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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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把丁役銀(即人頭稅)合併在田賦銀(即土地稅)中一起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清初的賦役制度沿用明代的一條鞭法,丁銀和田賦仍然獨立存在。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窮丁、失地之丁越來越多,農民隱匿戶口、流亡遷徙等逃避丁銀的現象日益嚴重。為了增加人丁數量、穩定稅收收入,清政府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下令“聖世滋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總數為基數征收丁銀,此後新增的人丁一律免徵丁銀。雍正即位之後繼續進行賦役制度改革,從雍正二年(1724 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攤丁入畝,並逐步放鬆對戶籍的控制,允許農民和手工業者自由遷徙以出賣勞動力。攤丁入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同時也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它徹底取消了人頭稅,結束了按人丁和地畝徵稅的雙重標準,使賦役制度一元化,並且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促進了人口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土地兼併,推動了經濟的發展。[1]
1、起源
清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
2、具體做法:
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併;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徵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一、土地兼併是實行“攤丁入畝”的催化劑
“攤丁入畝”是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併的一項政策。早在清朝入關之初,皇室、貴戚和官吏就圈占土地,土地兼併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後來隨著地主經濟的複蘇,他們對土地的兼併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範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復加的地步。於是農村裡分化出大批無業光丁。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征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後,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清政府的統治。第一,“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征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徵”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兒百萬。第二,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的論述說明,“攤丁入畝”的推行最終是由於土地兼併的危害性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有的論者把丁役不均說成是“攤丁入畝”最主要的催化劑,恐怕失之偏頗。
“攤丁入田”以後,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樣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了多,於是“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當然,地主政權的這種作法,並非超脫於他們的階級利益之上,恰恰是為了輓救其臨近滅亡的命運,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攤丁入畝”使人身控制進一步加強
眾多的論者認為“攤丁入畝”,“廢除了編審制度”,“人身控制削弱了”。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試想,農民的人身解放怎麼會不通過階級鬥爭的手段而輕易獲得呢?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事實上,“攤丁入畝”的根本宗旨就在於控制人口流動。“攤丁入畝”作為一項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來,也是以戶籍的穩定為前提的。 中國的農民同土地有著一種天然的聯繫。農民呢?只會固守土地。那些“捨本逐末”的農民完全是在破產和失業的威迫下採取的無可奈何的行動。
其實,一種被強化了的人身控制政策實行起來了。保甲制度在許多方面比以前的禁令嚴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註所往,入註所來”,“稽察盜賊、逃人、姦究、竊發事例。”那麼,“攤丁入畝”後的人身控制之嚴就略見一斑了。
“攤丁入畝”使得農民更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也就穩定了地主經濟,強化了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體系,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一道障礙。
三、“攤丁入畝”以後的某些情況
