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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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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是指一個國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因城市化工業化用地而產生的失去土地的農民

我國失地農民的生活現狀

  失地農民作為在國家城鎮化進程中產生的新群體,為國家發展做m了重大貢獻,理應受到國家的關照和制度的保障。從目前來看,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現狀不容樂觀,大部分失地農民處於“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生活水平及發展能力

  隨著失地農民群體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隨之而來諸多問題的日益凸現,一些機構和學者對這一群體進行了實地研究。從總體情況看,土地被徵用後,大多以農業為主的農戶家庭收入問題因勞動力就業轉移和家庭產業轉移沒有得到解決,收入明顯下降。而生活消費支出卻有所增長,消費中商品性消費比重增大。儘管農民失去了土地,但是許多地區並未因此把他們當作市民,失地農民大都沒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旦補償金用完,基本生活費就沒有了來源。這種情況加劇了失地農民的生活困難。

  在城市化進程中,由於對農民土地產權保護不力,農民存在明顯的利益損失。其主要表現在:土地徵用範圍的界定不明確,濫用土地徵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在農地徵用過程中對農民的土地產權保護力度不夠,使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收益較低;對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的制度安排缺乏效率,使他們的整體收人水平出現下降,社會保障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危機。

  其一,耕地被徵用,失去了最穩定、最基本的生活來源。土地徵用前,農民種田雖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這部分收入穩定,為農民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徵用後,農民失去了最穩定的經濟來源,對其生活帶來較大衝擊,尤其是對那些以種養業為主、年齡偏大、又沒有一定技能的農民,影響最大,成為失地農民中的弱勢群體

  其二,徵地補償款偏低,生活成本提高,失地農民生活無保障。雖然徵地後農民得到補償,但也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根本問題,而且一次性賠償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其三,再就業網難。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偏低,就業難度加大。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村勞動力多數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質低及老弱病殘的勞動力就業難度大。土地徵用前他們難以找到工作,失地後亦然。

造成失地農民困境的原因

  1.安置辦法滯後,就業率不夠高。當前,安置失地農民主要採取貨幣補償的辦法安置失地農民,而安置標準相對低,如沒有新的收入來源,坐吃山空,生活難以保障。

  2.部分失地農民就業技能差,就業困難。大量耕地被徵用後,對於部分一直以種田為主的農民來說,沒有其他技能謀生,生活就會陷於困境。據我們對新鄉市牧野區牧野鄉西牧村的調查顯示,有20%左右失地後的農民就業沒有門路,僅靠徵地補償費維持生活。

  3.對失地農民培訓缺失,就業保障機制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失地農民生計長效保障無著落。由於當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面小、標準低,失地農民沒有完全納入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嚴重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失地農民問題存在的制度缺失

  1.法律不完備。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非農建設占用集體土地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征收,但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並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存在混亂現象。由於土地農轉非後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刺激了土地使用者多徵用土地的衝動,使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

  2.現行徵地制度沒有體現農民對土地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和處分權。只有深化農村土地徵用制度改革,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耕地保護和農民對土地的經營自主權問題。近年來,政府相繼m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土地徵用制度的政策,如完善聽證、公告制度等,但均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進行的,並沒有實質性的突破。

  3.暫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確定的、由國家(政府)主辦並承擔責任、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為全體社會成員在其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其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行為及其機制、制度的總稱。目前規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台的《物權法》,還有為數眾多的法規、規章和數不清的紅頭文件。但《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規定得過於原則,而具體規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規章的內容如前所述存在社會保障政策不統一等問題。所以,應該儘快出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以建立起統一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1.建立完善我國土地征收法律體系,規範政府的徵地行為。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和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逐漸凸現,經濟加速和人口增多造成的人地關係緊張,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土地徵用制度和農民不斷增強的財產權利保護意識碰撞引起的矛盾不斷加劇,都要求有一部能夠限制公共權力、維護農民利益的土地征收法。此當前我國急需建立土地征收法,並完善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其內容應包括土地征收的範同,土地征收權的行使機構,土地征收的補償原則、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征收程式、法律責任、救濟方式等。我國《憲法》與《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徵地的目的只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在實踐中卻有各種方式,偏離國家法規之立法宗旨,因此,必須嚴格行使土地征收權,嚴格界定徵地範圍。國家立法機關應當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釋,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相應內涵。嚴格規範各級政府依法行使徵地權,徵地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

  2.改革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關於提高補償費用問題,政府應該考慮這樣幾層意思。一是在現有增加養老保障的基礎上,考慮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啟動和涵蓋問題。二是考慮每年GDP的增長及物價上漲因素等,使失地農民的現有補償費用不斷縮水的問題得到解決。‘適當提高土地徵用補償標準,並結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確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兼顧國家、市場徵占主體和農民利益,對純公益性項目用地、準公益性項目用地以及開發性項目用地,採取分類徵占補償辦法,切實保障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權益,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的被徵用土地,可採用土地折價全部或部分人股、租賃的方式,定額收取紅利或租金,使失地農民可以定期分得紅利或租費。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土地,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利用現狀、農業產值、經濟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數量及原徵地價格等多方面因素,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從而實現政府、徵用主體和失地農民方的互動和共贏。

  3.實現“失地不失業”。

  一是建立基層政府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二是出台促進失地農民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的政策,並建立財政投入機制,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是積極牽線搭橋,開展就業服務。聞實現政府社保部門與失地農民利益保障的互動。各地要把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和養老保障並舉。要把勞動年齡段內的失地農民,納人勞動就業培訓體系。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中介組織要積極向失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介紹失地農民就業、組織外出務工和勞務派遣。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專項基金,用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培訓問題;鼓勵用地單位在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失地農民;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失地農民進城創辦民營企業的,可享受城市失業人員創辦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對招收失地農民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可給予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4.積極改造“城中村”。

  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本著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生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高起點、高標準編製好“城中村”建設規劃。實行城市與鄉村一體化規劃,以此達到綜合協調的目的。加快推進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對城市區內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實現失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身份的轉換。各地要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實施優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實現村莊占地的功能轉換和農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對原有的村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優先用於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時,在符合城市規劃開發許可和有關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莊改造過程中,適當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用於失地農民的居住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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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刘维燎.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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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1.156.* 在 2020年11月19日 23:10 發表

讓失地農民一次性補交職工社保,讓失地險轉職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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