,靠關係來謀職、晉升、享有特權,在當今社會依然如此。因此在現代社會更應該加強制度管理,加大遵紀守法的宣傳力度,避免由此產生的不平等社會關係,從而造成有權勢的人逃稅。
一條鞭法的局限性[1]
不可否認,“一條鞭法”施行之初,改變了當時混亂不均的賦役制度,簡化了賦役的項目和征收手續,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矛盾。“一條鞭法”是中國賦稅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尤其是其在人頭稅的消除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對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田賦制度的發展,以及清朝的“攤丁入畝”制度都有著深遠的影響。然而,“一條鞭法”在實施過程中受到各種限制,再加上本身改革不徹底等固有缺陷。行之不久即告失敗。
(一)“一條鞭法”沒有因地制宜
“一條鞭法”的施行自南而北,但由於南北方經濟及地域特點的不同。推行到北方時遭遇的阻力較大。張居正在其執政時就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並言稱“如有不便,不必強行”。但是,地方官員為了遨功請賞,強制推行,加之腐敗之風日盛,由此引發各種矛盾。“一條鞭法”在北方施行時,成了“名雖一條鞭,實則殺民一刃刀也”。
(二)“一條鞭法”執行不徹底
“一條鞭法”簡化合併征收項目,變徭役的多稅製為單一稅制,變力役為貨幣稅,其改革的初衷旨在均平賦役,減輕農民負擔,但由於執行得並不徹底,條鞭之外,丁銀尚存,“如無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由此也可看出,農民的負擔不但沒有減輕,反而更加沉重了。此外,“一條鞭法”雖然征收手續簡便,但沒有對賦役的總額加以限定,“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擾民甚殊”,這必然給此次賦役改革的失敗埋下伏筆。
(三)加耗和雜稅進一步泛濫
“一條鞭法”施行後,舊的攤派並沒有消除,海瑞就曾經指出“各州縣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嘆”,《通鑒》中也提到“自嘉靖以來行‘一條鞭法’,頗稱簡便,然諸役冗費名罷實存,有司追徵如故”。“
一條鞭法”的施行還產生了另一個非常久遠的影響,即火耗問題。火耗又稱耗銀,由於金屬熔化後再行鍛造,會產生損耗,這與朝廷要求的全額折銀的要求不符。因此開始加徵火耗,各地比例不同。至萬曆年間,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一個沉重的負擔。
一條鞭法的現實意義[1]
以史為鑒,可以明得失,知成敗。雖然“一條鞭法”由於自身固有的缺陷及執行的不徹底性,最終走向了失敗,但其有著深遠的影響,並對當今的稅制改革起到了警示作用。
(一)稅制改革應建立相關配套制度
任何一項制度的改革都不是孤立的。尤其是涉及面廣的稅制改革更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從“一條鞭法”的實施來看。主要依靠官僚,但是因地方豪強的阻撓並沒有在全國全面推行,且由於雜役加耗等弊端以至失敗而終。這說明“一條鞭法”是一種治標不治本,沒有配套的監管和執行制度,僅僅停留在表層的稅制改革。
當前我國稅制改革應吸取這一教訓,尤其在開徵新稅種的時候,更要考慮配套制度的完善問題,如開徵物業稅,呼聲很高,但總是雷聲大、雨點小,究其原因,無非是產權登記制度、房產評估制度及各地信息聯網共用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夠完善,以至物業稅在短期內還無法落到實處。
(二)稅制改革要以簡化、公平為出發點
“一條鞭法”最為精髓的內容體現在賦役合併、簡化稅制、地丁合一。這在當時,是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混亂不均的狀況。一般而言,稅制的複雜程度與徵稅成本呈正相關性,而我國目前有些稅種的制度設計得較為複雜,不易實行。比如所得稅制中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繁多複雜,計算量很大,對徵管人員的要求較高,徵稅成本也較高,並且不利於納稅人的學習與理解,有可能使得部分優惠措施得不到落實。因此,政府在制定稅收制度的時候應儘可能地簡化,方便易行,在公平的基礎上兼顧成本與效率。
(三)稅制設計要考慮地域的差異
張居正在推行“一條鞭法”時,在南方施行較易。在北方則阻撓較大。“蓋南境氣候既燠,特產富饒,有木棉粳稻之產,有蠶絲材 之業,又地闊力餘,營植不礙,民間貧富不甚相懸,一切取齊條鞭,奚不可?北境則不然,地寒涼,產瘠薄,即中路,又苦沖煩,貧富相去,何啻蓓蓰?”可見,稅制的設計如不因地制宜,採取一刀切的話,將會導致稅制施行不利,加重納稅人負擔。我國現行的稅制改革要註意這一問題。在設計稅制的時候,要考慮地域差異,不能只看到沿海地區的收入高,也要看到西部地區的貧窮落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可以嘗試差異化的稅制,通過稅率、稅基等要素的微調,體現公平兼具靈活,使得稅制能夠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四)治稅應與治政相結合
張居正在實施“一條鞭法”的同時,大力精簡機構。減裁冗官,對貪官污吏堅決懲處,為保障全面清丈土地,曾下令“各該巡撫丈田均糧,但有執違阻擾。不分宗室、軍、民,據法奏來重處”。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國家稅收的制定和實施都離不開政府官員,如果官吏貪污、冗官冗員,都會造成國困民窮,增加行政成本,效率得不到保障,因此治稅應與治政相結合。在當今社會,中國稅制改革也應重視這個問題。政府應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轉變職能,精簡機構,加強對地方的領導和監督,使各項稅制改革措施真正落在實處,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