“攤丁入畝”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註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只是耕地面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只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面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可見這時生產力的發展是十分有限的。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併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註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係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裡農業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設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歷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麼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並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於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誌》第四捲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只增一個半丁。這以後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不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從康熙五十年到光緒九年長達半個世紀的漫長歲月里,“攤丁入畝”在遇到各種非議和鬥爭之後,還是最終推行於天下,想必於統治階級說來是得利無窮的。
首先,從其實施的歷史背景來看,攤丁入畝政策,萌發於一條鞭法之中,普及於雍正初年的全國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繼續和發展。這次稅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內容是將過去的丁役銀、人頭稅合併到田稅銀里,一起征收。早在明代中期,由於官府對徭役的橫征暴斂,再加之自然災傷,使得農民大量逃亡,從而造成多達萬石稅糧(相當於全國稅糧的十分之一的遺荒田的產量)的損失。向稱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拋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華府、台州府所屬各縣,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機頓減。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到嘉靖年間,國內各地形成了所謂客戶多,主戶少,流竄人口遍地 的局面,使得官方屢屢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難興的困難。在此形勢逼迫下,賦役的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許多官僚、紳士認為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而盛衰,定稅人頭稅。清政權建立之初,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只剩下三千餘萬人。明萬曆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於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曆條鞭冊》為依據,進行賦役的征發。在其征發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曆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後期,國內土地兼併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併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通過採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穩妥和適用。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著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為廣泛地推行攤丁入畝,以用田編役之法逐漸代替了里甲編審制度。清康熙年間,丁隨糧派或以田攤役的地區,在全國全面頒行了攤丁入畝之制,飭令各省奉行。這樣,將丁役銀負擔從人口方面全面轉向土地方面,以減輕貧民疾苦,穩定社會秩序、穩定財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勢在必行了。
其次,從其實施的現實背景來看,清朝實行攤丁入畝,始於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令,試行於五十五年的廣東,推廣於雍正初年。當時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無戰爭,邊關無寇擾,國用充裕,社會安定。著名清史專家戴逸先生認為,這一時期,清王朝在政治、經濟、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輝煌成就。他還援引美國學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一書中的有關數據以資說明,即十八世紀中國的工業產量,占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歐洲也才占百分之二十三。著名經濟史專家吳承明先生也認為,有清一代,生產增長,市場繁榮,十八世紀達於高峰。十八世紀,中國與西方比,無論在國富或民富上都勝一籌,至少旗鼓相當。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實行賦稅改革,其目的不可能局限於一時的財政衝動,而更多的是通過賦稅制度這一聯繫千家萬戶的大政的優化, 來達到長治久安;應視為一種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態,隱含著無比的政治自信,這才是康熙大帝的胸懷。
