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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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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土地產權保護[1]

  土地產權保護是依法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保護。保護對象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屬國家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益,就是要使國家、集體的各項土地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國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者地位。保護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權益,就是要運用法律、經濟等手段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包括經營收益相鄰關係等各項權利,成為他們利用土地從事各項生產、生活的保障。例如,土地登記制度就是土地產權保護的主要措施之一。

土地產權保護具體表現[2]

  它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允許和保護產權人根據其意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的權利;二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合法土地產權權益;三是當土地產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土地產權人依法提出的賠償和訴訟請求,法律應給予支持和保護。從法律淵源上來看,土地產權的保護可以分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土地產權保護。私法上的土地產權保護主要目的是明晰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其最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併在個人之間的權益發生衝突時協調土地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公法上的土地產權保護則是對土地產權予以確認和保護,併在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予以協調,通常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土地產權的私法保護[2]

  土地產權的私法保護主要是直接依據民法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的土地權利。土地產權的私法保護可分為兩種,一是土地產權的自我保護,即自力救濟,是指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受到侵害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權,即土地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後,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一種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對十地產權的保護,即公力救濟。是土地權利人在其土地權利受到侵害時,土地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保護,恢復土地權利人被侵害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土地產權的私法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請求確認土地產權。在土地產權的歸屬問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須向政府主管部門請求調查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土地產權。中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首先確定土地權利的歸屬,然後在根據土地權屬的確認,按土地產權被侵犯的情況,採取其他的保護方法;二是請求恢複原狀。土地產權權益受到非法侵害遭到損失時,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土地的原來狀態,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恢復土地的原狀。比如,相鄰土地使用權人因堆放建築材料利用相鄰土地而未經鄰地使用權人同意時,鄰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其恢復土地原狀;三是請求返還土地產權。土地權利人的合法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土地,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返還土地;四是請求排除妨礙。由於他人的非法行為,致使土地權利人無法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排除妨礙。土地權利人不但對已經發生的妨礙可以請求排除,也可對尚未發生但確有發生危險的妨礙也可請求有關的當事人採取預防措施加以防止,如房屋有傾倒的危險,鄰人有權請求加固、支撐甚至拆除,這樣可以預防可能造成的損失;五是請求賠償損失。因他人的不法侵害導致土地權利人無法正常行使土地權利時,土地權利人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或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標準應根據被侵害的土地權利價值來確定。請求賠償損失是債權的保護方法。物權的保護方法是使土地權利人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使土地權利人恢復其應當享有的土地權利,債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是補償因土地權利被侵害使土地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一般在土地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考慮運用物權的保護方法,不適用或者不夠用的情況下,再考慮適用債權的保護方法。

土地產權的公法保護[2]

  土地產權的公法保護是指直接依據憲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規範對合法土地權利給予保護。公法對土地產權的保護具有更強的權威性,它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土地產權的憲法保護。《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是對中國土地產權的最高法律保護;二是土地產權的行政法保護。土地產權的行政法保護主要是通過行政程式保護土地權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行政程式加以處理,以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可以通過土地登記來對土地產權實施保護。《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三是土地產權的刑法保護。土地產權的刑法保護主要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式對嚴重侵犯土地權利的行為予以刑事製裁。《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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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基建主編.國土資源管理與執法監督實務全書.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11.
  2. 2.0 2.1 2.2 潘世炳編著.中國城市國有土地產權研究.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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