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保護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房屋產權保護[1]
房屋產權保護是指房屋所有權被侵害,或行使權利受到妨礙時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產權保護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保護和鞏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維護國家確認的經濟秩序。
私人房屋產權的保護方法[2]
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私有房屋的產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他人私有的房屋。當您的私有房屋所有權受到不法侵害時,作為房屋所有人,您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保護,依法保障自己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具體地講,您可以根據房屋所有權所受侵害的不同情況,提出以下幾種保護自己產權的手段:
(1)確認房屋所有權。當您因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自己對爭議房屋的所有權。
(2)請求恢複原狀。當您的房屋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到破壞時,如果能夠恢復,您完全有權要求不法侵害人進行修複,恢復房屋的原來狀態。
(3)請求返還房屋,如果您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時,您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退出房屋,將房屋返還給您。
(4)請求排除妨礙。由於他人的行為致使您無法正當行使對自己房屋的所有權時,您有權要求不法行為人排除妨礙,也可請求法院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
(5)請求停止侵害:您的房屋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
(6)賠償損失。如果他人的侵害致使您的房屋損壞而不能恢復房屋原狀時,您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損火,或請求法院責令其賠償損失、當您的房屋產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提出上述一種或幾種保護房屋所有權的方法。
房屋產權保護相關政策法律規定[3]
我國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中對房屋產權的保護性規定,也是處理房屋產權案件時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據。我國的政策、法律強調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房屋所有權進行保護,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中對房屋產權的保護性規定是多層次的。
(1)1982年《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集體的財產,房產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2)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規定:國家財產(包括房產)、集體所有的建築物、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均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沒收。
(3)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侵占、毀壞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須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所有權,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