眾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後,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經濟上迂迴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藉助寬鬆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另外,時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於一身, 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
攤丁入畝作為一種可行的賦役制度,即將應出徭役之數折成銀兩,平均攤入土地之中,與田賦一同繳納。其改革分兩步完成:第一步,清政府於康熙五十年(1712年)宣佈,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賦,稱盛世茲生人丁,永不加賦。把全國征收丁稅總額固定下來。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遷徙,原定稅額與實際不符,出現許多流弊。第二步,清政府於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將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廣東等省試行的攤丁入畝辦法推廣全國,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稅平均的攤入田畝之中,又稱地丁合一,或稱地丁銀制度。歷經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四朝一百餘年,除盛京外,全國各地基本完成。當然所謂全面普及或全面推行,並不是百分之百的實施,有個別省份和個別地區則是在過了很多年以後才逐步執行的。其中,如臺灣地區,攤丁入畝推遲到乾隆十二年實行,貴州省推遲到乾隆四十二年才開始將貴陽等府、廳、州、縣應徵丁銀平均攤入地畝,山西省雖然從乾隆元年開始推行地丁制度,但僅僅是在一部分地區搞,直到晚清道光年間延期了多年執行才完成了。
攤丁入畝的實施是一漫長的過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有些地方的土地兼併與其它省份相比不太嚴重,自耕農較多,尤其是山西,號稱富豪放債,百姓種田,所以,仍然維持從前的賦、役分徵辦法。後來隨著這些地方土地兼併程度的加大,才真正實施了攤丁入畝制度。這表明當時的賦役改革不是一刀切,而是照顧了某些特殊情況,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從康熙五十五年廣東首開先河,到雍正初年全國大部分省份正式推行,中間相隔十多年;而從雍正元年直隸省獲准推行,再山西、貴州等省全部實行,相隔又十多年。可以說是由點到面,逐步到位。就全國看是如此,再就一省看也是如此。如山西省,情況就相當複雜。朔平府的丁銀,是乾隆元年、十年和五十九年分三期丁隨地起的;代州是在乾隆十六年、二十三年和道光四年;保德縣是在乾隆十年、二十三年和嘉慶二十四年;汾州是在乾隆元年、十年和二十三年,均是分三期逐步實行攤丁入畝的。而潞安府則是在乾隆十年、嘉慶元年、道光四年和光緒五年分四期才實現了攤丁入畝。此外,在攤丁入畝的實行過程中,清廷也允許各省就本地人丁、地畝等具體情況,確定丁隨地起的不同的計算範圍。如直隸、甘肅兩省是通省計攤;而大部分省份則是以州縣為單位計攤。在地丁合併上,各地實際操作中也有不同情況,如江蘇、安徽、貴州是以畝計攤;又如四川、湖南兩省卻實行以糧計攤。清廷通過對攤丁入畝實施力度的靈活掌控,有效緩釋了阻力,打消了顧慮,使這一千古更張之事得以順利推行。
如果說政策實施力度的靈活掌握旨在減輕阻力的話,那麼,伴隨攤丁入畝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採行與推廣,則優化了此次改革的內部環境。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賦額的調整,賦則的調整和稅收工具的規範健全。這些稅收制度內部的調整,雖非全因攤丁入畝而設,但在客觀上有利於此次稅改的推行。就此,我們可以通過江蘇省蘇松兩府的稅額的調整,來略作說明。清代蘇州府全境耕地為九萬餘頃,僅占全國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一,而每年所交稅糧卻多達二百五十萬石,占全國稅糧總額近十分之一。地方官曾屢次上書請予減免,終因種種原因只蠲免了部分積欠。雍正三年三月,清世宗針對管理戶部事務的怡親王奏請酌減蘇鬆浮糧重賦所發諭旨中稱:蘇鬆浮糧,常廑皇考聖懷,屢頒諭旨,本欲施恩裁減,乃彼時大臣,以舊額相沿已久,國課所關綦重,數以不應裁固執復奏。凡國家大事, 因革損益,必君臣計議畫一,使可舉行,若皇考違眾獨斷,既非詢謀僉同之意,且恐一時減免,倘後來國用不足,有又開議論之端,是以從眾議而中止。在此諭中,世宗令將蘇州府正項稅糧減三十萬兩,松江府減十五萬兩。兩地總稅額減輕以後,每畝土地的實際稅負也會有所下降。江蘇又是實行計畝攤丁的省份,這就會使該地區的丁銀負擔有所減輕,從而贏得人們對改革的支持。
攤丁入畝的正面影響[1]
(一)攤丁入畝的實施標志著繁雜重疊的賦役制度向統一高效的賦役制度的轉變,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向。攤丁入畝實施之前,人頭稅與財產稅始終同時存在,這不僅加重了農民負擔,而且由稅負失衡造成的社會不公平嚴重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攤丁入畝制度將丁役銀攤入田賦銀中統一征收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自此繳納地丁銀的土地所有者不需親自服力役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攤丁人畝進一步簡化了稅收徵繳程式,在某種程度上防止了官吏的貪污舞弊,同時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
(二)攤丁入畝的實施促進了稅收公平。攤丁入畝原則上以土地的多寡為標準確定交納地丁錢糧的數量,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階層的賦役負擔,基本上取消了地主階級優免丁銀的特權,減輕自耕農和無地貧民的賦役負擔,相比之前的賦役制度更為公允。攤丁入畝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生產積極性,緩和了階級矛盾,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攤丁入畝的實施進一步減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解放了生產力。丁役是封建國家束縛人民、強化其人身依附關係的重要手段,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丁役制度不可輓回地走向衰落。攤丁人畝在一條鞭法部分廢除丁役的基礎上,徹底地將田賦和丁役合而為一,從而鬆動了勞動人民與封建國家之間的人身隸屬關係,特別是對城鎮工商業者免除丁銀的政策在客觀上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
總之,攤丁入畝的實施使封建國家放鬆了對人口流動的控制,封建的人身依附關係得以削弱,生產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緩慢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攤丁入畝的局限性[1]
雖然攤丁入畝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但其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攤丁入畝不能真正實現稅負的平均分攤。攤丁入畝的初衷是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公平合理的水平,使賦役負擔與納稅人的財產成正比,從而保證稅收公平與效率。但是由於僅以土地為標的而不問其它形式的財產等制度設計的不合理,攤丁入畝從一開始就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因而在其實施之後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賦役不均的問題,這導致了新的不公平。攤丁入畝極大地衝擊了當時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豪強富戶由於其既得利益受到嚴重威脅而強烈反對該政策;貧民由於政策實施的不徹底而無法享受優惠甚至負擔加重,最終也反對該政策。無法均勻分攤賦稅是攤丁入畝無法規避的弊端,這決定了該政策無法有效保證稅收效率,更無法達到減輕人民負擔、緩和階級矛盾的目的。
(二)攤丁入畝實際上並不能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溢額多徵等現象普遍存在。“盛世滋丁,永不加賦”的政策措施錶面上固定了人丁數量,但卻無法使人丁完全依附於土地,因而在實施過程中人民負擔了更為沉重的賦稅。而且,大部分省份丁銀都出現了增額,統治者巧立名目額外徵稅的現象非常普遍。事實證明,攤丁入畝實施之後,其政策效果並不樂觀,甚至出現人丁同丁銀一同增加的現象,農民所承受的剝削在攤丁入畝之後被實際加重了。
(三)攤丁入畝並未解決封建社會的流民問題。封建社會的生產關係決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統治者靠控制土地來約束農民。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變成了流民。攤丁入畝作為封建制度下的一次稅制改革,它並未觸及到封建的生產關係,因而不能從根本上解除土地對農民的束縛,也就不能解決由封建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封建社會的流民問題。
攤丁入畝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出現是傳統稅制役法長期演變的必然結果,體現了自中唐以來封建人身依附關係不斷減弱和土地資產重要性逐漸提高的社會發展趨勢。作為一次順應歷史潮流的變革,攤丁入畝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由於其自身的局限,這次改革未能觸及封建生產關係這一決定性因素,因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由封建社會自身的缺陷所導致的社會問題。
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行的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曆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徵稅標準,使賦役一元化。攤丁入畝在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制度史上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
1、這項改革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向。在中國封建社會裡,丁役一直是封建國家束縛人民,強化其人身依附關係的重要手段。從隋唐前期輸庸代役開始,這種比較落後的徭役制度開始動搖了。至明朝中葉,隨著社會經濟特別是商品經濟的發展,丁役制度已不可輓回地走向衰落,萬曆年間的一條鞭法改革,將田賦和徭役合併,統一折銀征收,部分地把丁銀攤入地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丁役制度衰落的歷史過程。攤丁人畝則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促使了地賦和丁役完全徹底地合而為一,史稱自後丁搖和地賦合而為一,民納地丁外,另無徭役矣。說明攤丁人畝之後,勞動人民與封建國家之間的人身隸屬關係,確實有了很大鬆動。特別是攤丁人畝使城鎮工商業者免除了丁銀,客觀上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攤丁入畝實施以前,手工業中工匠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控制。例如,明承元制,有所謂名隸官工業的匠戶,它是勞役剝削的產物。在所有民匠中班匠約有二十三萬,約占工匠總數的八成。但是,不倫輪班匠還是住坐匠,都受到嚴格的人身限制。
他們不堪忍受官府奴役紛紛用怠工、避班、隱冒和逃亡等方式進行反抗。雖然最後實施了匠班銀(又稱班匠銀嘉靖四十一年,政府下令,班匠不許私自投當,一律以銀代役,每名每年納銀四錢五分),但工匠仍編在匠籍,受到嚴格控制。攤丁入畝實施以後,各省陸續將匠班銀並地丁代徵,最終廢除了明代的匠籍制度,將手工業者從封建人身束縛下解放出來。最終封建國家基本放棄對農民特別是無地農民的直接控制,農民獲得一定的人身自由,遷徙或者是改行業都不再受嚴格的戶籍限制。它所產生的結果,首先是人的區域間流動加快,促進了一些經濟落後地區的開發,地狹人稠地區失去土地的農民紛紛流邊遠地區,他們帶去了先進的勞動工具和生產技術,同兄弟民族一起開發當地經濟,密切了交往。再就是,攤丁入畝後,無地的手工業者不再有丁銀負擔,這對工商業的繁榮很有好處。此外農民從農業生產中游離出來,進人城鎮或礦山,成為出賣勞動力的雇工,雇佣勞動和手工工廠的發展也為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準備了條件。
2、攤丁入畝按土地的單一標準收稅,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為賦稅征收的依據,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的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從而保證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基本上取消了縉紳地主優免丁銀的特權,這對於均平賦稅,減輕自耕農和一般無地貧民的負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據當時許多記載,攤丁入畝實於貧民有益,但有力之家非所樂。因而從一開始,攤丁入畝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戶縉紳的強烈反對。以浙江省為例,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撫李衛摺奏該省百姓因攤丁入畝政策而形成兩派爭鬥,如浙省向來有丁歸糧辦一事,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彼時,法海驚慌失措,即令官員勸散,暫緩均攤之議。及後又被有丁無田情願均攤者,窺破伎倆,復聚集鄉民圍轅吵鬧更甚,又有一班門面丁差亦為效尤而該守竟手足無措,不能驅逐司道若不知者。很明顯,在浙江省,由於階級權益受到威脅,攤丁入畝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戶強烈反對。這些富戶們因占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脅。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瞭攤丁入畝政策的成功之處。因而,其獨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官室,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時,農民負擔的減輕也使得其購買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強,從而在客觀上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3、攤丁入畝取消了按丁和地分別征收賦稅的雙重標準,進一步簡化了稅收程式,這不僅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防止官吏的貪污舞弊,減輕農民負擔,而且對於保證國賦無虧,也有實際作用。在攤丁入畝實施之前,賦稅的征收非常的雜亂,各級官吏巧立名目,在征收的各個環節上都對廣大貧苦農民實施掠奪。以宋代為例,在繳納田賦時,有所謂的支移和折變來盤剝農民。所謂支移,就是官府藉口軍事急需,強迫北方農民把秋稅穀物送到延邊城鎮去繳納,人畜盤費全需自備。所謂折變就是官府藉口需要,命令農民改納指定的物資或納現錢,如陳州地區的夏稅,原是交納大小麥的,到宋仁宗時改交納現錢。當時當地的小麥現價,每鬥五十文,官府卻定為一百文,另外還有附加腳費二十文、倉耗二十文,共一百四十文,農民負擔平白的增加了近兩倍。此外在當時的正稅之外還加了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另有和買絹帛與和糴糧食等等,不一而足。由於賦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為了減輕賦稅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許多戶頭,這叫詭名子戶。有的人家假稱把土地獻給僧寺、道觀,叫做詭名寄產。有的偽為劵售田與形勢之家,假田戶之名,以避徭役,叫做詭名頬佃,這樣,他們對國家的負擔便被大量的轉嫁到廣大下等主戶的頭上。而攤丁入畝實施以後這樣的行為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正如史稱自攤之法立,窮民免累。而國賦無虧,既增加了國家的稅收,避免了各級官吏的中飽私囊,又直接促進了雍正、乾隆時期封建盛世的形成和持續發展。
4、攤丁入畝制度的實行,也稍微限制了一些大地主的土地兼併活動,因為土地負擔有所加重,他們購置田產的熱情就不那麼高了。正如清朝工部尚書王慶雲所言施行攤丁入畝制度所不便者,獨家止數丁而田連吁陌者。由於此種賦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礙或影響了大地主瘋狂地括收地產,所以引起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一些士大夫還多次與地方政府周旋,要求緩行,還有一些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知識分子撰文批評攤丁入畝,如李光波言富者雖田連阡陌,不過一身貧者雖糧無升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輸稅,賦既無容偏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均履後土且戴皇天,富有者則急其從公,貧者必盡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義,則役非偏枯乎,不僅如此,江南地方還出現過更為嚴重的抗拒行為,一些大地產所有者唆使他人聚眾鬧事。對此,文獻記載浙省向有丁歸糧辦一事,業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對土地兼併的一定程度的抑制,一方面使得廣大自耕農有了穩定的生活來源,不至於淪為流民,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使得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了很大提高,從而在客觀上促進了農業、手工業的發展。
5、攤丁入畝制度使土地與丁役銀二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互對的關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農村範圍而言,田多者多出役銀,田少者少出役銀,沒田者不出役銀,人們的役銀負擔在總體上相對均衡。尤其是無田的鄉民、佃戶和市民因不再參與徭役活動,使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因差役負擔沉重而逃亡了,這在客觀上安定了百姓的生活,具有積極意義。正如清人王慶雲講的惟均之於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無減匿,里戶不逃亡,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政府對無地少地之農民和手工業者施加的經濟壓力,緩和了階級矛盾,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